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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虽在第285条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定,但存在许多不足,使得我国特定领域的计算机系统遭到入侵,国家信息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要由浅入深地研究本罪的犯罪构成,全面分析其立法缺陷,规范罪名表述、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将单位犯罪纳入到犯罪主体之中、增加本罪刑种提高刑度.从而填补刑法在本罪上的漏洞,更好地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