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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住宅节水、节能、节地、节材是按照循环经济中“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3R原则,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实现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推动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本文拟就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住宅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初步探讨,并就其完善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住宅产业立法
温家宝总理最近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如何建设节约型社会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走循环经济之路。
目前,理论界关于循环经济的论述颇多,就其定义来说,虽表述形式各异,但内容并无本质区别。一般来讲,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重构经济系统,将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物质产品的生产、消费及其废弃过程中,把传统的资源消耗型线性经济转变为资源闭环流动型经济。循环经济以“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行为原则(简称3R原则),其中又以“减量化”为首要原则。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规定,在废物管理上所采取的优先等级顺序(The Pollution Prevention Hierarchy)为:源头削减(source reduction) →循环再生利用(recycle reclaim)→无害化处理(treat)→最终处置(dispose)。因此,循环经济是实现环保理念由“末端治理(end-of-pipe treatment)”向“污染预防(pollution prevention)”转变的必由之路。
一、循环经济视野下我国住宅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住宅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地位十分显著,特别对资源的占用、能源的消耗、环境的负荷相当大。我国现有建筑几百亿平方米,几乎都是耗能、耗水、耗材、占地广的不可持续建筑。单位建筑能耗比同等气候条件下的先进国家高出2~3倍。家用节水器具的使用还不够普及,中水利用率低。部分地区仍然大量使用粘土砖,建筑物建造中普遍使用低性能钢材和混凝土,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率低,造成地、能、水、沙等资源的过度消耗。我国建筑能耗为全国9大能耗行业的第一位,约占全国总能耗的30%,用水占城市总用水量的47%,使用的钢材和水泥分别占全国总使用量的30%和25%。因此,住宅业及其相关产业能不能切实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简称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环节。
二、循环经济理念下住宅业发展的新模式
循环经济是一种“物尽其用”的先进形态,是以3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ing)、再使用(Reusing)、再循环(Recycling)为基本准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简单的废物资源化,而是以避免废物产生为优先目标,故减量化为其首要原则;然后,对源头不能削减的废物和其他生产、生活废物要加以回收利用,以实现废物资源化。只有在源头削减和再生利用都难以实现时,才允许对这些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进行最后处置。循环经济的3R原则在住宅产业领域中主要体现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只有大力发展可持续住宅、推广建筑节能、完善可持续住宅关键技术的支撑体系,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才能实现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住宅产业而言,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降耗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就可以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以及建筑使用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例如,推广应用高强度钢筋和混凝土,可以节约土地、煤、水、矿石、沙等能源和资源,进而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废渣的排放。据估计,到2010年,通过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可节省电能58.56亿千瓦时,标准煤1120.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8.2万立方米。由此可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可持续建筑,对于减少资源耗费,提高环境质量,实现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立法障碍
我国以明确的立法方式推行住宅产业循环经济的时间不长,但亦取得了可喜成绩。《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城市规划法》第16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出了专门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有利于控制住宅面积,节约土地资源。此外,还颁布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持续建筑的一项重大举措。然而,总的看来,我国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还处于初步阶段,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完善。
(一)浪费资源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建筑法》作为住宅建筑业的基本法,对住宅“四节”规定甚少,仅在第4条对节能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虽然对节能、节水有所规定,然而对于浪费用水用能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致使一些应建节水节能设施的住宅建设项目在未建节水、节能设施时也能通过建设部门的审批。在节材方面,虽然早在1996年,国家规范就推行采用新Ⅲ级钢筋(HRB400);2000年,国家规范推行采用C70、C80混凝土,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硬性规定,真正使用该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并不多,致使我国在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方面进展缓慢。
(二)相关标准体系不健全
尽管目前国家已制定《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现了“四节一环保”的技术要求。但是,三者之中只有前者是强制性的,后两者只是推荐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针对的是住宅的综合性能。因此,我国还缺乏专门针对住宅节能、节水、节材的强制标准。节能方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住宅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住宅节能标准体系。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节能住宅效能评估的技术测评及基本法律制度。虽然节能住宅越来越多,但究竟可以节能多少仍是个估算数据。节水方面,目前我国现行节水标准主要涉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等大行业,而住宅和建筑业领域还没有制定节水标准。节材方面,目前我国对相关标准如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标准制定滞后,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到位
目前,有关立法大都规定人民政府健全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节能、节材、节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税收和信贷方面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住宅节能节水节材产业发展缓慢,许多新技术、新产品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推广使用。
(四)资源再生利用制度的弊端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中水利用率低,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例如,目前生效的一些节水法律文件大都规定新建工程中应当建设配套中水设施,然而对于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行为,却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铺设中水管网设施,也可以通过建设监管部门审批。第二,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底。将建筑垃圾回收作为建筑材料,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有效手段。《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虽然作出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规定,但并未规定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还是将其视为废物,而不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四、完善立法,推动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
(一)明确浪费资源的法律责任
修改《建筑法》,切实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对建筑住宅“四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节约用水条例》,硬性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浪费水的行为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定《建筑节材管理条例》,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强化住宅建筑施工中的节材和材料的重复利用。修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及公众在住宅建筑节能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二)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需要加快基础性工作的进度。如住宅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与修订,以形成比较完善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标准体系的工作。要尽快制定《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及《住宅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能耗标识体系。逐步建立节水标准体系,加强对节水设施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管理和认证。目前,急需制定的节水标准主要包括:节水方面的基础标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节水型产品标准,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标准,中水水质标准。完善建材标准,全面推广应用安全、耐久、轻质、高强的建材,包括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提供技术标准。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在《建筑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筑节材管理条例》及《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节水、节能、节材、节地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及履行程序。各监管部门应依法定期组织住宅“四节”标准的实施情况检查,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对不执行住宅“四节”强制性标准的单位,通过当地主要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披露,并依法处罚。
(四)完善配套的优惠政策措施
将住宅节能率列入考核地方政府的绿色GDP指标体系中,并且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利于节能住宅发展的税收等财政政策。对从事住宅“四节”新技术、新产品的科研单位、对“四节”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及购买绿色住宅应用比例达5%以上住宅建筑的消费者给以财政补贴;对开展住宅“四节”服务机构给予营业税或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对节能省地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对超过标准,过多占用、浪费资源的,应实行累进税(费)制加收;对有保留价值的旧住宅的房屋质量检测及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到全生命周期的住宅建筑应进行结构加固给予财政支持。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推进住宅“四节”的产业化进程。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住宅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缺能、少水、低标准的狭窄空间里生活,恰恰相反,它预示着人类将更加理性地认识自身行为,不断以新的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各种能源及水、土地等自然资源,以为自己、子孙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与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勇.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经济,2005,(1): 46-50.
[2]Paul L. Bishop. Pollution Prevention: Fundamentals and Practice.New York,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0.pp13.
[3] 牛建宏.三大标准力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EB].中国建造师在线http://www.chinaconstructor.com/jzjn_view.asp?id=384.2006-05-18.
[4]林驹.循环经济与住宅产业———以3R原则促进住宅产业发展[J].住宅科技,2005(9): 27-32.
[5]加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是我国建设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EB].建设部网 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5071505.htm.2005-07-15.
[6]Barros A I, Dekker R, Scholt
en V. A Teo-level Network for Recycling Sand: A Case Study.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98(110):199-214.
[7]夏云.生态与可持续建筑[M].西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11.
关键词:循环经济住宅产业立法
温家宝总理最近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如何建设节约型社会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走循环经济之路。
目前,理论界关于循环经济的论述颇多,就其定义来说,虽表述形式各异,但内容并无本质区别。一般来讲,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重构经济系统,将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物质产品的生产、消费及其废弃过程中,把传统的资源消耗型线性经济转变为资源闭环流动型经济。循环经济以“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行为原则(简称3R原则),其中又以“减量化”为首要原则。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规定,在废物管理上所采取的优先等级顺序(The Pollution Prevention Hierarchy)为:源头削减(source reduction) →循环再生利用(recycle reclaim)→无害化处理(treat)→最终处置(dispose)。因此,循环经济是实现环保理念由“末端治理(end-of-pipe treatment)”向“污染预防(pollution prevention)”转变的必由之路。
一、循环经济视野下我国住宅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住宅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地位十分显著,特别对资源的占用、能源的消耗、环境的负荷相当大。我国现有建筑几百亿平方米,几乎都是耗能、耗水、耗材、占地广的不可持续建筑。单位建筑能耗比同等气候条件下的先进国家高出2~3倍。家用节水器具的使用还不够普及,中水利用率低。部分地区仍然大量使用粘土砖,建筑物建造中普遍使用低性能钢材和混凝土,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率低,造成地、能、水、沙等资源的过度消耗。我国建筑能耗为全国9大能耗行业的第一位,约占全国总能耗的30%,用水占城市总用水量的47%,使用的钢材和水泥分别占全国总使用量的30%和25%。因此,住宅业及其相关产业能不能切实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简称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环节。
二、循环经济理念下住宅业发展的新模式
循环经济是一种“物尽其用”的先进形态,是以3R为原则,即减量化(Reducing)、再使用(Reusing)、再循环(Recycling)为基本准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简单的废物资源化,而是以避免废物产生为优先目标,故减量化为其首要原则;然后,对源头不能削减的废物和其他生产、生活废物要加以回收利用,以实现废物资源化。只有在源头削减和再生利用都难以实现时,才允许对这些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进行最后处置。循环经济的3R原则在住宅产业领域中主要体现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只有大力发展可持续住宅、推广建筑节能、完善可持续住宅关键技术的支撑体系,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才能实现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住宅产业而言,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降耗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就可以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以及建筑使用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例如,推广应用高强度钢筋和混凝土,可以节约土地、煤、水、矿石、沙等能源和资源,进而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废渣的排放。据估计,到2010年,通过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可节省电能58.56亿千瓦时,标准煤1120.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8.2万立方米。由此可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可持续建筑,对于减少资源耗费,提高环境质量,实现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立法障碍
我国以明确的立法方式推行住宅产业循环经济的时间不长,但亦取得了可喜成绩。《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城市规划法》第16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出了专门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有利于控制住宅面积,节约土地资源。此外,还颁布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持续建筑的一项重大举措。然而,总的看来,我国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还处于初步阶段,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完善。
(一)浪费资源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建筑法》作为住宅建筑业的基本法,对住宅“四节”规定甚少,仅在第4条对节能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虽然对节能、节水有所规定,然而对于浪费用水用能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致使一些应建节水节能设施的住宅建设项目在未建节水、节能设施时也能通过建设部门的审批。在节材方面,虽然早在1996年,国家规范就推行采用新Ⅲ级钢筋(HRB400);2000年,国家规范推行采用C70、C80混凝土,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硬性规定,真正使用该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并不多,致使我国在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方面进展缓慢。
(二)相关标准体系不健全
尽管目前国家已制定《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现了“四节一环保”的技术要求。但是,三者之中只有前者是强制性的,后两者只是推荐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针对的是住宅的综合性能。因此,我国还缺乏专门针对住宅节能、节水、节材的强制标准。节能方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住宅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住宅节能标准体系。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节能住宅效能评估的技术测评及基本法律制度。虽然节能住宅越来越多,但究竟可以节能多少仍是个估算数据。节水方面,目前我国现行节水标准主要涉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等大行业,而住宅和建筑业领域还没有制定节水标准。节材方面,目前我国对相关标准如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标准制定滞后,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到位
目前,有关立法大都规定人民政府健全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节能、节材、节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税收和信贷方面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住宅节能节水节材产业发展缓慢,许多新技术、新产品因缺乏资金而无法得到推广使用。
(四)资源再生利用制度的弊端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中水利用率低,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例如,目前生效的一些节水法律文件大都规定新建工程中应当建设配套中水设施,然而对于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行为,却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铺设中水管网设施,也可以通过建设监管部门审批。第二,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底。将建筑垃圾回收作为建筑材料,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有效手段。《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虽然作出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规定,但并未规定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还是将其视为废物,而不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四、完善立法,推动住宅产业发展循环经济
(一)明确浪费资源的法律责任
修改《建筑法》,切实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对建筑住宅“四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节约用水条例》,硬性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浪费水的行为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定《建筑节材管理条例》,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强化住宅建筑施工中的节材和材料的重复利用。修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及公众在住宅建筑节能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二)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需要加快基础性工作的进度。如住宅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与修订,以形成比较完善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标准体系的工作。要尽快制定《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及《住宅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能耗标识体系。逐步建立节水标准体系,加强对节水设施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管理和认证。目前,急需制定的节水标准主要包括:节水方面的基础标准,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节水型产品标准,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标准,中水水质标准。完善建材标准,全面推广应用安全、耐久、轻质、高强的建材,包括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提供技术标准。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在《建筑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筑节材管理条例》及《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节水、节能、节材、节地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及履行程序。各监管部门应依法定期组织住宅“四节”标准的实施情况检查,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许可、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对不执行住宅“四节”强制性标准的单位,通过当地主要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披露,并依法处罚。
(四)完善配套的优惠政策措施
将住宅节能率列入考核地方政府的绿色GDP指标体系中,并且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利于节能住宅发展的税收等财政政策。对从事住宅“四节”新技术、新产品的科研单位、对“四节”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及购买绿色住宅应用比例达5%以上住宅建筑的消费者给以财政补贴;对开展住宅“四节”服务机构给予营业税或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对节能省地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对超过标准,过多占用、浪费资源的,应实行累进税(费)制加收;对有保留价值的旧住宅的房屋质量检测及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到全生命周期的住宅建筑应进行结构加固给予财政支持。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推进住宅“四节”的产业化进程。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住宅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缺能、少水、低标准的狭窄空间里生活,恰恰相反,它预示着人类将更加理性地认识自身行为,不断以新的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各种能源及水、土地等自然资源,以为自己、子孙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与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勇.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经济,2005,(1): 46-50.
[2]Paul L. Bishop. Pollution Prevention: Fundamentals and Practice.New York,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0.pp13.
[3] 牛建宏.三大标准力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EB].中国建造师在线http://www.chinaconstructor.com/jzjn_view.asp?id=384.2006-05-18.
[4]林驹.循环经济与住宅产业———以3R原则促进住宅产业发展[J].住宅科技,2005(9): 27-32.
[5]加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是我国建设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EB].建设部网 http://www.cin.gov.cn/tech/other/2005071505.htm.2005-07-15.
[6]Barros A I, Dekker R, Scho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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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夏云.生态与可持续建筑[M].西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