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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 土地; 权益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12-0042-01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的生产资料。这一点许多人看得并不十分清楚,或是为了追求局部利益和短期政绩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导致我国的可耕地数量大幅减少。资料显示,在短短七年的时间里,我国耕地就从1996年的19.51亿亩下降到2003年底18.51亿亩,净减少了上亿亩,特别是在减少的耕地中有些还是有灌溉设备的优质良田。大量征占耕地,已影响到农民生计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少“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从一项对全国2942个失地农户的调查中发现,其中46%的生活水平下降;这些失地农户共有7187个劳动力,安置就业的只占2.7%,被迫闲赋在家的占20%。不少建设征地款只占工程造价的3%~5%,农民难以从失地中得到实质性补偿,农民上访60%以上和土地纠纷有关。即便农民得到了一部分经济补偿,也许会住上象样的房子,手中也许会有些积蓄,但由于不能最终解决失地后农民的就业问题,许多农户面临着坐吃山空的状况。没有了土地这份最为宝贵的生产资料,农民就失去了维持生计的“定海神针”。
当前紧要的是,应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这是保证农民生计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没有稳定的城市就业机会的庞大农民队伍来说,土地仍是他们最终的退路和保障。并且从现实看,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很难从土地的产权转让和用途变更中得到合理补偿,有的只是望梅止渴式的口头承诺和饮鸩止渴的短暂的满足。失地农民由于并不能都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会大量滞留在农村或进入城市,既没有生活保障,又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假如这种情况大量出现,再好的“推动工业化战略”的企图都会带来混乱和社会震荡,更谈不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了。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耕地减少很难完全避免。一些地方依法合理占用一定的土地兴建企业,既带动了本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也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实惠,是一种良性的占用土地行为,未偿不可。但应严格在国家的控制下进行。由于我国人均耕地仅有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所以对土地的挪做它用应慎之又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贯彻落实“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要保护好农民的土地,一是要对土地的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确保土地利用按总体规划进行,按规划批地,按规划用地,提高征用土地的使用质量;二是坚决制止非法随意滥占滥用耕地,查处大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问题,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三是对于因为必须占用而失地的农民要做好善后工作,使农民离开土地后有其它的谋生手段,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农民土地一占了之。说到底,就是不要让农民随意失去土地。
这里的关键一点也必须提到,就是要让农民真正从土地经营中受益。土地的随意被侵占甚或农民自愿放弃对土地的耕种,种粮收益低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种粮收入很低,甚至个别年份投入大于产出,农民对土地的珍惜度大大减弱。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法规使全民增加保护土地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调高土地收益使农民对土地更加地珍重。
2003年底,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提出六条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严厉措施,同时,我国还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不要让农民失地”,这是国内外的发展实践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必须汲取。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12-0042-01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的生产资料。这一点许多人看得并不十分清楚,或是为了追求局部利益和短期政绩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导致我国的可耕地数量大幅减少。资料显示,在短短七年的时间里,我国耕地就从1996年的19.51亿亩下降到2003年底18.51亿亩,净减少了上亿亩,特别是在减少的耕地中有些还是有灌溉设备的优质良田。大量征占耕地,已影响到农民生计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少“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从一项对全国2942个失地农户的调查中发现,其中46%的生活水平下降;这些失地农户共有7187个劳动力,安置就业的只占2.7%,被迫闲赋在家的占20%。不少建设征地款只占工程造价的3%~5%,农民难以从失地中得到实质性补偿,农民上访60%以上和土地纠纷有关。即便农民得到了一部分经济补偿,也许会住上象样的房子,手中也许会有些积蓄,但由于不能最终解决失地后农民的就业问题,许多农户面临着坐吃山空的状况。没有了土地这份最为宝贵的生产资料,农民就失去了维持生计的“定海神针”。
当前紧要的是,应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这是保证农民生计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没有稳定的城市就业机会的庞大农民队伍来说,土地仍是他们最终的退路和保障。并且从现实看,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很难从土地的产权转让和用途变更中得到合理补偿,有的只是望梅止渴式的口头承诺和饮鸩止渴的短暂的满足。失地农民由于并不能都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会大量滞留在农村或进入城市,既没有生活保障,又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假如这种情况大量出现,再好的“推动工业化战略”的企图都会带来混乱和社会震荡,更谈不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了。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耕地减少很难完全避免。一些地方依法合理占用一定的土地兴建企业,既带动了本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也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实惠,是一种良性的占用土地行为,未偿不可。但应严格在国家的控制下进行。由于我国人均耕地仅有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所以对土地的挪做它用应慎之又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贯彻落实“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要保护好农民的土地,一是要对土地的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确保土地利用按总体规划进行,按规划批地,按规划用地,提高征用土地的使用质量;二是坚决制止非法随意滥占滥用耕地,查处大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问题,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三是对于因为必须占用而失地的农民要做好善后工作,使农民离开土地后有其它的谋生手段,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农民土地一占了之。说到底,就是不要让农民随意失去土地。
这里的关键一点也必须提到,就是要让农民真正从土地经营中受益。土地的随意被侵占甚或农民自愿放弃对土地的耕种,种粮收益低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种粮收入很低,甚至个别年份投入大于产出,农民对土地的珍惜度大大减弱。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法规使全民增加保护土地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调高土地收益使农民对土地更加地珍重。
2003年底,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提出六条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严厉措施,同时,我国还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不要让农民失地”,这是国内外的发展实践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必须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