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宋代土地租佃制在官田和私田上广泛适用。在土地租佃制下,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是实物地租,同时,货币地租也有很大的发展。水佃权的转让及“二地主”的出现更加剧了租佃关系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宋代土地租佃的性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佃农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这种租佃契约关系在当时全国范围内发展极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