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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应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