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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的秩序,自由,效益等价值在一些领域处于缺位状态,德治应以其本身的价值导向,独特的自治机制与作用方式指引法律价值的实现,我们必须从人类以道德为基础的价值理性上来认识德治之位,以法制化的社会主义新型道德为依据来把握德治之道,把发展生产力、富而思教作为立德之本,树立“以德治党”、“以德治政”的德治典范,并提升国民的道德品质以奠定德治之基,使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