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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自治权是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的基本经济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含属性、主体、核心和目的等丰富内容。民族经济自治权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性质,它的两个主体分别是权力的行使主体和权利的归属主体。民族经济自治权的核心和目的是以法律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以自治民族为主的各族人民的各项经济自治权利,以及由其转化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的经济事务的各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