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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意义上,本文的写作是长期思考的产物。有关私法与经济法之关系的讨论,无论在民商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素非鲜见;然而这也是一个常演常新的话题,关于这一点,我们甚至无须将思绪拉回到20世纪90年代之初的那场轰轰烈烈的民法一经济法学科大论战中,只要看看当下某些民商法学人之于经济法的那种一如既往的“傲慢与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