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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存的城市居民立法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居民自治的发展。法律规范制定较早、相对滞后;各效力位阶、层次内部立法混乱等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各个方面着手,重构居民自治立法体系。
【关键词】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空缺
一、改进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有关城市居民自治法律、法规、规章等,大多都制定较早,都不同程度的落后于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实践,对实践的指导性较差,可操作性较弱。这些都是立法的预见性功能缺乏,指导规范功能、适用性差,立法技术较为落后的表现。为此,在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立法体系的重新构建工作中,改进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乃当务之急。在对《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上位法修改的基础上,各地方理应改进立法技术,结合地方最新的实情,针对突出的问题,制定出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制定相关专门性立法,完善立法体系
(一)制定专门性立法调整政府与居民委员会关系,完善立法体系
在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社会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莫过于政府与居民委员会关系的难以拟定,职权、职能的相互干涉,界限模糊不清。因此,制定专门性的法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政府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的地位、职责予以明确规定,明确政府与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居民委员会才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真正自治机关,政府只是对其社区自治管理工作予以相应的帮助、协助。对于其职责,具体给予哪些方面的帮助都应当做出规定,而不是任由政府解释。二是,对于政府提供帮助的方式、程序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程序上的规范,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实体的规范。因此,对于政府在居民自治中的职责、帮助职能行使的方式、程序都应当详细规定。防止其行使的任意性,造成实体权能的约束形同虚设。
(二)制定专门性立法调整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关系,完善立法体系
在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两个职能部门,一班人马的情形。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明确社区党组织的组织构成方式方法,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为了杜绝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及两张皮,一个班子现在的出现,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严格规范党组织的组织构成,严格规范内部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二是,明确党组织的职能,其主要职能为:在社区中发展党的队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带领群众参与社区自治,发挥党的模范带头作用等。防止以党干政,以党代政的情况问题的出现。三是,规范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方法、途径。要求党组织在对社区履行相应职责时,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自治权,杜绝党组织干预居委会决策、行使职权的情形出现。
三、弥补立法空缺,健全立法体系
(一)健全居民自治参与立法机制,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城市社区内居民参与自治即使居民的权利,也是居民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怠于行使,义务不能随意的放弃,必须履行。其次,对居民参与自治的相关程序予以规范,哪些活动居民可以选择参与,哪些活动居民必须参与,不论是哪一种都要有严格的、规范的程序。而且,程序规范要合理,方便操作和执行,不能过于繁琐,否则反而会影响到具体权利的行使。最后,必须对居民参与自治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规定。现实中居民参与较多的都是一些文体、卫生活动,对于居民究竟该参与哪些活动,居民可以参与的领域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健全居民自治监督救济立法机制,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对于事前监督立法机制的健全,我们必须明确对居民委员会监督的主体,这一监督主体不能只是泛泛概括的主体,必须切实到具体的主体。《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监督主体,但是过于泛化,居民会议非常设机构,监督的时间、方式主体等都具有极大地不确定性,导致监督无法落实。其次,对于事前监督,我们还必须完善先相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程序。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社区监督机制的相关立法规定,对具体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做出合理、详尽的规定,完善监督机制。最后,对于事后的救济,我们也必须予以完善。重点是对事后救济的方法、途径上予以完善,提供合法、完善、多渠道的救济个方法,保障救济最大可能的实现。此外,对救济的相关程序也应当健全,防止任意救济,恶意救济行为的发生。我们必须从事前、事后两个方面着手,健全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
(三)健全社区中介组织管理立法机制,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通过弥补法律空缺,制定社区中介组织管理机制的相关立法,加大对社区中介组的支持,资助社区中介组织在社区内的设立、发展、壮大。通关相关立法,针对社区中介组织发展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其在城市社区中的发展、壮大铺平道路。其次,通过法律的形式,为社区中介自治的活动提供规范的操作准则。法律大力鼓励、支持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但也应当为其发展做出明确的规范,防止其发展过程中偏离方向,违背其发展的意图。最后,要加大力度,增强对对社区中介组织专门人才的培养。为此,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中介组织专门人才的培养,为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强大地人才储备,保障社区中介组织在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保障其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居民自治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迎辉,邓泉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制体系研究[J].学习论坛,2008.08,24(8).
[2]刘冀瑗.对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关系的思考[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2,(6).
[3]何洁.天津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证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06.
[4]张翀.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成员权的衍生与行使[D].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06.
[5]新华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EB/OL].http://mzj.jmdbq.gov.cn/Html/?20360.html,2011.12.
【关键词】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空缺
一、改进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有关城市居民自治法律、法规、规章等,大多都制定较早,都不同程度的落后于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实践,对实践的指导性较差,可操作性较弱。这些都是立法的预见性功能缺乏,指导规范功能、适用性差,立法技术较为落后的表现。为此,在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立法体系的重新构建工作中,改进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乃当务之急。在对《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上位法修改的基础上,各地方理应改进立法技术,结合地方最新的实情,针对突出的问题,制定出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适用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制定相关专门性立法,完善立法体系
(一)制定专门性立法调整政府与居民委员会关系,完善立法体系
在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社会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莫过于政府与居民委员会关系的难以拟定,职权、职能的相互干涉,界限模糊不清。因此,制定专门性的法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政府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的地位、职责予以明确规定,明确政府与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居民委员会才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真正自治机关,政府只是对其社区自治管理工作予以相应的帮助、协助。对于其职责,具体给予哪些方面的帮助都应当做出规定,而不是任由政府解释。二是,对于政府提供帮助的方式、程序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程序上的规范,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实体的规范。因此,对于政府在居民自治中的职责、帮助职能行使的方式、程序都应当详细规定。防止其行使的任意性,造成实体权能的约束形同虚设。
(二)制定专门性立法调整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关系,完善立法体系
在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两个职能部门,一班人马的情形。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明确社区党组织的组织构成方式方法,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为了杜绝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及两张皮,一个班子现在的出现,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严格规范党组织的组织构成,严格规范内部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二是,明确党组织的职能,其主要职能为:在社区中发展党的队伍,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带领群众参与社区自治,发挥党的模范带头作用等。防止以党干政,以党代政的情况问题的出现。三是,规范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方法、途径。要求党组织在对社区履行相应职责时,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自治权,杜绝党组织干预居委会决策、行使职权的情形出现。
三、弥补立法空缺,健全立法体系
(一)健全居民自治参与立法机制,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城市社区内居民参与自治即使居民的权利,也是居民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怠于行使,义务不能随意的放弃,必须履行。其次,对居民参与自治的相关程序予以规范,哪些活动居民可以选择参与,哪些活动居民必须参与,不论是哪一种都要有严格的、规范的程序。而且,程序规范要合理,方便操作和执行,不能过于繁琐,否则反而会影响到具体权利的行使。最后,必须对居民参与自治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规定。现实中居民参与较多的都是一些文体、卫生活动,对于居民究竟该参与哪些活动,居民可以参与的领域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健全居民自治监督救济立法机制,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对于事前监督立法机制的健全,我们必须明确对居民委员会监督的主体,这一监督主体不能只是泛泛概括的主体,必须切实到具体的主体。《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监督主体,但是过于泛化,居民会议非常设机构,监督的时间、方式主体等都具有极大地不确定性,导致监督无法落实。其次,对于事前监督,我们还必须完善先相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程序。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社区监督机制的相关立法规定,对具体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做出合理、详尽的规定,完善监督机制。最后,对于事后的救济,我们也必须予以完善。重点是对事后救济的方法、途径上予以完善,提供合法、完善、多渠道的救济个方法,保障救济最大可能的实现。此外,对救济的相关程序也应当健全,防止任意救济,恶意救济行为的发生。我们必须从事前、事后两个方面着手,健全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
(三)健全社区中介组织管理立法机制,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通过弥补法律空缺,制定社区中介组织管理机制的相关立法,加大对社区中介组的支持,资助社区中介组织在社区内的设立、发展、壮大。通关相关立法,针对社区中介组织发展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其在城市社区中的发展、壮大铺平道路。其次,通过法律的形式,为社区中介自治的活动提供规范的操作准则。法律大力鼓励、支持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但也应当为其发展做出明确的规范,防止其发展过程中偏离方向,违背其发展的意图。最后,要加大力度,增强对对社区中介组织专门人才的培养。为此,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中介组织专门人才的培养,为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强大地人才储备,保障社区中介组织在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保障其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居民自治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迎辉,邓泉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制体系研究[J].学习论坛,2008.08,24(8).
[2]刘冀瑗.对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关系的思考[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2,(6).
[3]何洁.天津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证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06.
[4]张翀.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成员权的衍生与行使[D].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06.
[5]新华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EB/OL].http://mzj.jmdbq.gov.cn/Html/?20360.html,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