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法有两种立法技术,一种是以损害为中心建构体系,另一种以行为为中心建构体系.前者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损害,因此排斥惩罚性赔偿,此外,由于其过于强调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使得其日益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后者的基本功能是预防侵权行为和矫正发生行为自由的偏差的行为,其责任基础在于义务之违反,为此,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