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应以制定和修订一些法律为前提.首先必须制定<公债法>和<地方公债法>,并对现行的<预算法>和其他财政法规及配套法规(如<担保法>)进行相应修订.在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同时,对地方公债的发债主体资格、每年的发债申请、审查和批准、发债方式、地方债适用范围,以及偿债机制建立等作出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