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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解读《民法典》时指出,"生命尊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的尊严,二是活的尊严,三是死的尊严。"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其实生与死都是生命的必然经历。正是不可避免的死亡,才让我们更加珍惜有限的生命。但是由于大多数人对死亡不可避免的恐惧,让人们不愿触及死亡,不能直面死亡,有很多人在痛苦和无奈中带着无尽的遗憾离开这个世界。
有数据统计,中国人一生中在健康方面的投入,60%~80%都花在了离世前一个月的治疗上。那么,在生命的尽头,我们究竟应该选择在过度治疗下"苟且地生",还是选择更"安适地死",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生命权与死亡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只要忠于了自己身体和内心的需求,弥留之际的求生和求死都值得尊重。因此,尊严死、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等都是现在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