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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是以登记作为标志,使用者不是占有辅助人,享有不完全物权,流转时,归属自己的部分化为补偿费。空地流转时,受让方不符合以划拨方式继续使用的,政府收回原使用权人土地,再出让给原使用权人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私有房屋产权人有权订立房屋产权转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产生而行使否定性审批权、受让方亦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