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权角度分析中国征地补偿问题

来源 :中国集体经济·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anxiaoj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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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的农地征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补偿标准不合理。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民补偿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农地产权代表主体不明和农民拥有的经营权不完整。文章通过分析提出了明确农地产权归属和完善经营权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地征收;集体;补偿标准;失地农民
  一、中国农地征收补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同时规定,对耕地进行征收所需补偿的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内的这些费用按土地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进行补偿。但该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土地管理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具体细节标准。结合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和政策指导等相关因素,各省市纷纷出台了针对本省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详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尽管各个省市的补偿标准不同,但普遍存在补偿标准偏低的特点。首先,根据耕地的年产值作为补偿费标准,无法准确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目前的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都是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出来的,但土地价值是会随市场需求不断升值的,因此采用静态的倍数计算法忽视了农民的经济预期和潜在收入。其次,补偿费用的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资本的时间价值。而且在目前的计算补偿费方法中只片面地考虑到了给失地农民这一代人的经济损失,却未纵向考虑对其失地农民后代的合理补偿。因此,农民获得的实际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实际价值,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由于缺乏技术、资源等优势,因而很难将获得的补偿费用作为创业启动资金进行财富再创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二、中国征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不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会使得失地农民的个人利益在国家整体利益前不可避免地受损,追究问题根源,是我国当前法律规范不完善,直接体现在对于土地产权界定的模糊和混乱。
  所有权代表主体混乱的原因之一是“集体”概念的模糊。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都提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具体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对于所有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多重性,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看似归集体,人人享有,实则虚设的混乱现状,一旦进行土地征用,容易引发多方主体争抢土地补偿金的现象,导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截留、扣押补偿款,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外,在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下,农用地是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商业交易,只有变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交易的,因为农用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用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唯一途径,便是农地征收。由此,政府成为了土地一级市场上唯一的需求者和二级市场上唯一的供给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扮演立法者、执行者和司法者三种角色,集三权为一身的政府,实际处于垄断市场的地位,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例如,东部某省的调查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受益分配中,真正到农民手中的不足10%,地方政府却获得大约60%~70%,村级集体组织获得25%~30%。
  三、解决中国农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具体措施
  我国目前的农地征用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农地的产权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界定农地所有权代表主体及其职责和完善农民的经营权。
  第一,要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在主体明确的前提下,主体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集体”作为农地所有权的代表,是农地征用中的主体之一。第二,要逐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当前,由于混乱和残缺的经营权主体,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象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易遭受层层阻拦,生活得不到根本保障,很难分享到改革的红利,所以必须确定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第三,通过细化量化,结合对未来土地的经济评估,构建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以年产值为基础的补偿标准存在诸多弊端,如没有考虑土地的增值,而只考虑土地当下的实际生产力,导致农民无法从农用地到商业用地的改造中享受到更多收益。
  (一)建立多层次的农地所有权主体
  当前,我国实行乡(镇)、村、组三级共同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职能,但是这三大主体都无法实现所有农地的供给,尤其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交易量逐年增长、交易面积广、交易内容复杂等问题出现后,严格界定各级农地所有权主体职责是一个及时有效的途径。遵循“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共有的土地由行政一级集体所有,由单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归原集体管理”的原则,通过办理登记所有权证方式明确法律权属。
  (二)稳定并完善经营权
  首先,应当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其次,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确保长期有效的合同关系,将耕地按照标准长期承包给农民,对于随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严加制止。在此基础上,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土地价值衡量体系
  根据马克思的地价理论,土地价格是经过资本化的地租,用公式表示V=A/r(其中V为地价,A为地租,r为资本化率)。结合现代土地估价理论的收益还原法,土地价值P=(其中P为土地的收益价格,n为土地的收益年限,r为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当r确定时,n→∞,P=a/r,所得出的结果和地价理论相一致,所以可以认为通过现代土地估价理论来计算土地的价值也是比较合理的。由于我国的农民是土地的使用者,所以在我国土地收益r在数值上等于从土地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其投入成本。与此同时,在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所以可假设土地是可以无限期使用的,满足公式中n→∞的条件,所以Z=X/r,其中Z为土地价格,X为每亩耕地净利润,r为当年活期存款利率(因为随着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就会对农地的征用范围会扩大,地价也会随之升高,为了提高农民的补偿,采用较小的活期存款利率)。把Z作为每亩土地的基准地价。这种方法保证了农民的收益,也平衡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
  四、结论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来解决农地征用带来的问题。第一,明确农地产权,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在市场运作的条件下达到农地征用的补偿。第二,要建立合理的土地价值衡量体系,计算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时候要依照现代土地价值理论的基本原则,即Z=X/r,综合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及其变化。第三,完善相关服务机制,在落实补偿费用的同时,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组织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使农民在失地之后仍然有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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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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