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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机能转换首先在于淡化其历时已久的权力光环,还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司法手段的本来面目。审判权与检察权在司法性质上确有差异。基于案件判的客观要求,我国司法解释应定位在一级多元的层次上;应更多地关注法官裁判案件时的“职权解释”以及最高法院公报的案例,并将司法解释内容界定在立足于法律文本的解释,合理地运用其拾遗补缺的功能完善现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