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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解释权权力组构多元化的特性和仲裁解释高自由度、解释规则灵活易变的特点,容易造成协定条款解释的分歧或偏差、失误,以至仲裁解释的对立。扩大东道国管辖投资争端事由的范围,实际是对包括解释权在内的国家主权权利的角力,但属于解释权的问题还应通过调整完善解释权机制来解决。降低某些领域仲裁庭解释效力的位阶、提高仲裁程序中第三方解释的地位、提升投资者参与东道国解释的程度、鼓励投资者母国参与对争议条款的解释和压缩协定条款需要解释的空间,有助于推动仲裁庭、东道国及投资者间权力与权利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