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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实行,对于老规定中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也修改为九种,视同销售行为中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那么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使用的自产、委托加工收回以及外购的原材料的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就此做一个简单总结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