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1月2日,剪了一头短发的龚如心,身穿白色米奇老鼠樽领T恤,配以黑色长裙、长靴及橙色手链,现身旗下铜锣湾海景酒店39楼,出席酒店的除夕夜派对,心情舒畅的她,在电梯一见记者便立即说“新年快乐”,之后又满场飞,恍似一名活泼的小姑娘。她对记者说:“2005年,是令我最难忘的一年。”
2005年9月25日,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68岁的生日并结婚50周年纪念日,注定非同寻常。一个星期前,香港终审法院一份长达253页的判决书,为这位“亚洲最富有的女人”送上“最昂贵的贺礼”——近400亿港元的遗产。
龚如心是1990年遭绑架而失踪的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自1997年7月开始,龚与公爹王廷歆对簿公堂,从法律认定王德辉之生死,到对他400亿港元遗产的争夺,历时8年,号称“世纪争产案”。
直至2005年9月16日前,这场香港迄今最大的遗产争夺案,令龚如心屡尝败果。尽管她始终坚持丈夫仍然在世,但在1999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最终颁令宣布失踪9年的王德辉在法律上死亡。王家翁媳遂分别持王德辉1960年、1968年的遗嘱文件展开争产诉讼。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判定龚后来所持有的王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为伪造;2004年6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又裁定龚上诉失败。根据判决,94岁的王廷歆将按王德辉1968年所立遗嘱,独享儿子留下的400亿港元遗产。
争产受挫的龚如心并因此案惹上数宗民事和刑事官司,包括2001年8月被王德辉遗产管理人指控侵吞丈夫资产与2005年1月被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起诉三项涉嫌伪造文件的刑事罪,若刑事罪名成立,龚最高将面临14年的牢狱之灾。
然而,这场涉及绑架、隐私、遗产争夺的豪门恩怨最终峰回路转。2005年9月16日下午3时许,5名终审法院法官作出最终判决,出人意料地推翻此前判决,一致裁定龚如心所持的王德辉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是其生前的最后遗嘱。
坊间传闻称,此次终审判决前,笃信“风水”的龚如心曾在香港尖东华懋广场大厦天台搭建4米金属大风车,助自己扭转劣势。不过,5位终审法官则以253页的终审判决书清楚地表明,这宗创造了香港历史上最长聆讯期、最高诉讼费及最多资深大律师参与的争产案,其戏剧性逆转的原因,竟然是举证责任原则的偏离与最终回归。
巨额遗产
龚如心,以其31亿美元资产位居《福布斯》2005年世界富豪榜,排名香港富豪第7位。她更曾被《财富》杂志选为全球最具权力的女性之一。此番遗产案胜诉,将为龚的财富锦上添花。
龚如心1937年生于上海,其父龚云龙与当时上海“面粉大王”王廷歆是至交。她也自小与王廷歆的长子王德辉相识。1949年王家南迁香港,王德辉中学毕业后即加入父亲所创公司,开始商界生涯。
1955年9月25日,龚如心在18岁生日当日嫁与21岁的王德辉。王德辉于1960年涉足房地产业,创立华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懋)。王本人为控股大股东,其余股份则分配与龚如心、王廷歆等人。
自1965年起,王廷歆已开始处于半退休状态,直至1977年完全退休。此后,华懋在王德辉夫妇主持下大举开发新界地区,迅速成为香港最大的私营地产商之一。
成为亿万富豪的王德辉曾两次遭遇绑架。首次绑架发生于1983年4月13日至19日,由龚向绑匪支付1100万美元赎款后最终获释。1990年4月,王第二次遭绑架,龚于当月14日交付6000万美元赎款,但丈夫未能安全回家,其后绑匪被捕归案,供称早将王投入公海。
龚从此成为华懋集团最高首脑。沉寂数年后,她于1994年大规模进行房产收购,短短数年,令华懋集团规模翻番。而王德辉的失踪,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其父亲与其妻子争夺遗产的“世纪大战”。
三份遗嘱
就在王德辉失踪7年之后,1997年5月,年届86岁的王廷歆在报上刊登寻子启事。4天后,王正式入禀法院,要求颁令确认王德辉已死亡,并确认其在1968年3月15日所立遗嘱。
王德辉曾于1960年、1968年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两份遗嘱。首份遗嘱将其财产平分予妻、父,并称若与妻有子嗣,则妻所继承遗产系以信托人方式代子女持有。1968年,王在第二份遗嘱中改变初衷,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及执行人。王廷歆正是依据后者,要求继承儿子资产。
但是,龚如心并不承认丈夫已不在世间,更不承认公爹为遗嘱受益人。她以1963年11月所获丈夫授权书为据,一直掌管家族资产,并在公爹向法院申令丈夫死亡后即拒付其生活费。王廷歆则与之对簿公堂,并称王家从未承认王、龚二人的婚姻关系。
出人意料的是,1999年9月,高等法院宣布,在王德辉死亡前夕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密封信件。法庭开封,从中取出据称是王德辉从未公开的第三份遗嘱。龚称丈夫于被绑架前一个月的一次堕马后修改了自己的遗嘱,并将文件密封交由自己保管。
文件显示,王德辉于1990年3月12日签署此份遗嘱。遗嘱共4页,以中文写在4张牛皮纸上,每页均有王本人签名,并有王家当时的管家谢炳炎的见证签名。遗嘱3页内,均声言将所有财产留给爱妻龚如心,而在第二、第三页上则表达了王对自己父母、兄弟姐妹的“失望”以及对龚如心家人的“讨厌”,禁止龚将遗产分与他们。最后一页上,则仅有王对龚的一句表白“one life one love”(一世一爱人)。龚在法庭见到此内容后,即冲入卫生间号啕大哭。
王廷歆则对此不以为然,并立即报警称龚伪造文件。而遗嘱见证人谢炳炎虽声称亲见王德辉在遗嘱上签名,但谢在开庭前离港后在内地病逝,无法出庭作证,仅留下书面证词支持龚。
2000年4月,各持一份遗嘱的王廷歆和龚如心,就遗产继承问题开始在香港高等法院内庭接受聆讯。
2001年8月6日,该案正式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若死者生前先后订立遗嘱,以后者为准。因此,此案的关键即为确定龚所持的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是否真实。
这场遗产争夺战由此形成了两大战场:一面是以争论遗嘱有效性的民事“争产案”,另一面是司法部门对龚如心是否伪造文件的刑事调查起诉。
冗长争议
作为该案原告的王廷歆,其策略是不断质疑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签名为假冒。庭审辩论亦聚焦在对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
王廷歆特地从美国请来3位笔迹专家作鉴定,认定谢炳炎的签名系伪造,王德辉的签名亦有很大伪造嫌疑,而遗嘱第一页更可能出自龚本人手笔。龚如心则聘请内地专家鉴证,认为遗嘱签名真实可信。
由于双方在笔迹鉴定举证上各执一词,双方遂以“环境证供”举证,以期法庭作出有利于己的裁定。由此,围绕着遗嘱真实性的问题法庭展开辩论。
法庭上,王廷歆当众出示7张存放于王德辉在美国亚洲银行保险箱内的照片,以证实王德辉与龚如心夫妻不睦,称正因为如此,王在1968年修改了平分家产的1960年遗嘱,分文不留与妻子。龚则力证自己与丈夫恩爱,并指控公公不理公司业务,导致华懋损失惨重。
此次庭审共开庭172日,耗时一年,成为香港有史以来审理时间最长的民事案。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主审法官在长达500余页的判词中指出,双方有关遗嘱真实性的举证各有各理,且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在此情况下,法庭决定采信“环境证供”——王德辉对父母孝顺,并无原因突然憎恨父亲,修改遗嘱将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以外;且王德辉生性严谨,断无在遗嘱中自曝隐私的可能。同时,在法庭颁布的判词中,提出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有9大疑点,如该遗嘱并非由律师办理、遗嘱的用字有可疑、遗嘱没有推翻1968年遗嘱的条文、遗嘱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可疑、王德辉不会用近乎无墨的墨水笔签遗嘱等,由此法庭得出该份遗嘱是伪造的结论,龚遭败诉。
之后,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以涉嫌伪造遗嘱罪逮捕了龚如心,后龚以500万港元保释外出。
2003年9月,龚如心以7点理由(另附)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为提高本次反败为胜的机会,她不惜工本找来重量级的法律界人马打官司,令香港每6名资深大律师中,便有一人助龚上阵。在涉及亡夫王德辉有关的个案中,她先后动用了全香港63名资深大律师中的10人。而这次又动用唐明治、张健利及翟绍唐3名资深大律师,辅以两名大律师就争产案及诉讼费上诉。
面对龚如心一方的阵容,王廷歆除了继续委聘助他胜诉的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景生外,还增加了在民事诉讼中被喻为“顶级人马”的资深大律师邓国帧,再加两名大律师曾汉坚和陆英华协助。
2004年6月,上诉庭3位法官以二比一裁定龚败诉。上诉庭指出,龚提交的王德辉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系伪造,所以维持原判,王廷歆是遗产继承人。但这3位法官一致指出原审法官错误裁定了其中2份涉案遗嘱文件由龚如心亲手撰写。持反对意见的王式英法官提出,原审法官所强调的王德辉孝顺父母、生性严谨等证供均属环境证供,但环境证供的疑点与遗嘱真伪无关,在遗嘱真伪并无定论的情况下,原审法官不应对龚如心作出不利揣测,并指出为王廷歆作证的笔迹专家是外籍人士,不谙中国书法。
但是,另外两位法官杨振权和袁家宁则支持原审法官判断,认为环境证供与裁定遗嘱真伪有关,并且非常重要;而龚如心并未出庭解释疑点,所以原审法官有理由对她作出不利揣测。这两位法官也同意原审并无足够证供证实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系龚伪造,但认为此点并不影响原审裁决。
龚由此雪上加霜,非但将失去华懋控制权,且须支付诉讼双方高达2亿港元的诉讼费用。龚决定继续上诉,2004年11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准许龚将争产案上诉至终审法院。
2005年1月,龚被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正式起诉3项涉嫌伪造文件罪,当月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初次开庭。后被准以5500万港元巨额现金保释候审。尽管龚表示并不担心,但根据香港法律,伪造遗嘱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终审判决
香港终审法院受理此案的法官团,罕见地由两名常任法官及3名非常任法官组成。在经过2005年7月11日至15日,以及18日至22日两轮聆讯后,5名法官于9月16日作出一致裁决,判龚如心上诉成功,其所持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为王德辉的最终遗嘱。
不同于原审和上诉法官的是,在253页的判决书中,终审法官并未纠缠于厘清这份遗嘱的疑点,而是从香港实施的“普通法”的传统原则出发,重新审视这一案件。
根据“普通法”原则,谁主张则谁举证。常任法官李义指出,龚如心只需证明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乃王德辉订立即可;并认为原审法官“运用错误举证标准”,把举证遗嘱为真的责任交予龚一方,“竟要求龚推翻涉案遗嘱的多项疑点”,显非合乎法理。
终审法官们认为,由于双方笔迹专家对该遗嘱签名真伪各存疑问,不能构成一致压倒性结论,据此推断遗嘱伪造,仅是一种无法证明的“阴谋论”。相反,终审法官认为,谢炳炎尽管未能出庭作证及接受盘问,但其生前提供的证供前后一致,指自己曾亲见王德辉在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上签字并要求自己作为见证人,证词清晰无可置疑。据此,终审推翻原判,裁定龚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终审判决字里行间流露出法官相信王、龚夫妇恩爱,王有理由更改遗嘱。法官李义指出,王、龚夫妻二人早在上世纪70年代即已重修旧好,以恩爱夫妻示人。时至1990年,王、龚已成不可分割的生意伙伴,共同建立了被他们称为“宝贝”的华懋王国,而王父其时已年届八旬,王德辉更可能将自己的生意交给妻子继续运营。
龚如心获得终审胜利后,香港律政司当时表示将研究终审判决,以决定是否中止对龚有关伪造遗嘱的刑事起诉。2005年12月2日该司正式向东区裁判法院申请,撤销对龚的这一指控。
由胜转败的王廷歆,将以94岁高龄承受约2亿港元的诉讼费用,而他目前仅向华懋公司每月收取1.1万港币的生活费。
花费数以亿计金钱的这起争产案,实在令世人唏嘘不已。
编辑:盛汉卿
2005年9月25日,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68岁的生日并结婚50周年纪念日,注定非同寻常。一个星期前,香港终审法院一份长达253页的判决书,为这位“亚洲最富有的女人”送上“最昂贵的贺礼”——近400亿港元的遗产。
龚如心是1990年遭绑架而失踪的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自1997年7月开始,龚与公爹王廷歆对簿公堂,从法律认定王德辉之生死,到对他400亿港元遗产的争夺,历时8年,号称“世纪争产案”。
直至2005年9月16日前,这场香港迄今最大的遗产争夺案,令龚如心屡尝败果。尽管她始终坚持丈夫仍然在世,但在1999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最终颁令宣布失踪9年的王德辉在法律上死亡。王家翁媳遂分别持王德辉1960年、1968年的遗嘱文件展开争产诉讼。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判定龚后来所持有的王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为伪造;2004年6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又裁定龚上诉失败。根据判决,94岁的王廷歆将按王德辉1968年所立遗嘱,独享儿子留下的400亿港元遗产。
争产受挫的龚如心并因此案惹上数宗民事和刑事官司,包括2001年8月被王德辉遗产管理人指控侵吞丈夫资产与2005年1月被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起诉三项涉嫌伪造文件的刑事罪,若刑事罪名成立,龚最高将面临14年的牢狱之灾。
然而,这场涉及绑架、隐私、遗产争夺的豪门恩怨最终峰回路转。2005年9月16日下午3时许,5名终审法院法官作出最终判决,出人意料地推翻此前判决,一致裁定龚如心所持的王德辉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是其生前的最后遗嘱。
坊间传闻称,此次终审判决前,笃信“风水”的龚如心曾在香港尖东华懋广场大厦天台搭建4米金属大风车,助自己扭转劣势。不过,5位终审法官则以253页的终审判决书清楚地表明,这宗创造了香港历史上最长聆讯期、最高诉讼费及最多资深大律师参与的争产案,其戏剧性逆转的原因,竟然是举证责任原则的偏离与最终回归。
巨额遗产
龚如心,以其31亿美元资产位居《福布斯》2005年世界富豪榜,排名香港富豪第7位。她更曾被《财富》杂志选为全球最具权力的女性之一。此番遗产案胜诉,将为龚的财富锦上添花。
龚如心1937年生于上海,其父龚云龙与当时上海“面粉大王”王廷歆是至交。她也自小与王廷歆的长子王德辉相识。1949年王家南迁香港,王德辉中学毕业后即加入父亲所创公司,开始商界生涯。
1955年9月25日,龚如心在18岁生日当日嫁与21岁的王德辉。王德辉于1960年涉足房地产业,创立华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懋)。王本人为控股大股东,其余股份则分配与龚如心、王廷歆等人。
自1965年起,王廷歆已开始处于半退休状态,直至1977年完全退休。此后,华懋在王德辉夫妇主持下大举开发新界地区,迅速成为香港最大的私营地产商之一。
成为亿万富豪的王德辉曾两次遭遇绑架。首次绑架发生于1983年4月13日至19日,由龚向绑匪支付1100万美元赎款后最终获释。1990年4月,王第二次遭绑架,龚于当月14日交付6000万美元赎款,但丈夫未能安全回家,其后绑匪被捕归案,供称早将王投入公海。
龚从此成为华懋集团最高首脑。沉寂数年后,她于1994年大规模进行房产收购,短短数年,令华懋集团规模翻番。而王德辉的失踪,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其父亲与其妻子争夺遗产的“世纪大战”。
三份遗嘱
就在王德辉失踪7年之后,1997年5月,年届86岁的王廷歆在报上刊登寻子启事。4天后,王正式入禀法院,要求颁令确认王德辉已死亡,并确认其在1968年3月15日所立遗嘱。
王德辉曾于1960年、1968年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两份遗嘱。首份遗嘱将其财产平分予妻、父,并称若与妻有子嗣,则妻所继承遗产系以信托人方式代子女持有。1968年,王在第二份遗嘱中改变初衷,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及执行人。王廷歆正是依据后者,要求继承儿子资产。
但是,龚如心并不承认丈夫已不在世间,更不承认公爹为遗嘱受益人。她以1963年11月所获丈夫授权书为据,一直掌管家族资产,并在公爹向法院申令丈夫死亡后即拒付其生活费。王廷歆则与之对簿公堂,并称王家从未承认王、龚二人的婚姻关系。
出人意料的是,1999年9月,高等法院宣布,在王德辉死亡前夕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密封信件。法庭开封,从中取出据称是王德辉从未公开的第三份遗嘱。龚称丈夫于被绑架前一个月的一次堕马后修改了自己的遗嘱,并将文件密封交由自己保管。
文件显示,王德辉于1990年3月12日签署此份遗嘱。遗嘱共4页,以中文写在4张牛皮纸上,每页均有王本人签名,并有王家当时的管家谢炳炎的见证签名。遗嘱3页内,均声言将所有财产留给爱妻龚如心,而在第二、第三页上则表达了王对自己父母、兄弟姐妹的“失望”以及对龚如心家人的“讨厌”,禁止龚将遗产分与他们。最后一页上,则仅有王对龚的一句表白“one life one love”(一世一爱人)。龚在法庭见到此内容后,即冲入卫生间号啕大哭。
王廷歆则对此不以为然,并立即报警称龚伪造文件。而遗嘱见证人谢炳炎虽声称亲见王德辉在遗嘱上签名,但谢在开庭前离港后在内地病逝,无法出庭作证,仅留下书面证词支持龚。
2000年4月,各持一份遗嘱的王廷歆和龚如心,就遗产继承问题开始在香港高等法院内庭接受聆讯。
2001年8月6日,该案正式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若死者生前先后订立遗嘱,以后者为准。因此,此案的关键即为确定龚所持的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是否真实。
这场遗产争夺战由此形成了两大战场:一面是以争论遗嘱有效性的民事“争产案”,另一面是司法部门对龚如心是否伪造文件的刑事调查起诉。
冗长争议
作为该案原告的王廷歆,其策略是不断质疑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签名为假冒。庭审辩论亦聚焦在对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
王廷歆特地从美国请来3位笔迹专家作鉴定,认定谢炳炎的签名系伪造,王德辉的签名亦有很大伪造嫌疑,而遗嘱第一页更可能出自龚本人手笔。龚如心则聘请内地专家鉴证,认为遗嘱签名真实可信。
由于双方在笔迹鉴定举证上各执一词,双方遂以“环境证供”举证,以期法庭作出有利于己的裁定。由此,围绕着遗嘱真实性的问题法庭展开辩论。
法庭上,王廷歆当众出示7张存放于王德辉在美国亚洲银行保险箱内的照片,以证实王德辉与龚如心夫妻不睦,称正因为如此,王在1968年修改了平分家产的1960年遗嘱,分文不留与妻子。龚则力证自己与丈夫恩爱,并指控公公不理公司业务,导致华懋损失惨重。
此次庭审共开庭172日,耗时一年,成为香港有史以来审理时间最长的民事案。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主审法官在长达500余页的判词中指出,双方有关遗嘱真实性的举证各有各理,且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在此情况下,法庭决定采信“环境证供”——王德辉对父母孝顺,并无原因突然憎恨父亲,修改遗嘱将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以外;且王德辉生性严谨,断无在遗嘱中自曝隐私的可能。同时,在法庭颁布的判词中,提出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有9大疑点,如该遗嘱并非由律师办理、遗嘱的用字有可疑、遗嘱没有推翻1968年遗嘱的条文、遗嘱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可疑、王德辉不会用近乎无墨的墨水笔签遗嘱等,由此法庭得出该份遗嘱是伪造的结论,龚遭败诉。
之后,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以涉嫌伪造遗嘱罪逮捕了龚如心,后龚以500万港元保释外出。
2003年9月,龚如心以7点理由(另附)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为提高本次反败为胜的机会,她不惜工本找来重量级的法律界人马打官司,令香港每6名资深大律师中,便有一人助龚上阵。在涉及亡夫王德辉有关的个案中,她先后动用了全香港63名资深大律师中的10人。而这次又动用唐明治、张健利及翟绍唐3名资深大律师,辅以两名大律师就争产案及诉讼费上诉。
面对龚如心一方的阵容,王廷歆除了继续委聘助他胜诉的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陈景生外,还增加了在民事诉讼中被喻为“顶级人马”的资深大律师邓国帧,再加两名大律师曾汉坚和陆英华协助。
2004年6月,上诉庭3位法官以二比一裁定龚败诉。上诉庭指出,龚提交的王德辉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系伪造,所以维持原判,王廷歆是遗产继承人。但这3位法官一致指出原审法官错误裁定了其中2份涉案遗嘱文件由龚如心亲手撰写。持反对意见的王式英法官提出,原审法官所强调的王德辉孝顺父母、生性严谨等证供均属环境证供,但环境证供的疑点与遗嘱真伪无关,在遗嘱真伪并无定论的情况下,原审法官不应对龚如心作出不利揣测,并指出为王廷歆作证的笔迹专家是外籍人士,不谙中国书法。
但是,另外两位法官杨振权和袁家宁则支持原审法官判断,认为环境证供与裁定遗嘱真伪有关,并且非常重要;而龚如心并未出庭解释疑点,所以原审法官有理由对她作出不利揣测。这两位法官也同意原审并无足够证供证实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系龚伪造,但认为此点并不影响原审裁决。
龚由此雪上加霜,非但将失去华懋控制权,且须支付诉讼双方高达2亿港元的诉讼费用。龚决定继续上诉,2004年11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准许龚将争产案上诉至终审法院。
2005年1月,龚被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正式起诉3项涉嫌伪造文件罪,当月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初次开庭。后被准以5500万港元巨额现金保释候审。尽管龚表示并不担心,但根据香港法律,伪造遗嘱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终审判决
香港终审法院受理此案的法官团,罕见地由两名常任法官及3名非常任法官组成。在经过2005年7月11日至15日,以及18日至22日两轮聆讯后,5名法官于9月16日作出一致裁决,判龚如心上诉成功,其所持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为王德辉的最终遗嘱。
不同于原审和上诉法官的是,在253页的判决书中,终审法官并未纠缠于厘清这份遗嘱的疑点,而是从香港实施的“普通法”的传统原则出发,重新审视这一案件。
根据“普通法”原则,谁主张则谁举证。常任法官李义指出,龚如心只需证明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乃王德辉订立即可;并认为原审法官“运用错误举证标准”,把举证遗嘱为真的责任交予龚一方,“竟要求龚推翻涉案遗嘱的多项疑点”,显非合乎法理。
终审法官们认为,由于双方笔迹专家对该遗嘱签名真伪各存疑问,不能构成一致压倒性结论,据此推断遗嘱伪造,仅是一种无法证明的“阴谋论”。相反,终审法官认为,谢炳炎尽管未能出庭作证及接受盘问,但其生前提供的证供前后一致,指自己曾亲见王德辉在1990年3月12日的遗嘱上签字并要求自己作为见证人,证词清晰无可置疑。据此,终审推翻原判,裁定龚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终审判决字里行间流露出法官相信王、龚夫妇恩爱,王有理由更改遗嘱。法官李义指出,王、龚夫妻二人早在上世纪70年代即已重修旧好,以恩爱夫妻示人。时至1990年,王、龚已成不可分割的生意伙伴,共同建立了被他们称为“宝贝”的华懋王国,而王父其时已年届八旬,王德辉更可能将自己的生意交给妻子继续运营。
龚如心获得终审胜利后,香港律政司当时表示将研究终审判决,以决定是否中止对龚有关伪造遗嘱的刑事起诉。2005年12月2日该司正式向东区裁判法院申请,撤销对龚的这一指控。
由胜转败的王廷歆,将以94岁高龄承受约2亿港元的诉讼费用,而他目前仅向华懋公司每月收取1.1万港币的生活费。
花费数以亿计金钱的这起争产案,实在令世人唏嘘不已。
编辑: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