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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初的农民土地私有制虽有其历史的正当性,但与国家的工业化目标发生冲突时,农民土地所有制被集体土地所有制所代替,其结果是低下的生产效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部分解决了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却没有保障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利益,这主要源于农民没有成为农地制度的真正利益主体。现行农地制度的路径选择,应保证农民在衣地利益分配中的中心地位,而土地私有化并非是保证农民利益的唯一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