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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既是人权的核心,也是宪法追求的最高价值.非经正当途径要求公民自证"有罪"或"无罪"实际上是对人格尊严的隐性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会造成了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与宪法保障人的尊严精神相悖.把人的尊严确立为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是对公民人格尊严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