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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式,已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在犯罪控制方面诱惑侦查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其在为社会提供积极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人格自律权之嫌。因此,诱惑侦查的适用须受严格限制。我国立法没有明文确立诱惑侦查制度,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诱惑侦查在运作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因而亟需考察制度建构的相关问题。以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