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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探讨侵权行为,往往局限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享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的判决行为,会不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却很少探讨。由于判决也是一种行为的实施,它只要涉及公民的权利问题,就可能出现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问题。本文仅就一个实际发生的离婚判决对公民所有权的侵害谈谈个人之浅见。先举一案例:某女甲与某男动要求离婚诉讼至法院。甲、乙在夫妻共同生活的1987年购置房产两间,价款1300o元。1991年7月该案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形成终审判决,判决甲、乙离婚,判定房产归乙所有,由己退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