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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定期接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注重分析网络舆情。”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内外部协调机制
(1)加强内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严格部门首办责任制,对各部门信访事项首办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将息诉罢访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始终,在发挥各自职能和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形成全院“一盘棋”格局。各部门在办理案件时要有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控申科通报情况。
(2)建立外部衔接机制,争取多方配合。加强与同级工作部门常态化联系,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政法委、公检法、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案件资源统一共享,逐步完善上访联合调处机制。
(3)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做好信访群众的稳定工作。一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制。每月两天定时、定点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亲自包案接访,亲自接待上访当事人,亲自督办抓落实,确保案件息访、不反复。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深入开展法律监督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在乡村、社区、企业设立法律服务站,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制度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一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制度。信访人可在检察院里选一个自己依赖的检察官作为其向检察机关信访的代理员,信访人只要按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就行,由这名信访代理员替信访人执行在检察机关的相关信访流程,或是将信访材料投送至具体管辖单位,从而帮助信访人解决具体问题,这样避免多头表达诉求,解决无序访、盲目访、多头访和重复访的问题。二是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一些特殊信访件,检察机关在初步调查了解后,可以主动会同与信访内容相关单位及信访人所在的村、组以及社区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对信访人的诉求可以比较及时的作出明确答复,对一时不能解决的信访件也能明确解决方向,避免信访件在各部门之间不必要的来回往返,以及信访群众因长时间的等待而导致的不满,从而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检察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
(2)建立健全阳光信访制度和信访终结制度。阳光信访是指以公开、透明原则办理信访案件,使信访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理、公开公正的目标。建立“阳光信访”,必须通过创建信访网络平台,建立相关的公开制度、查询机构等方式,全面提高政府的开放形象,同时,引入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样,一方面提升政府等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水平和能力,极大地改善群众对政府机关处理信访件拖拉、不负责的印象。应当在保障公民申诉权的基础上,逐步的确立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列明信访案件终结的条件,当符合信件案件终结的情形出现时,即使信访人一再无理缠访、闹访,司法机关也有权依法对信访案件进行终结,例如对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实际困难妥善解决的,层报上级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3)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派出接访或巡回接访制度。对上访量较大的乡镇,适时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采取高度透明的方式向民众公告。笔者所在院近年来依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对一些上访量较大的乡镇开展调研,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试点在部分信访量大的乡镇设立检察联络点,制定检察联络点工作机制及业务办理流程,派出接访组定期到联络点开展接访工作,信访群众不出所在乡镇即可反映情况,检察机关受理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信访件办理情况上门反馈,若信访人对反馈意见不满意,则通过检察联络点按流程进一步申诉,这样使得群众对待信访的心态比较平和,对相关信访问题的解决也能较为包容,不容易发生群体访、闹访等比较激烈的不正常信访形式。
(4)通过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确保将案件解决在基层
完善检察机关涉法涉诉案件终结机制,协调落实教育帮扶责任,畅通“出口”,是改革的另一难点和重点。我们通过做好三个方面,有效的提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质量。一是严格遵循信访终结条件的四个坚持。即坚持对不属于该院管辖的普通信访案件不受理;坚持对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诉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不受理;坚持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除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裁判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以外,凡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坚持对各级检察机关对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合理诉求已经解决的申诉案件不受理,通过遵循四个坚持,确保将案件解决在基层。三是积极争取司法救济向信访救济转化。通过强化司法救助工作,对生活确陷入绝境的信访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即把检察机关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联系起来。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通过民政救济和社会求助的方式给予信访人人文关怀。
三、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能力。要增强法治观念,强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提出诉求,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二是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制定“A+B岗”,充实控申干警力量,加强干警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提高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规范当事人的信访行为
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可以利用“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加强与各种媒体的联系,扩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确立遵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谋求权益实现的意识,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名煽动闹事、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切实扭转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现象日益普遍,检察政法机关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尽管改革的道路漫长而艰难,但是只要政法干警坚守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信念,相信 “信法不信访”的改革预想最终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袁建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与对策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1]杨世昌.法治视阈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学习论坛,2014年第4期
注:本文系桂林市检察院一般课题《基层检察机关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定期接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注重分析网络舆情。”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内外部协调机制
(1)加强内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严格部门首办责任制,对各部门信访事项首办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将息诉罢访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始终,在发挥各自职能和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形成全院“一盘棋”格局。各部门在办理案件时要有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控申科通报情况。
(2)建立外部衔接机制,争取多方配合。加强与同级工作部门常态化联系,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政法委、公检法、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案件资源统一共享,逐步完善上访联合调处机制。
(3)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做好信访群众的稳定工作。一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制。每月两天定时、定点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亲自包案接访,亲自接待上访当事人,亲自督办抓落实,确保案件息访、不反复。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深入开展法律监督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在乡村、社区、企业设立法律服务站,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制度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一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制度。信访人可在检察院里选一个自己依赖的检察官作为其向检察机关信访的代理员,信访人只要按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就行,由这名信访代理员替信访人执行在检察机关的相关信访流程,或是将信访材料投送至具体管辖单位,从而帮助信访人解决具体问题,这样避免多头表达诉求,解决无序访、盲目访、多头访和重复访的问题。二是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一些特殊信访件,检察机关在初步调查了解后,可以主动会同与信访内容相关单位及信访人所在的村、组以及社区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对信访人的诉求可以比较及时的作出明确答复,对一时不能解决的信访件也能明确解决方向,避免信访件在各部门之间不必要的来回往返,以及信访群众因长时间的等待而导致的不满,从而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检察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
(2)建立健全阳光信访制度和信访终结制度。阳光信访是指以公开、透明原则办理信访案件,使信访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理、公开公正的目标。建立“阳光信访”,必须通过创建信访网络平台,建立相关的公开制度、查询机构等方式,全面提高政府的开放形象,同时,引入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样,一方面提升政府等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水平和能力,极大地改善群众对政府机关处理信访件拖拉、不负责的印象。应当在保障公民申诉权的基础上,逐步的确立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列明信访案件终结的条件,当符合信件案件终结的情形出现时,即使信访人一再无理缠访、闹访,司法机关也有权依法对信访案件进行终结,例如对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实际困难妥善解决的,层报上级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3)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派出接访或巡回接访制度。对上访量较大的乡镇,适时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采取高度透明的方式向民众公告。笔者所在院近年来依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对一些上访量较大的乡镇开展调研,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试点在部分信访量大的乡镇设立检察联络点,制定检察联络点工作机制及业务办理流程,派出接访组定期到联络点开展接访工作,信访群众不出所在乡镇即可反映情况,检察机关受理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信访件办理情况上门反馈,若信访人对反馈意见不满意,则通过检察联络点按流程进一步申诉,这样使得群众对待信访的心态比较平和,对相关信访问题的解决也能较为包容,不容易发生群体访、闹访等比较激烈的不正常信访形式。
(4)通过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确保将案件解决在基层
完善检察机关涉法涉诉案件终结机制,协调落实教育帮扶责任,畅通“出口”,是改革的另一难点和重点。我们通过做好三个方面,有效的提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质量。一是严格遵循信访终结条件的四个坚持。即坚持对不属于该院管辖的普通信访案件不受理;坚持对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诉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不受理;坚持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除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裁判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以外,凡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坚持对各级检察机关对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合理诉求已经解决的申诉案件不受理,通过遵循四个坚持,确保将案件解决在基层。三是积极争取司法救济向信访救济转化。通过强化司法救助工作,对生活确陷入绝境的信访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即把检察机关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联系起来。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通过民政救济和社会求助的方式给予信访人人文关怀。
三、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能力。要增强法治观念,强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提出诉求,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二是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制定“A+B岗”,充实控申干警力量,加强干警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提高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规范当事人的信访行为
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可以利用“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加强与各种媒体的联系,扩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确立遵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谋求权益实现的意识,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名煽动闹事、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切实扭转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现象日益普遍,检察政法机关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尽管改革的道路漫长而艰难,但是只要政法干警坚守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信念,相信 “信法不信访”的改革预想最终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袁建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与对策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1]杨世昌.法治视阈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学习论坛,2014年第4期
注:本文系桂林市检察院一般课题《基层检察机关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