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集体管理制度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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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采用集体管理制度保护网络作品是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也试图通过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网络作品,但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面对现状,认为宜考虑将网络作品排除在集体管理的范围之外,通过树立版权意识、加强技术手段等自我管理的方式予以保护,在现今的网络环境下更为适宜。
  关键词:网络作品保护;集体管理制度;否定;自我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313-03
  一、提出的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著作权管理模式,其通过集体组织的设立、权利人的授权等程序来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尤其在著作权的批量化许可行为、报酬的支付等方面因其便捷性而受到青睐。目前,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作品的大量涌现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有效地保护网络作品成为热议的话题,而采用集体管理制度实现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成为了现今学界较为主流的观点。
  但是,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缺陷。“2014年1月16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出席由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召开的‘版权和集体管理研讨会’时表示,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四大缺陷:‘法律法规设计有缺陷、集体组织公信力不够、集体组织自身管理存在问题、人们的版权意识还不强。’”①面对现状,集体管理制度是否能真正解决网络作品的保护问题?是否可以另辟蹊径,排除网络作品的集体管理,而采取自我管理的方式实现对网络作品的保护呢?值得深思。
  二、中国现行集体管理制度及其缺陷
  (一)中国现行集体管理制度
  在中国,著作权主要分为两种管理模式:一是行政管理,一是集体管理。行政管理模式即是国家公权力为更好地实施《著作权法》、保护相关合法权益而设置专门的政府机构予以监管,与之相对,集体管理组织则多为民间组织。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官方的非营利性组织。
  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较晚,从1992年底成立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开始,至2010年,中国集体管理组织体系才得以基本建立。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集体管理组织并无详细的规定,仅在第8条作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直至2004年12月,国务院制定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才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机构、活动、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有法可依。但不可否认,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仅有管理条例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
  (二)现行集体管理制度难以保护网络作品
  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中国《著作权法》自2001年第一次修改时才将集体管理制度引入现行法律中,但仅在第8条以一款原则性的规定一语带过,并未对其相关制度予以具体规定,显然在司法实践中不会起到太多实际的效果,2010年的修正仅对部分条文予以调整,并未触及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此后,虽然制定了《条例》予以弥补,但仍然存在立法缺陷。如邻接权是否使用集体管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等方面。
  2.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存在问题
  能够行使集体管理的前提不仅是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得到权利人的信任。现今,中国民众对于集体管理制度所知甚少,并且普遍对其持怀疑态度,纠其原因,其实是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存在问题。其一,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虽然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民间组织,但其行政属性浓郁,监督机制不足,导致其在管理活动中形成超然的垄断地位,难以得到权利人的信任。其二,日常管理存在不足。例如信息公开渠道的建立就难以使人满意。虽然《条例》规定集体组织必须向权利人公布完备的权利使用信息,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使得权利人宁愿自我保护,也不愿将权利交由集体组织管理。
  3.网络环境的特殊性
  网络环境具有即时性、海量性、互动性等特点,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其一,运营商往往有自己的运作模式,在中国,其目前并没有和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起成熟的合作机制,例如如何建立商业运行模式、合理收取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其二,用户长期以来已经形成“拿来主义”的习惯,集体管理组织又没有形成较高的公信力,无法取得用户的信任,难以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的修改及其评价
  (一)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面对上述诸多问题,法律的及时更新已经呼之欲出。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且被看作是首次主动修改。2012年10月,国家版权局内部讨论了第三次修改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该草案对现行法律的体系、具体条款均有重大变动,其中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问题,将原则性、难以实施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修改草案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主要表现在61条、72条①确立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在得到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授权后,可以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除非权利人书面声明排除集体管理。这就将集体管理组织规制的对象从会员扩展至全体权利人,大大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
  该管理模式并非中国首创,而是在国际社会中早有先例。例如北欧,在长期的集体管理实践中,逐渐确立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并广泛运用于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俄罗斯也设立了相关制度,在音乐、音像作品等领域确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这些成功的经验是中国在本次修改草案中决定引入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也为中国立法提供了借鉴的余地。
  该制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一,法定性、授权性、广泛性。该项制度触及到全体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严格贯彻其法定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得到行政部门的授权、本身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才可以行使。其二,非自愿性、特殊性。该特点主要针对非会员。该制度是对民法上私权自治制度的突破,首先确定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非会员只能通过书面否定的方式才能予以放弃,具有非自愿性。同时,非会员也有依法单独获取报酬或者禁止非法使用的特殊权利。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中国立法引入该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其旨在通过集体组织的集中管理,批量化解决例如授权困难、权利人维权力量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著作权的保护成本降低,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但是,目前拟确立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却存在很多缺陷,与立法初衷难以统一,不符合权利人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集体组织的权力在法理上无来源依据。集体组织作为一种非官方非营利性组织,其所拥有的权力必须严格依靠法定,遵循“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的法理思想。代表权作为一项私权,必须来源于当事人的授予,否则将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次修改草案中的规定,将集体组织的代表权无限地扩大,推定其自始即具有代表权,当事人只有作出否定的权利,否则皆视为代表权存在。这种做法将导致当事人“被代表”,剥夺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和私权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强烈的冲突。况且集体组织作为强势的一方,这种范围过大的保护将为其滥用权利提供便利,当事人往往因种种原因不敢与其对抗、公开声明否定,这在无形中逼迫当事人必须承认该代表行为,是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人权要求的。
  其次,进一步导致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上文已经提到,集体管理组织因其行政色彩、转悠性质而存在垄断的现象,这一直遭到权利人和部分学者的诟病,本次修改稿的内容更是将这种垄断推向一个高峰。不必经过授权的代表行为进一步加剧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使权利人的弱势更加明显。
  最后,没有意识到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来源于自身问题导致的民众信任度低。若不解决授权问题,管理活动难以开展的现状是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信息公开渠道的不健全、垄断地位与市场规律的矛盾等等,这些现存的问题尚且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又通过设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剧权利人对“被代表”的担心,无疑是治标不治本。这只会导致集体组织的信任度继续下降,而且可能滋生滥用权利、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权利人的弱势地位不仅没有得到扭转,甚至于是否授权的自由都是限制重重,这无疑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四、网络作品可否定集体管理
  通过上述阐述可知,中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还不成熟且面临多重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再行介入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不仅会使得集体组织的运作更加力不从心,而且难以有效达到保护网络作品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网络作品排除在集体管理的范围之外,转而采用自我管理的模式保护网络作品。具体做法可以参考如下意见: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弥补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立法的同时,明确集体管理制度涉及的范围,将网络作品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从管理范围中删去。此外,针对网络作品的保护专门立法,例如,管辖权如何确定、法律术语的完善、合理使用范围的适当扩大、支付补偿金等问题,均应设定详细的规则,使网络作品的保护有法可依。
  其次,加强技术监控手段。网络作品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因此加强技术手段可以从侵权条件上遏制此类行为。目前已经广泛运用的手段有:小说阅读网站常用的防拷贝技术,应对传统的非法复制行为;德国开发的数字水印技术,应对音乐作品的非法下载行为等。此外,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网络监控技术等等技术手段也都渐趋成熟。这些新兴技术手段是短期内应对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一条捷径。
  最后,加快树立版权意识。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树立用户的版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的便捷和廉价,已经使用户形成了免费使用的习惯,如不及时扭转,那么保护措施的推行将受到很大的阻力。例如,曾经尝试推行的音乐付费下载、KTV收取版权费等,都因为负面反映太大而难以进行。因此,版权意识的树立是根本做法,但是需要长期的过程,只能循序渐进。
  五、结语
  网络作品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导致著作权保护存在诸多困难。集体管理制度虽然有其优势,但是在网络作品的管理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虽然中国希望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予以完善,但是在平衡各方利益时过于偏重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期待,忽视了对其权利的限制,反而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增强等负面影响。在网络发展如此迅猛的今天,大胆将网络作品排除在集体管理的范围之外,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新思路。通过自我管理的方式保护网络作品,或许会在现阶段取得更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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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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