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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5年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逐步向具备审评审批能力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职责。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化妆品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省迎接国家总局的现场评估和检查考核的实际情况,强化了承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的重要性,并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发到省局提出了几点思考,以期为各省局的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有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