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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一个无序的海盗圈子里保持着动态的平衡?
海盗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烟雾弥漫的大海上,一群贪得无厌手段凶残的人,有骗子,有小偷,有叛徒,也有凶手,更有杀人不眨眼的强盗。海盗圈子就像精神病院一样混乱无序、毫无诚实可言,鲁莽而凶残,这里没有监狱、警察、议会、大律师、法官,只有暴力分子。想到这,眼前是不是浮现出一个场景,甲板上异常喧嚣,鲜血横流,时不时有一具尸体从船舷上被丢进大海。这是真实的海盗社会吗?
海盗章程
活跃于海盗黄金时代(1716~1726年间)的罗伯茨船长的船上,有一个“海盗章程”:
1.每个人都有权就当前发生的事情进行投票;每次抢到战利品后,每个人都可均分新鲜的食物、烈酒,并且可按自己的意愿来享用;为了全体船员的利益,只在有需要做出牺牲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厉行节约。
2.每个人都会按名单上的顺序获得他们应得的甚至是更多的战利品,因为在这些时刻,他们是得到船长的允许的。但要是有人欺骗同伴,哪怕只是骗走了价值1个银币的东西,无论是金属、珠宝还是钱财,他们都会遭受被放逐孤岛的惩罚。要是这样的事情只发生在两名船员之间,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
3.谁都不可以通过扑克牌或者骰子来赌钱。
4.到了晚上8点,要熄灯和灭掉蜡烛;要是在8点之后,还有人要饮酒作乐,那他们必须到甲板上去。
5.每个人都要让自己的工具、手枪和其他武器保持清洁、随时可用。
6.女人和小孩不得上船。要是有人胆敢勾引妇女并且偷偷摸摸带她出海,我们就要处死这人。
7.要是有人在开战时弃船而去或者擅离职守,他就要受到处死或者放逐的惩罚。
8.不得在船上互相打斗,每一项纷争都应该在岸上通过手枪或者利剑来解决。
9.在各自贡献够1000个西班牙大银币之前,谁都不可以谈论说放弃这种生活。要是在贡献够这么多之前,有人失去了四肢之一,或者变成瘸子影响了其工作,他可以获得800个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如果受的伤没那么严重也可以相应地获得其应得的补偿;这些补偿将从公共储备中提取。
10.船长和舵手可以获得双份战利品;大副、甲板长以及火枪手,可以获得1.5份的战利品;其他头目则可以获得1.25份的战利品;其余个人均可获得一份战利品。
11.乐手可以在安息日休息,但在其余6天中,无论白天黑夜,均需工作,无任何豁免。
其实,就像所有社会一样,海盗船也需要某种形式的管治——也就是某些规则体系、法规以及对违反规则者的惩治方法,以此来实现秩序并且辅助实现合作。只是,在海盗这里,此类合作以洗劫他人为共同目的。所以,为了实现私人管治,海盗们也需要一份白纸黑字的“海盗宪章”,或者也叫做“海盗公约”。
有意思的是,海盗协议条款的制定,“所有海盗都要对着这些章程起誓”,有时则是对着《圣经》起誓,又或者,“在没有《圣经》的情况下对着斧头起誓”。对于那些加入已成形帮派的新手来说,同样少不了的就是要和大家一样认同这些章程,“无论什么时候,任何人自愿登上这些船时,他们都必须签署所有的海盗协议条款”。要是有海盗不同意大家定下的这些先决条件,他随时可以去别的地方谋求让自己更满意的条款。
那么,具体来讲,海盗章程是如何约束无法无天的海上强盗们的行为,保障船员们各自的利益并实现和谐相处?即一个没有法纪的“海盗社会”,如何实现了比合法社会还和谐的自我管治?
薪酬的平等主义
既然是一群不法之徒纠结在一起的海盗圈子,那么对于金钱和战利品的瓜分,想必充斥着惨不忍睹的流血事件和忿忿不平的怒火,毕竟面对金钱,贪婪之心总会从某个血管里逃逸出来,何况是一群为此拼杀的海盗?
事实恰恰相反,海盗们对于战利品的瓜分友好而和平,而这得益于他们制订了非常扁平化的薪酬结构。
在罗伯茨船长的船上,你可以看到,“船长和舵手可以分得两份战利品;副船长和水手长、火枪手则得到1.5份,其余头目则可以得到1.25份”,至于其他人则可以各得一份。因此,在这帮海盗中,最高的收入和最低的收入之间只差了一份战利品。同样算不上层级渐进的薪酬结构也盛行于同时代的爱德华•洛船长的船上,他们那份海盗章程是这样规定的:船长可以得到两份完整的战利品;副船长可以得到1.5份;医生、大副、火枪手以及水手长可以得到1.25份,其余人等则各得1份。在船长约翰•菲利普斯的船上,情况亦同样如此,他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船长在得到完整的1份战利品之外还可以再得0.5份,副船长、木匠、水手长和火枪手则可以获得1.25份战利品”,其他人则各得1份。
这可是与商船上的薪酬结构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商船上,船长在非战时的薪酬是普通水手的4或5倍。为何海盗当中的“收入差距”要远远小于商船?其中一种理解就是他们比起商船上的人更关注平等、“社会公义”以及平均。但考虑到我们所了解到的海盗情况——他们和其他人一样无非是自私自利的,假如有机会,他们都会很乐意领取相当于其同伙10倍的报酬,这样的理解实在是非常怪异。
当然,既然都是自私自利的,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海盗章程,也有助于防止海盗船上诸如船长、舵手等大小头目像海军或者商船上的官员那样压榨船员。此外,当战利品难以分割,或者当战利品的价值难以确认从而无法将其分成一定份数支付给船员们时,海盗们就会卖掉这些“问题资产”,或者会在船桅下拍卖这些战利品,然后分配这些可分割的拍卖收益。这种做法避免了在船员之间引发冲突,并且保证了战利品的公平分配。
对于海盗薪酬结构中这种相对而言的平等性,一个没那么浪漫却相对更为准确的解释就是经济学解释,这个解释可以归结到海盗没有专制政府这一点上。为了减轻他们这个私人管治体系的负担,海盗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制造一些让暴力冲突爆发的机会——这些暴力冲突可是会升级为打斗并且让他们的组织四分五裂的。而最能引发此类事情的分裂力量很可能就是金钱了,这并不出人意料。有关不公、偏袒的猜疑,以及单纯的妒忌都可以导致不满的情绪在海盗船上飘荡。为了避免这些人类与生俱来的情绪突然爆发甚至严重影响他们的发财大计,海盗们索性消灭了最可能引发这些情绪的潜在源头——物质上的严重不平等。这个保留了一定递进性质但又将战利品以几乎均等的形式进行分配的薪酬架构相对更平等,因而得以更好地消灭了上述的源头,并且阻止了毁灭性的压力出现在海盗私人管治体系中。
通过将非法所得按差不多平均的方式来瓜分,海盗们还以另外一种重要方式推动了合作:他们会通过协议来明确是继续一起去冒险打劫,还是就此金盆洗手、分道扬镳。要是某一伙海盗中的几乎所有船员都能从打劫活动中分得一样的报酬,那他们会更有可能就是继续合伙还是退出打家劫舍之列取得一致意见。这很重要!因为这保证了所有参与到某趟尚未完结航程中的海盗能团结一心、全力以赴,从而令整伙人有更多机会取得成功。相反,要是一伙海盗中司职不同的人在分配赃物时所得到的份额相差甚多,那情形就会大不一样了。那些分到了大头的人也许就会想着在分赃之后终结航程了,因为这些人手上的钱足够支撑他们一段时间,他们也许就不想跑得更远了。那些只分到了很小一部分的人则不然,他们可能会希望一伙人继续下去,直到他们也挣到了足够的钱能让他们休息一段时间再停手。这种南辕北辙的心态,其结果就会是内部冲突。因此,其实是非常理性的经济考虑催生了所谓的海盗“平等主义”(要是你想这么称呼这种现象的话),而不是半社会主义的海盗意识形态催生了这种“平等主义”。
一群暴力分子的管治
海盗圈子聚集了这样一群人:无赖、骗子、叛徒、暴力分子……看上去不仅仅像一个收容疯狂罪犯的精神病院,而且还是个没有监管人的精神病院。
如此看来,即便是大家都一样富有或贫穷,仍然无法保证秩序会一直和平有序。而最容易搅乱秩序的两种行为,一是偷窃,二是暴力。
在罗伯茨那伙海盗的海盗章程中,分别针对偷窃和暴力作出了规定,要求船员“不得因为任何事情去攻击或者殴打彼此”,也“不得从彼此身上骗走哪怕一个西班牙大元”,还要求,要是有人“在劫掠的船上发现了任何金银珠宝或者其他任何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战利品,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将这些东西上缴给舵手”,不然的话,他将被认定是偷走了这些东西。
由此可见,海盗船上可不是个随便就可以动手动脚的地方。尽管他们是私下这么做的,但是海盗们也会和合法社会一样,通过制定法规来维护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防止社会秩序出现混乱,而且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和合法社会是一样的——为了彼此的利益而进行合作时需要和谐的秩序。
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还设定了对违纪者的惩罚措施,并且为实施惩治提供了手段。在海盗船上,对违纪行为的惩罚各式各样,包含了从诸如“龙骨拖行”(就是在锋利且满布贝壳的船身上拖行违纪的海盗)一类的体罚到放逐(根据海盗约瑟夫•摩尔的说法,这是“海盗们用来惩处某些极度恶劣行为的惩罚手段”,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违纪的人会被丢在荒无人烟的某些海岛或者海角上,身上只有一管枪、几发子弹、一瓶火药以及一瓶水,随后就是自生自灭,会否饿死就看自己了”)。有时,如果那个违纪的人勉强生存下来了,海盗们还会把放逐和流放到偏远地方两种惩罚方式结合起来。
有些时候,如果海盗认为某人的罪行不是那么严重,他们不但不会进一步加强放逐这种惩罚,反而还会“减刑”。以罗伯茨船长的那伙海盗为例,“如果偷抢只发生在两名海盗之间”,而不是发生在每个船员都有份分一杯羹的公有战利品身上,“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
当有人违反了其他规定时,海盗们还会用上哪些惩罚手段?如果有人弃船而去,会以放逐来惩罚此人,如果有人有暴力行为,就用“摩西法律”来惩罚他(也就是在裸背上鞭打40下,一下也不少),他们甚至会狠狠惩罚那些强迫妇女与其上床的海盗,“无论任何时候,要是我们遇到了某位谨慎的女士,而我们当中有人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向她动手的话,这个家伙将会立刻被处死”……
海盗章程中并没有将所有违纪行为的对应惩罚一一列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违纪的人可以逃脱惩罚。相反,海盗章程规定了,违纪作恶的人将接受“惩罚,而这是船长和大多数船员认为适合的惩罚”。类似的,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船员们会通过投票来决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更重要的是,“所有的海盗事务都是这样(投票)决定的”。即便是船长一职,也是需要靠“像竞选总统一样对着选民演讲,阐述自己的主张,恳求他们投自己一票”,罗伯茨船长就是靠投票选出来的。
放纵者的清规
在海盗船上,所有的成员都生活在一起,如果有个海盗在深夜喝得酩酊大醉,他倒头便睡还好,倘若发起酒疯来,那就会出大问题,因为说不定就会惹到个脾气暴躁的凶汉,而且海盗圈子里从不缺少“火药桶”。
因此,为了实现成功的管治,海盗章程十分细致地约束那些可能会导致恶性意外的活动——这些意外是会有损船员之间的更广泛合作的。以罗伯茨船长的海盗章程为例,它要求船员将其武器保管好,又或者以菲利普斯船长的海盗章程为例:如果有人没做好武器保洁工作使得开战时这些武器不好用了,或者有人玩忽职守,那么在分配战利品时这些人的所得份额将会被扣减。
罗伯茨海盗章程更是对喝醉的船员有所限制,不让他们发出噪音,好让那些没有喝酒的海盗能好好睡觉,并且“阻止他们(指喝醉酒的船员)的堕落”。此外,该章程还禁止在船上打斗,因为打斗会损害全体船员的战斗能力。同时还禁止诸如赌博一类可能会引发打斗的活动。
基于类似的顾虑,有些海盗团伙的章程还会禁止女人(以及年轻小男孩)出现在船上,因为他们的出现,会导致船员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可能引发打斗。曾有一名海盗手中的俘虏评论道:“在避免内部骚乱这一点上,这可是一条很好的政治规则,而且还得到了严格执行。”类似的,一些海盗船上还会禁止某些危险活动:在满载易燃易爆物品(例如火药)的地方开枪或者抽烟。根据约翰•菲利普斯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所写,“如果有人开火,或者在没给烟枪套上保护套的情况下在货舱里抽大烟,又或者是提着没加上灯罩的蜡烛,那他将要接受前一条章程中所提及的惩罚”。
海盗们通过立法监管而不是创立私有财产权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其所秉持的理由和大学宿舍是一样的。以海盗身处的特殊情况看来,立法监管的成本更低。尽管从原理上讲,海盗也可以创立私有财产权来克服这些“负外部性”,但是,就拿要在货舱里抽大烟的海盗为例吧,如果他要和每一个海盗都分别谈判一番,以敲定他要分别支付给他们多少钱来买下他的抽烟权利,那这当中的交易成本未免太高了。相反,要是通过订立规则禁止在货舱里抽烟,成本就相对不那么高昂了。
死亡保险的激励
做个尽职尽责的海盗,时常会面临生命危险,你很难想象,一个残废的海盗会有多少生存的机会,那么如何才能让他们敢打敢拼,冲在最前沿呢?
海盗章程对此有对策:供应公共物品。在海盗这里,公共物品指的是某种早期的社会保障或者说劳工赔偿,供应公共物品就是通过设立这些保障或赔偿来激励船员们全力以赴工作。
海盗章程里明确规定了,在战利品开始按海盗协议中所订立的薪酬结构进行分配之前,必须先从当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战利品来补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船员。罗伯茨船长的海盗章程中,受伤船员将会获得的补偿如下:
少了右臂,拿600个西班牙大银币或者6个奴隶;少了左臂,就拿500个西班牙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没了右腿,同样是拿500个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没了左脚,则是400个大银币或者4个奴隶;少了一只眼或者一个指头,那就拿100个银币或者1个奴隶。要是有人的手臂废了,那他将获得与少了一根手臂一样的补偿;还有,如果有人受伤十分严重,意味着要在身体里插上一条管子什么的,那他就可以拿到500个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
至于其他受伤较轻的,也会相应地获得补偿。失去不同的肢体会获得不同的补偿,这也反映出了在海盗眼中,不同的肢体价值不同——这些价值主要是与工作目的紧密相关的。
此外,残疾保障是会无限期持续支付的,某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要是有人如此不幸地在战斗中失去了四肢之一,那他将可以获得150镑,并且只要他愿意,他可以一直和同伴们呆在一起。”想必是要持续从船员们的“公共物品”中划拨一定份额供养残疾同伙了。海盗式“社会保障”能够激励每一个海盗都倾尽全力,或者说,至少能削弱消极怠工的动机。这样一来,就提高了海盗们通过杀人越货获取利益的能力。
为了进一步激励大家倾尽全力,海盗章程中还包含有奖励规定,会从共有的钱财中划拨额外的奖金奖励那些在战斗中表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例如第一个发现潜在目标的船员等。以西印度海盗的规则为例,“那些行动果敢并且通过实际事迹展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或者那些俘获了一条船的船员,都应该从共有战利品中分得奖金”。类似的,爱德华•洛那伙人的海盗章程里第八条写道:“第一个发现目标船只的人,理应获得船上最好的手枪或者一件小型火器。”这些奖励肯定都发挥了效力,因为约翰逊曾这样写道:“我们必须注意到,海盗的瞭望警戒工作做得很好,因为根据他们的章程,第一个看到远方船只的人,在大家最终认定那船只是值得下手的猎物并且成功俘获之后,将得到船上最好的手枪。他所得到的奖励,远超过他应得的分赃份额。”
为了保证获取利润,海盗们需要进行合作;而且他们只有在防范了冲突、维持了秩序并且能让人有动力在海盗船上努力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简而言之,海盗们设立宪章并且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则就是为了实现他们追逐利润的目标。海盗们自身的利益让他们明白“他们的最大保障全维系于此”。根据某位历史学家的说法,正是由于海盗有这样一套管治体系,他们的船上甚至比许多商船、皇家海军舰艇甚至是英国殖民地更为秩序井然、更为和谐。■
海盗的分类:
“快乐罗杰”:海盗船黑色骷髅旗的统称。起源于17世纪西印度海盗的红色旗帜——“鲜艳的红色”(jolie rouge)。到了18世纪海盗们代之以黑色的旗帜,旗子上通常会绣着头骨和其他骨头图案。然而,“快乐罗杰”骷髅旗并非海盗嗜血的象征,这面旗帜反而反映了海盗们想要避免与目标船只发生暴力冲突的强烈愿望。
纯粹的海盗:就是彻头彻尾的亡命之徒,他们会不加以区别地袭击各路商船,只为攫取属于自己的收益。18世纪时的海盗大多都是此类货色。
北非海盗:其劫掠行为也是得到政府授意的。区别只在于,“北非海盗”以宗教信仰作为挑选目标船只的基础。如“马耳他骑士团”。
雇佣海盗:是听命于国家的海上匪徒。在战争时期,各国政府会付给他们佣金,指使他们袭击、劫掠帝国的商船。
西印度海盗:是指17世纪早期住在伊斯帕尼奥拉岛的法国猎手,尽管他们大多数时候以打猎为主,但也不抗拒偶尔出海劫掠。他们影响了真正海盗的组织结构。
[编辑 代永华]
E-mail:dyh@chinacbr.com
海盗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烟雾弥漫的大海上,一群贪得无厌手段凶残的人,有骗子,有小偷,有叛徒,也有凶手,更有杀人不眨眼的强盗。海盗圈子就像精神病院一样混乱无序、毫无诚实可言,鲁莽而凶残,这里没有监狱、警察、议会、大律师、法官,只有暴力分子。想到这,眼前是不是浮现出一个场景,甲板上异常喧嚣,鲜血横流,时不时有一具尸体从船舷上被丢进大海。这是真实的海盗社会吗?
海盗章程
活跃于海盗黄金时代(1716~1726年间)的罗伯茨船长的船上,有一个“海盗章程”:
1.每个人都有权就当前发生的事情进行投票;每次抢到战利品后,每个人都可均分新鲜的食物、烈酒,并且可按自己的意愿来享用;为了全体船员的利益,只在有需要做出牺牲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票来决定厉行节约。
2.每个人都会按名单上的顺序获得他们应得的甚至是更多的战利品,因为在这些时刻,他们是得到船长的允许的。但要是有人欺骗同伴,哪怕只是骗走了价值1个银币的东西,无论是金属、珠宝还是钱财,他们都会遭受被放逐孤岛的惩罚。要是这样的事情只发生在两名船员之间,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
3.谁都不可以通过扑克牌或者骰子来赌钱。
4.到了晚上8点,要熄灯和灭掉蜡烛;要是在8点之后,还有人要饮酒作乐,那他们必须到甲板上去。
5.每个人都要让自己的工具、手枪和其他武器保持清洁、随时可用。
6.女人和小孩不得上船。要是有人胆敢勾引妇女并且偷偷摸摸带她出海,我们就要处死这人。
7.要是有人在开战时弃船而去或者擅离职守,他就要受到处死或者放逐的惩罚。
8.不得在船上互相打斗,每一项纷争都应该在岸上通过手枪或者利剑来解决。
9.在各自贡献够1000个西班牙大银币之前,谁都不可以谈论说放弃这种生活。要是在贡献够这么多之前,有人失去了四肢之一,或者变成瘸子影响了其工作,他可以获得800个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如果受的伤没那么严重也可以相应地获得其应得的补偿;这些补偿将从公共储备中提取。
10.船长和舵手可以获得双份战利品;大副、甲板长以及火枪手,可以获得1.5份的战利品;其他头目则可以获得1.25份的战利品;其余个人均可获得一份战利品。
11.乐手可以在安息日休息,但在其余6天中,无论白天黑夜,均需工作,无任何豁免。
其实,就像所有社会一样,海盗船也需要某种形式的管治——也就是某些规则体系、法规以及对违反规则者的惩治方法,以此来实现秩序并且辅助实现合作。只是,在海盗这里,此类合作以洗劫他人为共同目的。所以,为了实现私人管治,海盗们也需要一份白纸黑字的“海盗宪章”,或者也叫做“海盗公约”。
有意思的是,海盗协议条款的制定,“所有海盗都要对着这些章程起誓”,有时则是对着《圣经》起誓,又或者,“在没有《圣经》的情况下对着斧头起誓”。对于那些加入已成形帮派的新手来说,同样少不了的就是要和大家一样认同这些章程,“无论什么时候,任何人自愿登上这些船时,他们都必须签署所有的海盗协议条款”。要是有海盗不同意大家定下的这些先决条件,他随时可以去别的地方谋求让自己更满意的条款。
那么,具体来讲,海盗章程是如何约束无法无天的海上强盗们的行为,保障船员们各自的利益并实现和谐相处?即一个没有法纪的“海盗社会”,如何实现了比合法社会还和谐的自我管治?
薪酬的平等主义
既然是一群不法之徒纠结在一起的海盗圈子,那么对于金钱和战利品的瓜分,想必充斥着惨不忍睹的流血事件和忿忿不平的怒火,毕竟面对金钱,贪婪之心总会从某个血管里逃逸出来,何况是一群为此拼杀的海盗?
事实恰恰相反,海盗们对于战利品的瓜分友好而和平,而这得益于他们制订了非常扁平化的薪酬结构。
在罗伯茨船长的船上,你可以看到,“船长和舵手可以分得两份战利品;副船长和水手长、火枪手则得到1.5份,其余头目则可以得到1.25份”,至于其他人则可以各得一份。因此,在这帮海盗中,最高的收入和最低的收入之间只差了一份战利品。同样算不上层级渐进的薪酬结构也盛行于同时代的爱德华•洛船长的船上,他们那份海盗章程是这样规定的:船长可以得到两份完整的战利品;副船长可以得到1.5份;医生、大副、火枪手以及水手长可以得到1.25份,其余人等则各得1份。在船长约翰•菲利普斯的船上,情况亦同样如此,他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船长在得到完整的1份战利品之外还可以再得0.5份,副船长、木匠、水手长和火枪手则可以获得1.25份战利品”,其他人则各得1份。
这可是与商船上的薪酬结构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商船上,船长在非战时的薪酬是普通水手的4或5倍。为何海盗当中的“收入差距”要远远小于商船?其中一种理解就是他们比起商船上的人更关注平等、“社会公义”以及平均。但考虑到我们所了解到的海盗情况——他们和其他人一样无非是自私自利的,假如有机会,他们都会很乐意领取相当于其同伙10倍的报酬,这样的理解实在是非常怪异。
当然,既然都是自私自利的,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海盗章程,也有助于防止海盗船上诸如船长、舵手等大小头目像海军或者商船上的官员那样压榨船员。此外,当战利品难以分割,或者当战利品的价值难以确认从而无法将其分成一定份数支付给船员们时,海盗们就会卖掉这些“问题资产”,或者会在船桅下拍卖这些战利品,然后分配这些可分割的拍卖收益。这种做法避免了在船员之间引发冲突,并且保证了战利品的公平分配。
对于海盗薪酬结构中这种相对而言的平等性,一个没那么浪漫却相对更为准确的解释就是经济学解释,这个解释可以归结到海盗没有专制政府这一点上。为了减轻他们这个私人管治体系的负担,海盗们需要尽可能地避免制造一些让暴力冲突爆发的机会——这些暴力冲突可是会升级为打斗并且让他们的组织四分五裂的。而最能引发此类事情的分裂力量很可能就是金钱了,这并不出人意料。有关不公、偏袒的猜疑,以及单纯的妒忌都可以导致不满的情绪在海盗船上飘荡。为了避免这些人类与生俱来的情绪突然爆发甚至严重影响他们的发财大计,海盗们索性消灭了最可能引发这些情绪的潜在源头——物质上的严重不平等。这个保留了一定递进性质但又将战利品以几乎均等的形式进行分配的薪酬架构相对更平等,因而得以更好地消灭了上述的源头,并且阻止了毁灭性的压力出现在海盗私人管治体系中。
通过将非法所得按差不多平均的方式来瓜分,海盗们还以另外一种重要方式推动了合作:他们会通过协议来明确是继续一起去冒险打劫,还是就此金盆洗手、分道扬镳。要是某一伙海盗中的几乎所有船员都能从打劫活动中分得一样的报酬,那他们会更有可能就是继续合伙还是退出打家劫舍之列取得一致意见。这很重要!因为这保证了所有参与到某趟尚未完结航程中的海盗能团结一心、全力以赴,从而令整伙人有更多机会取得成功。相反,要是一伙海盗中司职不同的人在分配赃物时所得到的份额相差甚多,那情形就会大不一样了。那些分到了大头的人也许就会想着在分赃之后终结航程了,因为这些人手上的钱足够支撑他们一段时间,他们也许就不想跑得更远了。那些只分到了很小一部分的人则不然,他们可能会希望一伙人继续下去,直到他们也挣到了足够的钱能让他们休息一段时间再停手。这种南辕北辙的心态,其结果就会是内部冲突。因此,其实是非常理性的经济考虑催生了所谓的海盗“平等主义”(要是你想这么称呼这种现象的话),而不是半社会主义的海盗意识形态催生了这种“平等主义”。
一群暴力分子的管治
海盗圈子聚集了这样一群人:无赖、骗子、叛徒、暴力分子……看上去不仅仅像一个收容疯狂罪犯的精神病院,而且还是个没有监管人的精神病院。
如此看来,即便是大家都一样富有或贫穷,仍然无法保证秩序会一直和平有序。而最容易搅乱秩序的两种行为,一是偷窃,二是暴力。
在罗伯茨那伙海盗的海盗章程中,分别针对偷窃和暴力作出了规定,要求船员“不得因为任何事情去攻击或者殴打彼此”,也“不得从彼此身上骗走哪怕一个西班牙大元”,还要求,要是有人“在劫掠的船上发现了任何金银珠宝或者其他任何价值一个西班牙大元的战利品,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将这些东西上缴给舵手”,不然的话,他将被认定是偷走了这些东西。
由此可见,海盗船上可不是个随便就可以动手动脚的地方。尽管他们是私下这么做的,但是海盗们也会和合法社会一样,通过制定法规来维护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防止社会秩序出现混乱,而且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和合法社会是一样的——为了彼此的利益而进行合作时需要和谐的秩序。
海盗的私人管治体系还设定了对违纪者的惩罚措施,并且为实施惩治提供了手段。在海盗船上,对违纪行为的惩罚各式各样,包含了从诸如“龙骨拖行”(就是在锋利且满布贝壳的船身上拖行违纪的海盗)一类的体罚到放逐(根据海盗约瑟夫•摩尔的说法,这是“海盗们用来惩处某些极度恶劣行为的惩罚手段”,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违纪的人会被丢在荒无人烟的某些海岛或者海角上,身上只有一管枪、几发子弹、一瓶火药以及一瓶水,随后就是自生自灭,会否饿死就看自己了”)。有时,如果那个违纪的人勉强生存下来了,海盗们还会把放逐和流放到偏远地方两种惩罚方式结合起来。
有些时候,如果海盗认为某人的罪行不是那么严重,他们不但不会进一步加强放逐这种惩罚,反而还会“减刑”。以罗伯茨船长的那伙海盗为例,“如果偷抢只发生在两名海盗之间”,而不是发生在每个船员都有份分一杯羹的公有战利品身上,“他们可以来一场打斗并且将那个骗人的家伙耳朵鼻子撕下来,然后再将他丢在岸边——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但肯定是些会让他不好过的地方”。
当有人违反了其他规定时,海盗们还会用上哪些惩罚手段?如果有人弃船而去,会以放逐来惩罚此人,如果有人有暴力行为,就用“摩西法律”来惩罚他(也就是在裸背上鞭打40下,一下也不少),他们甚至会狠狠惩罚那些强迫妇女与其上床的海盗,“无论任何时候,要是我们遇到了某位谨慎的女士,而我们当中有人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向她动手的话,这个家伙将会立刻被处死”……
海盗章程中并没有将所有违纪行为的对应惩罚一一列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违纪的人可以逃脱惩罚。相反,海盗章程规定了,违纪作恶的人将接受“惩罚,而这是船长和大多数船员认为适合的惩罚”。类似的,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船员们会通过投票来决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更重要的是,“所有的海盗事务都是这样(投票)决定的”。即便是船长一职,也是需要靠“像竞选总统一样对着选民演讲,阐述自己的主张,恳求他们投自己一票”,罗伯茨船长就是靠投票选出来的。
放纵者的清规
在海盗船上,所有的成员都生活在一起,如果有个海盗在深夜喝得酩酊大醉,他倒头便睡还好,倘若发起酒疯来,那就会出大问题,因为说不定就会惹到个脾气暴躁的凶汉,而且海盗圈子里从不缺少“火药桶”。
因此,为了实现成功的管治,海盗章程十分细致地约束那些可能会导致恶性意外的活动——这些意外是会有损船员之间的更广泛合作的。以罗伯茨船长的海盗章程为例,它要求船员将其武器保管好,又或者以菲利普斯船长的海盗章程为例:如果有人没做好武器保洁工作使得开战时这些武器不好用了,或者有人玩忽职守,那么在分配战利品时这些人的所得份额将会被扣减。
罗伯茨海盗章程更是对喝醉的船员有所限制,不让他们发出噪音,好让那些没有喝酒的海盗能好好睡觉,并且“阻止他们(指喝醉酒的船员)的堕落”。此外,该章程还禁止在船上打斗,因为打斗会损害全体船员的战斗能力。同时还禁止诸如赌博一类可能会引发打斗的活动。
基于类似的顾虑,有些海盗团伙的章程还会禁止女人(以及年轻小男孩)出现在船上,因为他们的出现,会导致船员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可能引发打斗。曾有一名海盗手中的俘虏评论道:“在避免内部骚乱这一点上,这可是一条很好的政治规则,而且还得到了严格执行。”类似的,一些海盗船上还会禁止某些危险活动:在满载易燃易爆物品(例如火药)的地方开枪或者抽烟。根据约翰•菲利普斯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所写,“如果有人开火,或者在没给烟枪套上保护套的情况下在货舱里抽大烟,又或者是提着没加上灯罩的蜡烛,那他将要接受前一条章程中所提及的惩罚”。
海盗们通过立法监管而不是创立私有财产权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其所秉持的理由和大学宿舍是一样的。以海盗身处的特殊情况看来,立法监管的成本更低。尽管从原理上讲,海盗也可以创立私有财产权来克服这些“负外部性”,但是,就拿要在货舱里抽大烟的海盗为例吧,如果他要和每一个海盗都分别谈判一番,以敲定他要分别支付给他们多少钱来买下他的抽烟权利,那这当中的交易成本未免太高了。相反,要是通过订立规则禁止在货舱里抽烟,成本就相对不那么高昂了。
死亡保险的激励
做个尽职尽责的海盗,时常会面临生命危险,你很难想象,一个残废的海盗会有多少生存的机会,那么如何才能让他们敢打敢拼,冲在最前沿呢?
海盗章程对此有对策:供应公共物品。在海盗这里,公共物品指的是某种早期的社会保障或者说劳工赔偿,供应公共物品就是通过设立这些保障或赔偿来激励船员们全力以赴工作。
海盗章程里明确规定了,在战利品开始按海盗协议中所订立的薪酬结构进行分配之前,必须先从当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战利品来补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船员。罗伯茨船长的海盗章程中,受伤船员将会获得的补偿如下:
少了右臂,拿600个西班牙大银币或者6个奴隶;少了左臂,就拿500个西班牙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没了右腿,同样是拿500个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没了左脚,则是400个大银币或者4个奴隶;少了一只眼或者一个指头,那就拿100个银币或者1个奴隶。要是有人的手臂废了,那他将获得与少了一根手臂一样的补偿;还有,如果有人受伤十分严重,意味着要在身体里插上一条管子什么的,那他就可以拿到500个大银币或者5个奴隶。
至于其他受伤较轻的,也会相应地获得补偿。失去不同的肢体会获得不同的补偿,这也反映出了在海盗眼中,不同的肢体价值不同——这些价值主要是与工作目的紧密相关的。
此外,残疾保障是会无限期持续支付的,某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要是有人如此不幸地在战斗中失去了四肢之一,那他将可以获得150镑,并且只要他愿意,他可以一直和同伴们呆在一起。”想必是要持续从船员们的“公共物品”中划拨一定份额供养残疾同伙了。海盗式“社会保障”能够激励每一个海盗都倾尽全力,或者说,至少能削弱消极怠工的动机。这样一来,就提高了海盗们通过杀人越货获取利益的能力。
为了进一步激励大家倾尽全力,海盗章程中还包含有奖励规定,会从共有的钱财中划拨额外的奖金奖励那些在战斗中表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例如第一个发现潜在目标的船员等。以西印度海盗的规则为例,“那些行动果敢并且通过实际事迹展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或者那些俘获了一条船的船员,都应该从共有战利品中分得奖金”。类似的,爱德华•洛那伙人的海盗章程里第八条写道:“第一个发现目标船只的人,理应获得船上最好的手枪或者一件小型火器。”这些奖励肯定都发挥了效力,因为约翰逊曾这样写道:“我们必须注意到,海盗的瞭望警戒工作做得很好,因为根据他们的章程,第一个看到远方船只的人,在大家最终认定那船只是值得下手的猎物并且成功俘获之后,将得到船上最好的手枪。他所得到的奖励,远超过他应得的分赃份额。”
为了保证获取利润,海盗们需要进行合作;而且他们只有在防范了冲突、维持了秩序并且能让人有动力在海盗船上努力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简而言之,海盗们设立宪章并且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则就是为了实现他们追逐利润的目标。海盗们自身的利益让他们明白“他们的最大保障全维系于此”。根据某位历史学家的说法,正是由于海盗有这样一套管治体系,他们的船上甚至比许多商船、皇家海军舰艇甚至是英国殖民地更为秩序井然、更为和谐。■
海盗的分类:
“快乐罗杰”:海盗船黑色骷髅旗的统称。起源于17世纪西印度海盗的红色旗帜——“鲜艳的红色”(jolie rouge)。到了18世纪海盗们代之以黑色的旗帜,旗子上通常会绣着头骨和其他骨头图案。然而,“快乐罗杰”骷髅旗并非海盗嗜血的象征,这面旗帜反而反映了海盗们想要避免与目标船只发生暴力冲突的强烈愿望。
纯粹的海盗:就是彻头彻尾的亡命之徒,他们会不加以区别地袭击各路商船,只为攫取属于自己的收益。18世纪时的海盗大多都是此类货色。
北非海盗:其劫掠行为也是得到政府授意的。区别只在于,“北非海盗”以宗教信仰作为挑选目标船只的基础。如“马耳他骑士团”。
雇佣海盗:是听命于国家的海上匪徒。在战争时期,各国政府会付给他们佣金,指使他们袭击、劫掠帝国的商船。
西印度海盗:是指17世纪早期住在伊斯帕尼奥拉岛的法国猎手,尽管他们大多数时候以打猎为主,但也不抗拒偶尔出海劫掠。他们影响了真正海盗的组织结构。
[编辑 代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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