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型城镇化倒逼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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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约、和谐发展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涵。我们至今走过的城镇化还远不是集约型城镇化,土地利用尚未达到集约化是其重要标志之一。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从而推动集约型城镇化需要改革土地制度。
  就土地利用而言,城镇化也是土地的城镇化过程,是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城镇用地增加的过程,更是土地权益的再分配过程,目前的土地制度对土地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尚存诸多缺陷,我们至今走过的城镇化也远不是和谐型的城镇化,在此意义上一样需要改革土地制度。
  集约型城镇化需要土地制度改革
  目前,从城镇居民点用地看,首先,土地的城镇化速度显著快于人口的城镇化速度。2001至2010年全国城镇建成区用地年均增长5.97%,而城镇人口年均增长仅有3.78%。特别是“十五”期间,全国城镇建成区用地平均每年保持7.70%的增速,远高于城镇人口年均4.13%的增速。其次,城镇人口密度下降、人均用地面积上升。城镇建成区的人口密度,由2000年的0.85万人/平方公里下降到2010年的0.73万人/平方公里。城镇建成区人均用地面积由2000年的117平方米/人提高到2010年的137平方米/人,已远超有关规定的上限标准。再次,城市人均建设用地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远高于发达国家人均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的平均水平。
  从农村居民点用地看,1990年全国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高达191平方米,远超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人均150平方米)。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将统计公布的7.13亿农村人口和1.5亿进城务工农民加在一起,2011年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仍达到214平方米。
  对此,国土资源部认为,未来十年(约到2020年),随着城镇人口基数的不断扩大,在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预计城镇建设所需用地仍在4000万亩以上。按人均保留150平方米用地上限测算,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可腾退出8000万亩左右。因此,提高城乡居民点特别是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度,不仅不需要新增城乡居民点用地,还可通过复垦整理增加耕地。
  用制度设计解决土地价格的“剪刀差”
  城镇化过程也是农地非农化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的过程,土地的资产属性也使该过程成为土地权益的再分配过程,事关城镇化过程中的城乡关系,其制度最主要的是征地制度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
  经过十几年对征地制度的持续改革,我国社会的相关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征地程序日益健全,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安置渠道也有了更多选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
  对征地补偿标准一直采取原用途补偿,低价补偿、高价出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用于工业化、城市化产生的增值收益;虽对征地中“公共利益”界定一直在探索,但至今尚不明确;一方面城乡结合部被征地农民对补偿相互攀比,另一方面土地市场地价格不断攀升,而非城乡结合部被征地农民补偿仍然较低;失地农民如果没有其他劳动技能,生活艰难;征地补偿本质上由政府定价,被征地农民难有话语权等。
  被征地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导致产生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已经实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有学者认为,计划经济时期主要靠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掠夺农民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事实上又走上了靠掠夺城乡土地价格差为城市化提供积累的道路。
  城镇化过程中农村人口必然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也理应随之缩减,但目前缺乏相关制度支撑。与丰富、成熟的城市房地产立法相比,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管理的立法存在空白,已有规定也较粗浅;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入市场,实现土地的价值,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受到限制,不能适应现实;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体现;缺乏对农民清退闲置宅基地的鼓励政策,使农民缺乏清退闲置宅基地的积极性,导致进城农民双重占地,城镇化难以集约;农民可以通过转租、入股等形式,实现承包地流转、集约经营、规模经营,但其房屋及宅基地却一直被排斥在外等。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征收与出让价格的巨大“剪刀差”使农民的土地收益受损,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的限制使农民的资产无法资本化。不仅使城镇化难以成为城乡融合的和谐城镇化,也使农民缺乏迁移进城的资本,影响城镇化进程。
  土地制度应与新型城镇化相协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征地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区别公益性、经营性用地,探索、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的要求;改变政府定价的做法,保证被征地农民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听取农民的合理意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或引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谈判机制,参照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经协商确定土地补偿费;完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实物补偿等多渠道的补偿安置模式,确保失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并得到培训、就业机会,防止农民失地又失业。通过征地制度改革,减少和避免因征地出现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使城镇化过程成为和谐的过程。
  推进集约型城镇化,需要城镇化过程在城镇居民点用地增加的同时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其制度设计应将城乡居民点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管理、新农村建设等纳入同一框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具体而言,首先,在未来城乡居民点用地总量不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流转,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次,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流转必须通过建设用地市场实现,由市场定价;再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所得用于原村庄用地的复垦整理、农民的搬迁和补偿等,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最后,挂钩指标交易采取“先造地后用地”的模式,可以建立专门社会机构(公司)负责原农村用地的整理、农民的搬迁和指标交易。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市场化流转,可以实现农村居民点用地价值,保障农民权益,激发农民清退闲置废弃宅基地的积极性,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实现城市反哺农村,推进城乡均衡发展,因城镇用地指标不再无偿获取,也可促进城镇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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