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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在本市举办的各种类型展销会的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展销会是指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同企业,下同)、机关、团体、个人,租赁或利用自有的场、馆、所(包括临时辟定集市)独办或联办的各种有商品展示、销售行为的展销活动(商业企业的“引厂进店”展销活动除外)。二、展销会的税务登记(一)、展销会的主办单位或组委会应在展销会开始的十日以前至展销会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如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