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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已经具备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日本的“共济”和“国民年金”制度、波兰的农民退休制度、法国的“农业社会互助金”制度,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中国农村社会保险应在民政系统统一的指导和管理下,实行以乡为单位的基层基金会制度。多形多、多标准、多层次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必然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