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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铁路司法实务中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诸多疑难:刑事方面,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有待确定,不同刑档幅度亟需细化;民事方面,管辖权、免责事由、限额赔偿等问题之法律适用尚存不统一、不协调之处.伴随大部制改革及司法改革推进,铁路事故处置的法律适用应尽量完善,既可为未来统一的交通运输法典积累经验,又有利于维护法治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