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视域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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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了让中华民族的婚姻家庭建设能够达到文明、和谐、公平对等的水准,使每一个家庭都能够合理处理在家庭环境下出现的子女、夫妻之间利益上的纠纷,中国政府在202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本文仅针对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内容,以及相关制度的改变,会对社会家庭产生哪些影响进行具体分析解释。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9-00-02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颁布并实施,其中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款,逐条进行剖析与诠释。
  一、禁止结婚的条件有所修改
  《民法典》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明令禁止三代之内旁系亲属或近亲结婚这一条款[1]。特地规定如果夫妻二人在结婚后发现其中一方具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之前并没有被告知;另一方在登记结婚后,在发现解除理由之日起一年内,其伴侣并未如实向自己透露患病实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取消婚姻关系的请求。
  本条解读1:关于在医学上被判定为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疾病患者,禁止其结婚的规定,在《婚姻法》颁布时,就引发了社会上强烈的讨论[2]。其中最代表性的问题是:患者患有医学上哪种疾病会被阻止建立婚姻关系?这些疾病的识别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个规定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
  《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姻当事人有义务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向另一方进行婚前告知。如刻意隐瞒严重疾病,另一方可以在发现事由一年内申请取消婚姻。
  本条解读2:同一祖先的亲属,在医学及法律上被认为是血亲[3]。根据法律,对子女有抚养教育权的养父母或者继父母,即便不存在血缘上的联系,但也被判定为和自然血亲一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一种是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以及外孙子、外孙女的直系亲戚;另一种是三代之内的旁系亲属。简单解释就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不能结婚。
  二、无效婚姻的实质性修订
  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私自结婚,或者是亲属关系、在不被允许的情况下结婚、重婚,这三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情况,都违反了婚姻法中第一千零五十条之规定,为无效婚姻关系。
  本条解读:新《民法典》删除了无效婚姻条件,只保留了婚前被判定为患有不能构成建立婚姻关系疾病的,及建立关系后并没有痊愈的,视为无效婚姻[4]
  根据常识,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结婚,例如22周岁以上的男性以及20周岁以上的女性,双方必须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且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才能最终构成适婚的基本条件。不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均不能结婚。但由于当事方刻意隐瞒、伪造事实,欺骗了婚姻登记机构;或者婚姻登记机构没有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致使不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在法律并不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了婚姻,这些都属于无效婚姻。
  三、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修正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或是不满足条件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5]。当事人夫妻在无效婚姻或被取消的婚姻状况中,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章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夫妻的权利或义务。即不受法律的约束,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未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将会倾向于无过错当事方[6]。已婚且合法的当事人的财产和权益,在重婚的无效婚姻里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同理也适用于已经被撤销婚姻的无过错一方,他們具有申请受害赔偿的权力。
  本条解读:本条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法律约束力在无效或取消的婚姻里,从头到尾都不能够成立[7]。处理其子女以及个人财产的方式也与婚姻法的处理方式如出一辙。但是差异仍然存在于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之间。(1)已有配偶还与他人结婚,或是存在血缘关系依然结婚,都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2)人民法院可根据利益关系人提出的无效婚姻申请,会同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判决当事人之婚姻为无效婚姻。(3)人民法院判定无效婚姻的唯一依据,是对实际情况的判断,这方面没有时间上的严格限制。只要不是超过规定时间,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提出裁决,走合法的离婚手续。
  四、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新增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由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外,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8]
  本条解读:这一条能够有效地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夫妻二人的合法财产。并能够积极有效地保护交易对方,进而维护全社会的稳定。
  赋予夫妻双方的日常家庭代理权是为了促进家庭生活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全社会的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是保护相对人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但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互为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的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二人都可以行使这项权利。(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和夫妻关系的存在具有一致性。(3)夫妻中任何一方在日常生活的家事中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时,夫妻双方都有明确代理权。(4)要明确本权利的行使范围。日常家庭事务是为满足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所有事务。(5)要明确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考虑多个方面,比如知识能力、时间精力、经济水平、滥用权力等都会影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限制夫妻一方可以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限制行为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6)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规定的行为,本权利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该种行为产生的法律结果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9]。   五、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規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如果其中任意一方存有异议,都可以申诉。接到申诉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拟一份新协议,其中就包括对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综合考虑。
  本条解读:在婚姻法的原有基础上,本条增加了—条全新的财产分割准则。人民法院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判决中,要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情况,酌情增加补偿。即惩罚了过错方,也在精神和物质方面补偿了无过错方。
  婚姻法最初修改时没有提出惩罚过错方与补偿无过错方一说,主要是因为当时还存在一条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当婚姻出现问题必须离婚时,过错方必须要受一定的惩罚,这也就等同于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政策。
  有相关人员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波及的范围较广,情况也较为复杂,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等,针对这种情况,更应对夫妻中的过错方制定更严格的惩罚制度。这样做一是为了补偿已经发生这种情况的无过错方,二也是为了给婚姻中的夫妻警示。根据本条例提出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要充分考虑到夫妻子女的情况、女方的实际生活与工作情况以及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情况,只有综合考虑了这些情况后,才能作出合理的法律判决。但有时候会考虑过错方与女方权益会出现问题,所以要根据实际案例作出实际的判断。
  六、结语
  婚姻在我国不仅能被法律所保护,同时也能被法律所制裁,这是一种不可轻易侵犯的制度。本次《民法典》的改革不仅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制度,在婚姻家庭中也关注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弱势群体能在社会中踏踏实实地感受到平等的地位,这无疑会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强调了建立和谐美好的家庭氛围,是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助推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得到发展的重要一步。这一观点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被纳入法律条文,这一重要举动不仅是对创造和谐婚姻家庭氛围的一种鼓励,更是让整个社会充满和谐风气的重要引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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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夏吟兰,李丹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研究[J].现代法学,2020,39(5):24-34.
  [4]石梦瑶,张晶,王婧明.新婚姻法进步与不足之探讨[J].法制博览,2020(22):230.
  [5]石智岗.浅析《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J].山西农经,2017(14):109.
  [6]龙俊.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J].法学研究,2019,39(4):20-36.
  [7]乔秋珍.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9(12):193-194.
  [8]崔永建.婚姻家庭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7(10):198.
  [9]石桂华.新旧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之对比[J].法制与社会,2020(6):30-31.
  (责任编辑:董维)
  收稿日期:2021-05-26 修改日期:2021-07-13
  作者简介:彭程(1996—),女,江西大余人,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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