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矿产资源作为民法中重要的物,如何对其进行立法规划以达到对它的有效利用,是我国乃至世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立法是将矿产资源划归国家单一所有,同时建立一种他物权即矿业权,以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实际利用.这种立法模式对于实现所有者权益和所有人与矿业权人权利、义务的划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笔者尝试从物的角度对矿产资源、矿产和矿产品的独立性进行分析,并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提出建立各级矿产所有权制度,以其代替矿业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