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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2006年12月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核实,锁定债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