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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集体合作经济,保障上海市区(县)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由上海市各区(县)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和本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区(县)联社和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联社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中国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不断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互助合作,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
第四条 市联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市联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市联社及各区(县)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联社资产所有者代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联社加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为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联社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法规,制定市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为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法律等多方面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
(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地区集体合作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管理运营市联社资产,设立互助合作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能,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经济实力。扶持成员单位,行使好出借款的监督、管理,提高成员单位的经营能力。
(九)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团体,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联社由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区(县)联社及所属成员单位和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性质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承认市联社章程。
(三)自愿加入市联社。
第十条 申请加入市联社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由市联社或区(县)联社进行初步审核,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市联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市联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享受市联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市联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加市联社管理,对联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市联社章程。
(二)执行市联社决议。
(三)完成市联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向市联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意见、要求。
(五)维护市联社整体利益,支持联社工作。
(六)接受市联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依照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市联社。成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市联社。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市联社对在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且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经营优势的成员单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发展成为理事单位并推选单位负责人担任市联社理事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四章 联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市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市联社章程。
(六)选举和免除市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联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联社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出席会议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市联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市联社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市联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联社内部管理制度,审定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
(四)决定市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特邀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集体经济工作及与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市联社的日常工作,管理市联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市联社的监察机构,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联社《章程》、市联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理事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市联社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监事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理事会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 资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联社积累的资财和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借给成员单位的资金,均属市联社资财。
第三十五条 市联社及其各区(县)联社资财受国家法律保护,市联社及其各区(县)联社对本级联社资财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市联社资财要独立建帐,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联社资金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二)市联社的历年积累及借款单位归还的借款。
(三)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利润、基金和管理费。
(四)市联社投资收益和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
(五)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市联社资金用途
(一)市联社开展重大社务和服务活动的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联社共同承担。
(二)兴办市联社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在市联社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联社资财管理部门要向联社主任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市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市联社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由市联社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市联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各级联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级联社章程。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集体合作经济,保障上海市区(县)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由上海市各区(县)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和本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区(县)联社和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联社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中国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不断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互助合作,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
第四条 市联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市联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市联社及各区(县)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联社资产所有者代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联社加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为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联社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法规,制定市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做好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为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法律等多方面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
(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地区集体合作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管理运营市联社资产,设立互助合作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能,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经济实力。扶持成员单位,行使好出借款的监督、管理,提高成员单位的经营能力。
(九)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团体,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九条 市联社由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区(县)联社及所属成员单位和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性质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承认市联社章程。
(三)自愿加入市联社。
第十条 申请加入市联社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由市联社或区(县)联社进行初步审核,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市联社代表大会。
(二)参加市联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享受市联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市联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加市联社管理,对联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市联社章程。
(二)执行市联社决议。
(三)完成市联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向市联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意见、要求。
(五)维护市联社整体利益,支持联社工作。
(六)接受市联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依照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市联社。成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市联社。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市联社对在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且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经营优势的成员单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发展成为理事单位并推选单位负责人担任市联社理事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四章 联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市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市联社章程。
(六)选举和免除市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联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联社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市联社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出席会议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市联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市联社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市联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联社内部管理制度,审定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
(四)决定市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特邀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设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集体经济工作及与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市联社的日常工作,管理市联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市联社的监察机构,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联社《章程》、市联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理事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市联社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监事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理事会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 资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联社积累的资财和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借给成员单位的资金,均属市联社资财。
第三十五条 市联社及其各区(县)联社资财受国家法律保护,市联社及其各区(县)联社对本级联社资财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市联社资财要独立建帐,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联社资金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二)市联社的历年积累及借款单位归还的借款。
(三)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利润、基金和管理费。
(四)市联社投资收益和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
(五)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市联社资金用途
(一)市联社开展重大社务和服务活动的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联社共同承担。
(二)兴办市联社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在市联社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联社资财管理部门要向联社主任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市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市联社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由市联社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市联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各级联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级联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