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施工合同进行约束的探讨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obi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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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同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约束。本文就如何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受众于政府管理之下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管理;约束;变更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contract to mainta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regulate market behavio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s a law. This article on how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tracking, the audience was under the management of the government to explore.
   Key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constraints; changes
  
   一、引 言
   合同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约束。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是企业受众于政府管理的的新举措,是新的服务方式的一种转变。在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采购、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中,都需要订立合同,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原 则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三、内 容
   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协议。
   四、约定内容
   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_日_;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工期调整的要求;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验收与结算;其他府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1、工程结算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应依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计算承担的风险费用;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应该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对住宅及学校、医院等涉及重大生命安全工程,实行质量安全成本监管制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约定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设备材料未及时供应、停水停电以及其他因素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而造成工程价款变化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或反索赔。补充协议和索赔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工期约定
   施工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参照国家的工期定额,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的计算方法。
   4、质量约定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省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双方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5、备案约定
   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备案的工程合同。未订立工程合同或工程合同未经备案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全部工程合同正、副本;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5、核对约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格一致。直接发包的施工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工程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工程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6、工程监督约定
   履行工程合同主体,有无转包、分包、肢解发包;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款是否一致;主体合同外的协议,工程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情况;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及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现场安全措施及措施费用的实施情况;工程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五、结 语
   总之,加强政府对施工合同的约束,对于保证社会经济的和谐,企业经济效益的正常运转,社会的安定,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乔国庆,男,52岁,本科,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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