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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贵刊88年第5期刊登了《谈It…for…不定式与It…of…不定式》文章,读后受益匪浅,但对文中某些提法,有不同看法,在此提出,与该文作者商榷。文章说“如果该形容词既指行为的性质又指人的行为就用 of”,这是不(?)全的,因为在这种“既指行为又指行为发出者”的形容词中,大多数既可以(?)of又可以用for,本文仅就这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并就教于各位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