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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长27.8%和11%。其中,重大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都上升了50%左右。特别是山西左云“5·18”透水事故不仅存在恶意瞒报,同时事故背后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3日强调,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依法严厉追究这起瞒报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5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又见矿难,又有腐败!尽管每起矿难的发生都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沿着“矿难——严查——追究责任”这样一轮轮地循环下来,我们会悲哀地发现,矿难依旧还在发生,矿难背后的腐败也时常存在。恶意瞒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这样的字眼我们几乎在很多的矿难中都能发现。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我们应该还记得,去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可是在国家规定的政府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的大限过后,某些地方却没有一人退出,甚至狂言“宁可撤职绝不撤资”。当时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处分的规定。这样的胆气从何而来?有人指出,限期撤资令失灵在于吏治不严。笔者认为,根源上的问题,是某些官员对法律权威的藐视和践踏,对党纪的轻视和不屑。有法纪却得不到尊重和落实而在某些地方沦为一纸空文,只会促使某些官员缺少对法纪必要的敬畏之心,“红顶煤商”也就不会销声匿迹。
然而,问题还不全在这里。其实,为了遏制此类恶性事故发生,国务院和各省市也专门出台了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少相关责任人也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依然出现矿难和矿难背后的腐败,笔者认为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之处。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的是各级干部的职责,但我们的法律对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还缺乏强化、细化的硬性规范。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指出左云矿难突出暴露的四大问题: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严重的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劳动组织、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矿方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除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失职,恐怕也与制度缺位有关。相对于守法的成本,违法成本要低得多,这就无疑给小煤矿主非法牟利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煤矿主正因此抱着侥幸心态继续生产。最后导致的结果便是“煤矿生病,政府买药”。矿主昧着良心赚黑心钱,而政府却要为此买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提高煤矿主违法的成本。试想一下,如果将煤矿主违法违规生产的成本加大到与其获利相差无几甚至高于获利的时候,作为“理性经济人”,安全生产、依法合理开采必然会成为其自觉自愿的选择,而不会再去寻求某些政府官员的“保护伞”。
“不采带血的煤,不赚带血的钱”不能异化为一种道德上的呼吁,人性化、规则化的制度设计,远比苦口婆心的道德劝诫更有意义。法治社会里,没有人可以享有超越法律、有法不依的特权。治理矿难,既需要对政府官员问责,也不能让违法煤矿主成为漏网之鱼,只有从根子上铲断公权力腐败的退路,才能有效破解“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困局。
编辑:卢劲杉
又见矿难,又有腐败!尽管每起矿难的发生都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沿着“矿难——严查——追究责任”这样一轮轮地循环下来,我们会悲哀地发现,矿难依旧还在发生,矿难背后的腐败也时常存在。恶意瞒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这样的字眼我们几乎在很多的矿难中都能发现。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我们应该还记得,去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可是在国家规定的政府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的大限过后,某些地方却没有一人退出,甚至狂言“宁可撤职绝不撤资”。当时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处分的规定。这样的胆气从何而来?有人指出,限期撤资令失灵在于吏治不严。笔者认为,根源上的问题,是某些官员对法律权威的藐视和践踏,对党纪的轻视和不屑。有法纪却得不到尊重和落实而在某些地方沦为一纸空文,只会促使某些官员缺少对法纪必要的敬畏之心,“红顶煤商”也就不会销声匿迹。
然而,问题还不全在这里。其实,为了遏制此类恶性事故发生,国务院和各省市也专门出台了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少相关责任人也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依然出现矿难和矿难背后的腐败,笔者认为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之处。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的是各级干部的职责,但我们的法律对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还缺乏强化、细化的硬性规范。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指出左云矿难突出暴露的四大问题: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严重的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劳动组织、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矿方存在恶劣的瞒报行为。除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失职,恐怕也与制度缺位有关。相对于守法的成本,违法成本要低得多,这就无疑给小煤矿主非法牟利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煤矿主正因此抱着侥幸心态继续生产。最后导致的结果便是“煤矿生病,政府买药”。矿主昧着良心赚黑心钱,而政府却要为此买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提高煤矿主违法的成本。试想一下,如果将煤矿主违法违规生产的成本加大到与其获利相差无几甚至高于获利的时候,作为“理性经济人”,安全生产、依法合理开采必然会成为其自觉自愿的选择,而不会再去寻求某些政府官员的“保护伞”。
“不采带血的煤,不赚带血的钱”不能异化为一种道德上的呼吁,人性化、规则化的制度设计,远比苦口婆心的道德劝诫更有意义。法治社会里,没有人可以享有超越法律、有法不依的特权。治理矿难,既需要对政府官员问责,也不能让违法煤矿主成为漏网之鱼,只有从根子上铲断公权力腐败的退路,才能有效破解“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困局。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