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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明确了各自的财权和事权。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集权国家,尽管地方政府被赋予了一定财权,但是地方政府的财力却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事权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虽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为其提供资金。但由于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不规范,许多地区是临时性拨款。地方政府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的不对称。因此适度下放发债权和税收立法权.确立地方发债权、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