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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于2002年8月被A公司录用.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3月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成立后,却未与小刘变更劳动合同。2003年10月,B公司的小刘突然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这一举动使B公司管理上十分被动。B公司一气之下,将小刘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刘赔偿违约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