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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取用地表水灌溉,在水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并对他人不能进行补偿,因而是一种外部不经济的行为。我国对取水权的监督管理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由流域机构具体管理。而国外某些地区对灌溉取水的监督权是分散在各个与灌溉系统相关的人员或机构手中,与此相关的人员或机构既是监督者,同时又被别人监督。比较分析了这两种不同的取水监督管理制度的优缺点,并给出完善我国取水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