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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提出,中国将在2015年贯通“四纵四横”的高铁网络,在高铁建设前期,最重要的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为了使其能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顺利开展和实施,对该部分的审计显得尤其重要,本人通过自身审计工作实践从高铁征地拆迁的特点、确权审计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以及通过各种审计方法来防范审计风险的角度进行阐述。
关键词:高铁;确权审计;风险;对策
高铁作为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高科技产品,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低污染、安全可靠著称的先进的交通工具,高铁的修建,缩短了旅客旅行时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沿线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推进和均衡作用;促进了沿线城市经济发展和国土开发。随着京沪高铁、哈大高铁、京广高铁等相继开通运营,中国高铁正在引领世界高铁发展。部分高铁修建的征地拆迁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本省市境内的征地拆迁实施,承担征地拆迁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经合资各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这种新型货币出资方式,最终资本金如何确定?就需要中介机构对各地方政府代垫的全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征地拆迁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权审计。
由于确权审计的结果关系到各地政府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能否被确权、能否计价入股,关系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由于征地机构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如果费用不能被确权,导致地方政府的开支无法列支,以及高铁线长点多面广等特点,对确权审计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高铁征地拆迁的特点
1.高铁修建线长、点多、面广、时间久,涉及省(市)多、拆迁主体多、管理部门多、被拆迁人多、拆迁参与方多、涉及征地拆迁资料多、工作量巨大。同时高铁征地拆迁与地方政府市政配套和其他工程建设交织。由于高铁的巨大影响力,沿线地方政府均有意借助高铁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影响力,沿线车站建设,特别是位于枢纽的车站要求实现综合交通枢纽的理念,与所在城市的发展规划、与地铁公路等交通设施衔接、与城市交通系统相融合、地面建筑和各类管线迁改等众多方面,工程类型及工程内容极其复杂;对于部分省市的枢纽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众多,既有站改造和过渡工程量大、不同速度标准线路并存,轨道类型多样;高铁工程与其他工程建设并行,工程用地交叉,征地拆迁涉及利益主体复杂。
2.各省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统一,各地征地拆迁组织实施方式差异较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合理,对于国有土地附着物“必须进行评估”,集体土地附着物按政策补偿,导致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市场公允价值”补偿远远高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近些年物价的飞涨,部分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与实际物价水平脱节,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导致文件执行难度较大。现在社会信息传递途径广泛,速度较快,因政策不统一,导致征地拆迁意见较大,矛盾较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与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相违背,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待高铁的拆迁工作一般均以“维稳”为头等大事,要求“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对“钉子户”采取“定点、定人、定时间、定任务的方式,做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特殊补偿事项和补偿项目较多。
3.征地拆迁利益大、隐蔽性强。征地拆迁具有一次性、不可逆性,征地拆迁实施后原有地上附着物被拆除,拆迁数量真实性、准确性很难据实复核,隐蔽性极强,给部分心存侥幸的人留下舞弊的空间,导致征地拆迁工作成为贪污腐败的高发领域。
4.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无成本控制压力和动力。高铁沿线征地拆迁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由各省市政府筹集,支付的征地拆迁费用经审计确权后计价入股。各地(市)、区(县)、乡(镇)村各级政府拆迁主管部门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为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按时提交建设用地,保证高铁顺利施工”的政治任务,需在“维稳”的前提下不惜代价完成这一目标,没有成本控制的压力和动力。部分基层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如街道办、村委会)同时还是被拆迁人,为了调动基层单位工作积极性,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存在虚增数量、甚至自行提高补偿标准的情况。
5.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实施中又采取强力推进,补偿费用清理实施滞后、仓促。为保证高铁建设顺利开展,确保工期和投资计划圆满完成,各省市组织征地拆迁工作时,严禁因征地拆迁延误工期,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匆忙,清点核量工作实施不深入,数量不准确,依据不齐全,档案不规范不完整,存在大量“先征(拆)后补”的情况,征地拆迁又采取“先补偿后清理”部分省市对费用清理和确权审计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确权审计的客体资料存在很多瑕疵。
二、高铁征地拆迁确权审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1.征地补偿费确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款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风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数量与征地情况严重不符;附着物数量未按“清点核算表”确认的数量补偿,虚增附着物数量,虚列补偿内容,提高补偿款;国有划拨土地按市场价值对被拆迁单位进行补偿后,按出让用地竞拍底价重复上报国有土地征地费;部分单位存在地上附着物分别按拆迁、征地事项重复补偿的情况;自行提高补偿标准等。
2.拆迁补偿费用确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拆迁补偿费用实物数量确认依据不充分;拆迁补偿费用补偿标准确认依据不充分;擅自扩大补偿范围,对补偿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事项予以确认补偿;与其他工程交叉的拆迁支出没有按要求进行费用分摊,将当地政府建设拆迁补偿款计入高铁,虚报和重复列报拆迁补偿款等。
3.各项税费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将不符合应税条件的税费纳入费用清理范围,将明确不应承担的税费纳入费用清理范围,相关税费未按法定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列,预计估各项税费等。。
4.工作费用及其它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将与建设无关的费用纳入费用清理范围,工作经费核算不规范,支付不合规;出资人将其应承担的债务成本,纳入本次费用清理范围。 三、针对高铁征地拆迁确权审计风险点的对策
1.全面审计验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针对高铁征地拆迁的特点以及确权审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应采取全面的详细审计,即各独立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单位,各被拆迁人的“一户一档”资料均纳入审计范围,对各省市拆迁实施主体申报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持性证据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项目进行确认;对于部分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项目,退回申报方补充充分的证据,对补充的证据进行再次确认;对于部分申报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项目确是合理但不合法或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提交委托人决定。
2.多专业协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客观反映。针对高铁征地拆迁涉及的专业知识面广,业务差异较大,各审计小组在人员配备方面均需注册会计师、造价师及评估师组成。各专业人员应严格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在与基层群众接触时,对接触的审计现象要做到不评价、不定性、不引发矛盾,对遇到审计问题对外只客观描述实际情况,不发表个人意见。
3.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首先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建立周报制度,审计组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各被审计单位征地拆迁资料整理报送工作进度等情况向委托方通报;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存在的困难,及时向委托方通报,请委托方协助解决。其次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召开项目启动会、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中的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及时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再次项目组内部的沟通,及时了解各小组的工作进度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关注不同辖区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复补偿。
4.做好审计计划和现场审计前的专项核对。在现场审计开始前,将各申报单位申报的费用清理档案进行详细的检查、校对、复核,对异常情况进行详细纪录,使现场审计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
5.确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标准执行审计程序。在实施审计前,与委托方、费用清理申报单位确定执行的补偿标准。该标准可以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市文件,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标准。对于执行地方拆迁补偿政策的,审计人员应复核政策文件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对未经授权擅自制定的文件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确定的标准的,审计人员应评价其合法合规性,对于不合法合规的内容由双方调整。
6.确定审计主线,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使用为主线,逐级检查核对是否存在资金截留、挪用、舞弊等行为;以费用清理汇总表、费用清理明细表、支持性证据进行逐级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数据填报错误,费用清理依据是否充分,对费用清理明细表、汇总表重新求和计算,并检查其勾稽关系。
针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两大因素“量”和“价”,有针对性的对征地拆迁“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价”的公允性及客观性进行测算、复核、检查。对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复核检查《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文件规定的,要求予以完善整改,不予完善视同依据不充分不予确认。对于土地补偿费用获取国土部门获取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与费用清理表上的征地“亩数”核对是否一致;核对时要注意核对菜地、林地、水塘等面积,对菜地和林地的补偿价格不一致,是否存在征地、拆迁重复补偿的情况,检查“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的情况;对于青苗及附着物获取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实施主体、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清点核量表》与上报明细进行核对,是否存在虚增附着物数量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补偿的情况;对于安置补偿费取得国土局或社保局等部门出具的《安置测算明细表》和《安置公告》的人数与上报人数核对,按年龄段进行核对,年龄段不同补助标准不同,是否存在超标准补偿的情况。对于集体住宅和集体非住宅房屋拆根据不同的性质,不同的补偿款项,分别核对适用的文件与数量,根据房屋面积示意图重计算房屋面积;对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进行复核测试,复核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或超标准补偿的情况进行逐项测算,统一进行取证、确认;对于各项税费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重新计算征地拆迁税费;对可能存在异常的风险领域、计量误差的区域作为审计重点,执行相关测试程序,直至消除疑虑。
分析征地协议亩数与上报青苗及附着物折亩数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公允,考虑夹心地、边角地等情况,一般青苗及附着物占地面积按极端情况是征地面积的1倍以内可以接受,超过1倍需进行取证确认,要求进行解释,解释不合理的不予确认;将《清点核量表》与上报清册明细数量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取得施工红线图,匡算征地面积,并与上报征地面积进行分析比对;对被拆迁户室内装修面积与房屋面积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被拆迁户室外附着物如庭院绿化、水泥地坪、树木、猪舍等合计占地面积与土地面积进行合理性分析。
对于协议尚未签订的被拆迁户,费用清理表中预估填列的数据,截至审计结束日协议尚未签订的,暂不纳入本次费用清理范围,预估金额调整计入“确定未来必然发生但无依据、无法准确计算费用金额的预估费用”;对于费用清理表中数据系预估,期后取得《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拆迁补偿金额,按确认的金额的对费用清理数据进行调增或调减;对无依据的预估数据,经取证不予确认。
在查阅核对、调查走访、访谈询问、现场观察、勘测丈量等过程中注意发现舞弊线索,对注意到的审计信息及时归纳汇报,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拆迁勘测定界图或施工设计图、拆迁安置公告,根据拆迁勘测定界图所在位置,抽取位置比较敏感的被拆迁户进行实地走访查勘,核实是否存在超范围拆迁,是否存在地方市政建设“搭便车”拆迁;争取由参与清点核量的、各地指挥部人员或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带领进行现场勘察走访,或由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实地现场查勘现场、拍照还原原貌、实测丈量拆迁范围、询问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情况以证明拆迁合理性,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勘察走访人员询问内容进行录音,联系实地察看现场的被拆迁户进行访谈,(对被访谈人的身份证拍照留档)访谈内容已经形成文字记录的由对方签字确认。
7.坚持谁申报、谁举证、谁回复的原则。核实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分清审计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坚持由实施征地拆迁、进行费用清理申报的单位进行举证,回复审计意见。充分坚持谨慎性原则,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口头解释,不考虑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客观困难情况,依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目前,征地拆迁暴露出的各式各样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作为从事征地拆迁确权审计的人员,从审计角度为征地拆迁提供积极效应,也希望为其他类型征地拆迁确权审计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铁;确权审计;风险;对策
高铁作为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高科技产品,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低污染、安全可靠著称的先进的交通工具,高铁的修建,缩短了旅客旅行时间,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对沿线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推进和均衡作用;促进了沿线城市经济发展和国土开发。随着京沪高铁、哈大高铁、京广高铁等相继开通运营,中国高铁正在引领世界高铁发展。部分高铁修建的征地拆迁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本省市境内的征地拆迁实施,承担征地拆迁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经合资各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这种新型货币出资方式,最终资本金如何确定?就需要中介机构对各地方政府代垫的全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价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征地拆迁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权审计。
由于确权审计的结果关系到各地政府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能否被确权、能否计价入股,关系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由于征地机构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如果费用不能被确权,导致地方政府的开支无法列支,以及高铁线长点多面广等特点,对确权审计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高铁征地拆迁的特点
1.高铁修建线长、点多、面广、时间久,涉及省(市)多、拆迁主体多、管理部门多、被拆迁人多、拆迁参与方多、涉及征地拆迁资料多、工作量巨大。同时高铁征地拆迁与地方政府市政配套和其他工程建设交织。由于高铁的巨大影响力,沿线地方政府均有意借助高铁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影响力,沿线车站建设,特别是位于枢纽的车站要求实现综合交通枢纽的理念,与所在城市的发展规划、与地铁公路等交通设施衔接、与城市交通系统相融合、地面建筑和各类管线迁改等众多方面,工程类型及工程内容极其复杂;对于部分省市的枢纽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众多,既有站改造和过渡工程量大、不同速度标准线路并存,轨道类型多样;高铁工程与其他工程建设并行,工程用地交叉,征地拆迁涉及利益主体复杂。
2.各省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统一,各地征地拆迁组织实施方式差异较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不合理,对于国有土地附着物“必须进行评估”,集体土地附着物按政策补偿,导致国有土地上附着物按“市场公允价值”补偿远远高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近些年物价的飞涨,部分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与实际物价水平脱节,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导致文件执行难度较大。现在社会信息传递途径广泛,速度较快,因政策不统一,导致征地拆迁意见较大,矛盾较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与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相违背,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待高铁的拆迁工作一般均以“维稳”为头等大事,要求“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对“钉子户”采取“定点、定人、定时间、定任务的方式,做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特殊补偿事项和补偿项目较多。
3.征地拆迁利益大、隐蔽性强。征地拆迁具有一次性、不可逆性,征地拆迁实施后原有地上附着物被拆除,拆迁数量真实性、准确性很难据实复核,隐蔽性极强,给部分心存侥幸的人留下舞弊的空间,导致征地拆迁工作成为贪污腐败的高发领域。
4.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无成本控制压力和动力。高铁沿线征地拆迁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资金由各省市政府筹集,支付的征地拆迁费用经审计确权后计价入股。各地(市)、区(县)、乡(镇)村各级政府拆迁主管部门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为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按时提交建设用地,保证高铁顺利施工”的政治任务,需在“维稳”的前提下不惜代价完成这一目标,没有成本控制的压力和动力。部分基层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如街道办、村委会)同时还是被拆迁人,为了调动基层单位工作积极性,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存在虚增数量、甚至自行提高补偿标准的情况。
5.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实施中又采取强力推进,补偿费用清理实施滞后、仓促。为保证高铁建设顺利开展,确保工期和投资计划圆满完成,各省市组织征地拆迁工作时,严禁因征地拆迁延误工期,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匆忙,清点核量工作实施不深入,数量不准确,依据不齐全,档案不规范不完整,存在大量“先征(拆)后补”的情况,征地拆迁又采取“先补偿后清理”部分省市对费用清理和确权审计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确权审计的客体资料存在很多瑕疵。
二、高铁征地拆迁确权审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
1.征地补偿费确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款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风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数量与征地情况严重不符;附着物数量未按“清点核算表”确认的数量补偿,虚增附着物数量,虚列补偿内容,提高补偿款;国有划拨土地按市场价值对被拆迁单位进行补偿后,按出让用地竞拍底价重复上报国有土地征地费;部分单位存在地上附着物分别按拆迁、征地事项重复补偿的情况;自行提高补偿标准等。
2.拆迁补偿费用确权方面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拆迁补偿费用实物数量确认依据不充分;拆迁补偿费用补偿标准确认依据不充分;擅自扩大补偿范围,对补偿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事项予以确认补偿;与其他工程交叉的拆迁支出没有按要求进行费用分摊,将当地政府建设拆迁补偿款计入高铁,虚报和重复列报拆迁补偿款等。
3.各项税费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将不符合应税条件的税费纳入费用清理范围,将明确不应承担的税费纳入费用清理范围,相关税费未按法定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列,预计估各项税费等。。
4.工作费用及其它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将与建设无关的费用纳入费用清理范围,工作经费核算不规范,支付不合规;出资人将其应承担的债务成本,纳入本次费用清理范围。 三、针对高铁征地拆迁确权审计风险点的对策
1.全面审计验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针对高铁征地拆迁的特点以及确权审计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应采取全面的详细审计,即各独立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单位,各被拆迁人的“一户一档”资料均纳入审计范围,对各省市拆迁实施主体申报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持性证据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项目进行确认;对于部分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项目,退回申报方补充充分的证据,对补充的证据进行再次确认;对于部分申报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项目确是合理但不合法或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提交委托人决定。
2.多专业协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客观反映。针对高铁征地拆迁涉及的专业知识面广,业务差异较大,各审计小组在人员配备方面均需注册会计师、造价师及评估师组成。各专业人员应严格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在与基层群众接触时,对接触的审计现象要做到不评价、不定性、不引发矛盾,对遇到审计问题对外只客观描述实际情况,不发表个人意见。
3.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首先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建立周报制度,审计组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各被审计单位征地拆迁资料整理报送工作进度等情况向委托方通报;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存在的困难,及时向委托方通报,请委托方协助解决。其次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召开项目启动会、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中的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及时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再次项目组内部的沟通,及时了解各小组的工作进度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关注不同辖区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复补偿。
4.做好审计计划和现场审计前的专项核对。在现场审计开始前,将各申报单位申报的费用清理档案进行详细的检查、校对、复核,对异常情况进行详细纪录,使现场审计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
5.确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标准执行审计程序。在实施审计前,与委托方、费用清理申报单位确定执行的补偿标准。该标准可以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市文件,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标准。对于执行地方拆迁补偿政策的,审计人员应复核政策文件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对未经授权擅自制定的文件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确定的标准的,审计人员应评价其合法合规性,对于不合法合规的内容由双方调整。
6.确定审计主线,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使用为主线,逐级检查核对是否存在资金截留、挪用、舞弊等行为;以费用清理汇总表、费用清理明细表、支持性证据进行逐级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数据填报错误,费用清理依据是否充分,对费用清理明细表、汇总表重新求和计算,并检查其勾稽关系。
针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两大因素“量”和“价”,有针对性的对征地拆迁“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价”的公允性及客观性进行测算、复核、检查。对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复核检查《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文件规定的,要求予以完善整改,不予完善视同依据不充分不予确认。对于土地补偿费用获取国土部门获取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与费用清理表上的征地“亩数”核对是否一致;核对时要注意核对菜地、林地、水塘等面积,对菜地和林地的补偿价格不一致,是否存在征地、拆迁重复补偿的情况,检查“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的情况;对于青苗及附着物获取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实施主体、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清点核量表》与上报明细进行核对,是否存在虚增附着物数量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补偿的情况;对于安置补偿费取得国土局或社保局等部门出具的《安置测算明细表》和《安置公告》的人数与上报人数核对,按年龄段进行核对,年龄段不同补助标准不同,是否存在超标准补偿的情况。对于集体住宅和集体非住宅房屋拆根据不同的性质,不同的补偿款项,分别核对适用的文件与数量,根据房屋面积示意图重计算房屋面积;对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进行复核测试,复核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或超标准补偿的情况进行逐项测算,统一进行取证、确认;对于各项税费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重新计算征地拆迁税费;对可能存在异常的风险领域、计量误差的区域作为审计重点,执行相关测试程序,直至消除疑虑。
分析征地协议亩数与上报青苗及附着物折亩数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公允,考虑夹心地、边角地等情况,一般青苗及附着物占地面积按极端情况是征地面积的1倍以内可以接受,超过1倍需进行取证确认,要求进行解释,解释不合理的不予确认;将《清点核量表》与上报清册明细数量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取得施工红线图,匡算征地面积,并与上报征地面积进行分析比对;对被拆迁户室内装修面积与房屋面积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被拆迁户室外附着物如庭院绿化、水泥地坪、树木、猪舍等合计占地面积与土地面积进行合理性分析。
对于协议尚未签订的被拆迁户,费用清理表中预估填列的数据,截至审计结束日协议尚未签订的,暂不纳入本次费用清理范围,预估金额调整计入“确定未来必然发生但无依据、无法准确计算费用金额的预估费用”;对于费用清理表中数据系预估,期后取得《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拆迁补偿金额,按确认的金额的对费用清理数据进行调增或调减;对无依据的预估数据,经取证不予确认。
在查阅核对、调查走访、访谈询问、现场观察、勘测丈量等过程中注意发现舞弊线索,对注意到的审计信息及时归纳汇报,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拆迁勘测定界图或施工设计图、拆迁安置公告,根据拆迁勘测定界图所在位置,抽取位置比较敏感的被拆迁户进行实地走访查勘,核实是否存在超范围拆迁,是否存在地方市政建设“搭便车”拆迁;争取由参与清点核量的、各地指挥部人员或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带领进行现场勘察走访,或由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实地现场查勘现场、拍照还原原貌、实测丈量拆迁范围、询问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情况以证明拆迁合理性,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勘察走访人员询问内容进行录音,联系实地察看现场的被拆迁户进行访谈,(对被访谈人的身份证拍照留档)访谈内容已经形成文字记录的由对方签字确认。
7.坚持谁申报、谁举证、谁回复的原则。核实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分清审计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坚持由实施征地拆迁、进行费用清理申报的单位进行举证,回复审计意见。充分坚持谨慎性原则,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口头解释,不考虑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客观困难情况,依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目前,征地拆迁暴露出的各式各样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作为从事征地拆迁确权审计的人员,从审计角度为征地拆迁提供积极效应,也希望为其他类型征地拆迁确权审计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