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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隐私权制度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强调对个人信息的独占、专有;新闻自由制度则具有开放性、扩张性,在于将真实的信息向公民披露来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媒体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对报道行为进行了诸如隐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之类的纠正,但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规避新闻报道中侵害个人隐私权尤其是需要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仍然需要引起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关注。本文在分析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表现的基础上分析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平衡机制,期望能够找到一个平衡内容。
关键词:新闻报道;隐私权;未成年人;冲突与平衡
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使得受众踏入了海量信息的浪潮之中,受众长久处在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之中,便会利用自己已有的认知框架,快速定位事件,并对事件进行解读,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较完整的认知模式。同时,新闻报道为了在新环境中抢占一席之地,往往会选择一些具有视觉冲击效果的标题或者案例进行报道,新闻事件无可厚非,但在报道中是否有侵占到个人隐私是一直以来争论不下的话题,保护新闻自由还是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受众与媒体之间博弈争论。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日渐深入人心,但过度保护隐私权就会对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造成妨碍。同样,新闻自由滥用也会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两者我们不能任意偏废其一,必须尽最大可能加以协调。
一、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隐私权保护对新闻自由的妨碍包括过度行使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和过度强调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两方面。一是过度行使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二是过度强调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
过度行使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是指隐私权主体在应当接受调查采访和公众监督时,以隐私权保护为由拒绝公开其个人相关隐私。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特别是政治人物的隐私采访和报道问题上。
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主要是指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过分偏重隐私权保护,从而削弱民众新闻自由权的情况。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就会妨碍到个人信息的正常公开与交流,进而影响国家职权的正常行使。
新闻自由的滥用对隐私权的侵害即新闻侵权。新闻传播的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其中又以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这两个环节最为重要。所以,新闻侵害隐私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在新闻采访中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在新闻报道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向社会公开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隐私。
而新闻报道也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在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记者如果为了获得有新闻价值的材料而私自打开个人信函、利用网络技术侵入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盗窃个人资料等的方式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里不得不提到所谓的新闻“暗访”,为了调查寻求有效信息,媒体也会采取一些调查手段,记者隐瞒身份,通过走访询问甚至是扮演为消费者、员工等身份进行获取信息,那么这时就很难界定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二、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些民生问题时往往侵犯到未 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在个人保护权益上升的时代背景下,媒体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对报道行为进行了诸如隐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之类的纠正,但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规避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仍然需要引起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关注。今年对“凤凰 少女性奴案”的报道,就代表了对发生在小范围内,也就是某小型城市的一个区、小型县级市、某乡镇、某村庄等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受害事件报道过程中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央视在对“凤凰少女性奴案”进行报道时写道: “2019 年2月13日,龙某和以‘搭顺风车’为幌子将被害人龙某某骗至车上......”,对于当事人的介绍进行了隐晦报道。但是两天后澎湃新闻的报道内容却成了“龙某和从山江镇古塘村开车去山江镇街上跑车拉客,途径山江镇‘新农村’时,看见被害人龙某某(在校学生,16周岁)在马路边招手搭车......”,文中对于被害人的年纪和事发地点进行了公开报道。随后“澎湃新闻”官方微博评论中则有自称受害者所在医院的医务人员透露伤情,之后多家媒体顺藤摸瓜发布了有关当事人伤情的具体细节。
事件中当事人的小姨曾在一周后又接受过采访,向《紧急呼叫》栏目介绍,其外甥女身体未恢复好,手被绑很久,被打了很多次,现在也上不了学,手连笔都拿不起来。这种报道在小型区域内很容易成为当事人被锁定交叉点的重要环节,结合年龄锁定学校,再结合学校锁定当事人,很容易发生信息泄漏。此外,在同一个区域内,在校学生甚至可能由于同学未来上学就有诸多猜测,还会发生流言四起,辐射到其他学生身上。在如今网络媒体十分发达的环境,通过朋友圈、微博等途径,会发酵成为留言舆论场。因为媒体和监护人就更应该谨慎发言,即使发言不当,在新闻后期剪辑时也应有所取舍,這也从某种程度上考验着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随着新闻事件的推进,我们看到3 月 25 日的相关报道,是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凤凰检察”通报的一起该县五十岁单身男子在自家房屋地下挖洞囚禁16 岁在校女生为性奴的案件,女生被囚禁 24天后被警方解救。检察院对于事件的通报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细节隐藏,之后持续发布公安部门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提交检查意见书等一系列流程,对事件进行了及时的报道,即满足了受众对于该事件的关心,也对于未成年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的保护,隐藏伤情的具体内容等敏感信息。但是,之后曾有多家媒体通过联系当事人就诊医院乃至公安部门,对了解到的具体细节内容进行报道,而这些报道相继曝光后,对回到原生活环境的当事人的心灵伤害可想而知。同时,这也使得公众舆论会受其引导,澎湃新闻披露该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的年纪(在校学生,16周岁)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受众的共鸣与同情,随后上升到知情人士在评论中描述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前的生活状态、家庭背景等,在网络环境中引发极大的讨论。不断发酵的言论都包含着当事人各种情况的蛛丝马迹,让当事人所处的区域环境中增加了很多猜测,很容易联想到当事人身上,进而导致当事人的曝光,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这些后果不能说与新闻报道无关,相关新闻工作者也难辞其咎。
关键词:新闻报道;隐私权;未成年人;冲突与平衡
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使得受众踏入了海量信息的浪潮之中,受众长久处在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之中,便会利用自己已有的认知框架,快速定位事件,并对事件进行解读,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较完整的认知模式。同时,新闻报道为了在新环境中抢占一席之地,往往会选择一些具有视觉冲击效果的标题或者案例进行报道,新闻事件无可厚非,但在报道中是否有侵占到个人隐私是一直以来争论不下的话题,保护新闻自由还是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受众与媒体之间博弈争论。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日渐深入人心,但过度保护隐私权就会对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造成妨碍。同样,新闻自由滥用也会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两者我们不能任意偏废其一,必须尽最大可能加以协调。
一、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隐私权保护对新闻自由的妨碍包括过度行使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和过度强调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两方面。一是过度行使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二是过度强调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
过度行使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妨碍,是指隐私权主体在应当接受调查采访和公众监督时,以隐私权保护为由拒绝公开其个人相关隐私。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特别是政治人物的隐私采访和报道问题上。
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主要是指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过分偏重隐私权保护,从而削弱民众新闻自由权的情况。过度强调隐私权保护就会妨碍到个人信息的正常公开与交流,进而影响国家职权的正常行使。
新闻自由的滥用对隐私权的侵害即新闻侵权。新闻传播的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其中又以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这两个环节最为重要。所以,新闻侵害隐私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在新闻采访中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在新闻报道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向社会公开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隐私。
而新闻报道也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在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记者如果为了获得有新闻价值的材料而私自打开个人信函、利用网络技术侵入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盗窃个人资料等的方式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里不得不提到所谓的新闻“暗访”,为了调查寻求有效信息,媒体也会采取一些调查手段,记者隐瞒身份,通过走访询问甚至是扮演为消费者、员工等身份进行获取信息,那么这时就很难界定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二、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些民生问题时往往侵犯到未 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在个人保护权益上升的时代背景下,媒体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对报道行为进行了诸如隐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之类的纠正,但作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规避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仍然需要引起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全社会的关注。今年对“凤凰 少女性奴案”的报道,就代表了对发生在小范围内,也就是某小型城市的一个区、小型县级市、某乡镇、某村庄等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受害事件报道过程中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央视在对“凤凰少女性奴案”进行报道时写道: “2019 年2月13日,龙某和以‘搭顺风车’为幌子将被害人龙某某骗至车上......”,对于当事人的介绍进行了隐晦报道。但是两天后澎湃新闻的报道内容却成了“龙某和从山江镇古塘村开车去山江镇街上跑车拉客,途径山江镇‘新农村’时,看见被害人龙某某(在校学生,16周岁)在马路边招手搭车......”,文中对于被害人的年纪和事发地点进行了公开报道。随后“澎湃新闻”官方微博评论中则有自称受害者所在医院的医务人员透露伤情,之后多家媒体顺藤摸瓜发布了有关当事人伤情的具体细节。
事件中当事人的小姨曾在一周后又接受过采访,向《紧急呼叫》栏目介绍,其外甥女身体未恢复好,手被绑很久,被打了很多次,现在也上不了学,手连笔都拿不起来。这种报道在小型区域内很容易成为当事人被锁定交叉点的重要环节,结合年龄锁定学校,再结合学校锁定当事人,很容易发生信息泄漏。此外,在同一个区域内,在校学生甚至可能由于同学未来上学就有诸多猜测,还会发生流言四起,辐射到其他学生身上。在如今网络媒体十分发达的环境,通过朋友圈、微博等途径,会发酵成为留言舆论场。因为媒体和监护人就更应该谨慎发言,即使发言不当,在新闻后期剪辑时也应有所取舍,這也从某种程度上考验着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随着新闻事件的推进,我们看到3 月 25 日的相关报道,是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凤凰检察”通报的一起该县五十岁单身男子在自家房屋地下挖洞囚禁16 岁在校女生为性奴的案件,女生被囚禁 24天后被警方解救。检察院对于事件的通报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细节隐藏,之后持续发布公安部门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提交检查意见书等一系列流程,对事件进行了及时的报道,即满足了受众对于该事件的关心,也对于未成年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的保护,隐藏伤情的具体内容等敏感信息。但是,之后曾有多家媒体通过联系当事人就诊医院乃至公安部门,对了解到的具体细节内容进行报道,而这些报道相继曝光后,对回到原生活环境的当事人的心灵伤害可想而知。同时,这也使得公众舆论会受其引导,澎湃新闻披露该案件时对于当事人的年纪(在校学生,16周岁)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受众的共鸣与同情,随后上升到知情人士在评论中描述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前的生活状态、家庭背景等,在网络环境中引发极大的讨论。不断发酵的言论都包含着当事人各种情况的蛛丝马迹,让当事人所处的区域环境中增加了很多猜测,很容易联想到当事人身上,进而导致当事人的曝光,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这些后果不能说与新闻报道无关,相关新闻工作者也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