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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国内商业渠道,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由于立法时间仓促加之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应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程序、担保金、海关依职权主动扣留货物的证据条件、中止放行期限及其他问题,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完善,以使我国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符合《协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