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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一种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为客体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具体人格权之外的人格权.它和人格权保护下的具体人格权互补,共同构成对自然人格权的全面保护.“一般人格权”并非起源于瑞士,而德国出于对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创设了判例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本文围绕“一般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及一些关于人格权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