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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法的价值冲突,而如何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或者标准。一直以来,法学界学者也是众说纷纭,提出了众多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而本文试图从法价值冲突的结构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本原则,最佳效益原则,补偿原则。
关键词:法的价值 冲突
一、冲突一词的解释及应用
“选精骑八千,率先冲突。”这是《南史》对冲突一词的记载。在此处冲突的意思是冲杀奔突。而在《后汉书 刘虞传》:“瓒 乃简募锐士数百人,因风纵火,直冲突之。”此处冲突的含义也可理解为突击。这体现了冲突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在社会学领域最早将冲突作为一种互动类型来研究的是德意志帝国社会学家G.齐美尔。他将冲突划分为4种类型:①战争,即群体之间的冲突;②派别斗争,即群体内部的冲突;③ 诉讼,即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冲突;④非人格的冲突,即思想观念上的冲突。由此看来,冲突一词早就与法律诉讼联系在了一起。
二、法的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社会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法的价值的内容主要包括: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
法的价值冲突是一个多维的体系。当中包含有各种准则,不同的阶级、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上不同的价值观念。而不同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是复杂的,至少可表现为二元价值冲突,甚至多元价值冲突。例如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平等、秩序与平等的冲突。在价值冲突中如何取舍就成了难题,是取正义而舍秩序,还是反之?这就为我们引入了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或者方法。而要找出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或者方法,必须弄清二元法法的价值冲突理论和多元法的价值冲突理论。二元价值冲突的形式基本上包括两类。一、有A无B,有B无A的二者只取其一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排他冲突。二、A首B从,B首A从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位列冲突。这二者并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在位列冲突中,只要要求找到“首”、为A或B是,位列冲突就转化为排他冲突。由此可见,法的价值的冲突元素是有可能相互转化的。为此,要准确解决法的价值上的冲突,一套合理、科学、客观的标准体系或者原则方法是有必要建立的。本文试图提出一下几种解决原则或者方法。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或方法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无疑是通过综合测评,其内容主要是拒绝抽象地谈论法的简直的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定;拒绝绝对具体地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而怎样去进行综合测评呢?这就要求必须坚持法的基本价值不动摇,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运用以下三大操作原则:
(一)成本原则
成本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首要原则。 懂经济常识的人们都知道,效益的产生必然是以一定成本的支出作为前提的。没有前期的成本投入,那来的效益呢!经济规律是这样,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如此。因此,当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做的当然是对各种价值之间的取舍做出最大效率的成本测算。如此,才能达到最佳的价值追求。当然,在法的价值追求的成本测算中,各种冲突的价值元素、解决方案以及各自具体效益所需的成本量、主体所能承受的成本量都应该在准确的测算范围。为此,才能考虑别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二)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行政效率要求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纳税费用,讲求税务管理的效率,坚持严格管理,依率计证。经济效率要求税收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是人类活动行为的价值追求,然而运用到法律中,效益原则也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则。在可供选择的若干价值方案中,效益原则是司法工作这必然要考虑到的。尤其应当考虑到最佳效益原则。最佳效益是以最佳结构、最佳运行为保障。为了谋求法律上的最佳效益,进行最佳结构的选择就成为了必然。在二元或多元的法律冲突元素中,效益的最大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这也使得最佳效益原则成为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
(三)补偿有余原则
在法的价值的追求中,也许会不得不因为追求某种价值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的价值。这时,补偿有余原则就大大的弥补了别的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所留下的缺陷。有人说这是一个补充原则,这似乎有其必然的道理。补偿有余,就是在“得”补偿了“失”之后尚有富余。补偿有余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运用原则。有了它的保障,法律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了价值的错误决策所导致的损失,才能使法律最大功效的发挥法的价值。因此,也可以说补偿有余原则是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中的最后屏障或最后补充。
结语
以上原则是在对“冲突”一词的解释基础上,通过与其他法学观点的比较之下,并借鉴传统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和现代经济原理分析得出的结论,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的实际提出的。必须坚持法的价值,在法定价值优先的原则之下,综合运用其后的三大原则。通过三大原则的相互作用比较,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法的价值冲突。
参考文献:
[1](美)塞德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葛洪义.法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4]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2006
关键词:法的价值 冲突
一、冲突一词的解释及应用
“选精骑八千,率先冲突。”这是《南史》对冲突一词的记载。在此处冲突的意思是冲杀奔突。而在《后汉书 刘虞传》:“瓒 乃简募锐士数百人,因风纵火,直冲突之。”此处冲突的含义也可理解为突击。这体现了冲突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在社会学领域最早将冲突作为一种互动类型来研究的是德意志帝国社会学家G.齐美尔。他将冲突划分为4种类型:①战争,即群体之间的冲突;②派别斗争,即群体内部的冲突;③ 诉讼,即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冲突;④非人格的冲突,即思想观念上的冲突。由此看来,冲突一词早就与法律诉讼联系在了一起。
二、法的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社会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法的价值的内容主要包括: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
法的价值冲突是一个多维的体系。当中包含有各种准则,不同的阶级、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上不同的价值观念。而不同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是复杂的,至少可表现为二元价值冲突,甚至多元价值冲突。例如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平等、秩序与平等的冲突。在价值冲突中如何取舍就成了难题,是取正义而舍秩序,还是反之?这就为我们引入了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或者方法。而要找出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或者方法,必须弄清二元法法的价值冲突理论和多元法的价值冲突理论。二元价值冲突的形式基本上包括两类。一、有A无B,有B无A的二者只取其一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排他冲突。二、A首B从,B首A从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位列冲突。这二者并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在位列冲突中,只要要求找到“首”、为A或B是,位列冲突就转化为排他冲突。由此可见,法的价值的冲突元素是有可能相互转化的。为此,要准确解决法的价值上的冲突,一套合理、科学、客观的标准体系或者原则方法是有必要建立的。本文试图提出一下几种解决原则或者方法。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或方法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无疑是通过综合测评,其内容主要是拒绝抽象地谈论法的简直的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定;拒绝绝对具体地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而怎样去进行综合测评呢?这就要求必须坚持法的基本价值不动摇,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运用以下三大操作原则:
(一)成本原则
成本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首要原则。 懂经济常识的人们都知道,效益的产生必然是以一定成本的支出作为前提的。没有前期的成本投入,那来的效益呢!经济规律是这样,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如此。因此,当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首先要做的当然是对各种价值之间的取舍做出最大效率的成本测算。如此,才能达到最佳的价值追求。当然,在法的价值追求的成本测算中,各种冲突的价值元素、解决方案以及各自具体效益所需的成本量、主体所能承受的成本量都应该在准确的测算范围。为此,才能考虑别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二)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行政效率要求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纳税费用,讲求税务管理的效率,坚持严格管理,依率计证。经济效率要求税收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效益是人类活动行为的价值追求,然而运用到法律中,效益原则也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则。在可供选择的若干价值方案中,效益原则是司法工作这必然要考虑到的。尤其应当考虑到最佳效益原则。最佳效益是以最佳结构、最佳运行为保障。为了谋求法律上的最佳效益,进行最佳结构的选择就成为了必然。在二元或多元的法律冲突元素中,效益的最大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这也使得最佳效益原则成为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
(三)补偿有余原则
在法的价值的追求中,也许会不得不因为追求某种价值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的价值。这时,补偿有余原则就大大的弥补了别的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所留下的缺陷。有人说这是一个补充原则,这似乎有其必然的道理。补偿有余,就是在“得”补偿了“失”之后尚有富余。补偿有余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运用原则。有了它的保障,法律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了价值的错误决策所导致的损失,才能使法律最大功效的发挥法的价值。因此,也可以说补偿有余原则是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中的最后屏障或最后补充。
结语
以上原则是在对“冲突”一词的解释基础上,通过与其他法学观点的比较之下,并借鉴传统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和现代经济原理分析得出的结论,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的实际提出的。必须坚持法的价值,在法定价值优先的原则之下,综合运用其后的三大原则。通过三大原则的相互作用比较,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法的价值冲突。
参考文献:
[1](美)塞德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葛洪义.法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4]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