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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法律存在错综复杂的交互关系,文化是制度建构的约束性条件,法律也具有鲜明的能动性价值和本体论地位。当前的反文化立法主义者从文化决定论或文化宿命论中寻找其理论依据,重蹈了历史的覆辙而不自知。我们应以对法律与文化交互关系的充分理解为前提,摒弃机械主义的文化决定论,并注重预防立法者的过度自信和恣意妄为,扎实、稳妥而有效地推进文化领域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