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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扩大利润空间,并在遵守国家税法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企业税负降低,为企业更好地创造效益。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筹划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154-0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施工企业的竞争趋向了白热化,投标单位为了获取工程,纷纷竟相压价,工程即使中标,利润也很微薄,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重视税收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选择有利的承包合同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例1 A公司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协助下,施工单位C以最终中标,于是A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4200万元。B公司未与A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C支付B公司服务费用150万元。
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B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B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B公司应纳营业税=150万元×5%=7.5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可以进行如下税务筹划:
因为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的可以扣除其分包或者转包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如果B公司直接和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0万元。然后,B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公司,分包款为4000万元。这样,B公司应缴纳营业税=(4100万元-4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筹划,B公司可少缴4.5万元的税款。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2 Q公司为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有结构制作厂(主要负责制作)、建筑安装公司(主要负责安装)、土木建筑公司(主要负责基建)等几家所属单位。按照Q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开具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发票。Q公司在承缆铝工业建设项目时经常遇到业主既要求制作又要求安装业务。例如在氧化铝建设中一台设备的制作安装费1000万元(其中安装费4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经营主业的划分原则,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安装业务营业税发票。这样公司税负将加重。
对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可作以下税务筹划:
Q公司与业主签订两个彼此分立的制作及安装合同,或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400万元,该笔业务分别交给Q公司所属的结构厂和安装公司来施工,制作部份缴纳增值税,安装劳务部份缴纳营业税。原先Q公司取得的安装劳务收入需缴纳不含税金额17%的增值税,通过以上筹划后,只需缴纳含税金额3%的营业税。
例3 Q公司(与上例为同一家公司)为某房开公司盖楼房,合同约定由Q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说,Q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盖成成品楼房又向业主单位销售了建筑材料,这样Q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上述情况可进行如下税务筹划:
将该笔业务交给Q公司所属的土建公司来施工,由于Q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其混和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应将建筑劳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多种经营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经营方式,这是建安企业常用的经营策略。为了承缆工程任务,扩大市场份额,经营方式上采取联营方式、合作方式、项目经理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责任制等。
例4 H公司通过李某个人的社会关系,承接到1600万的工程项目,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H公司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1、联营方式:李某自己组织施工资源包工包料施工该项目,以上交公司管理费用24万元的方式经营。
2、合作方式:H公司派遣管理人员管理该项目,以包工不包料(主材)的经营方式将该项目承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劳务公司除包工外,必须自筹小型工器具和辅助材料,假如劳务部份工作量为600万元。
3、项目经济责任制方式:聘李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按该工程项目总决算产值上交H公司管理费用外,利润按5:5分成,H公司组织施工所需资源。
4、承包责任制方式:李某承包该工程项目,H公司委派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费用由李某开支,按该工程项目总决算产值上交公司管理费外,盈亏由李某负责。
对于以上情况,本人认为可进行如下税务筹划:
第一种联营方式:H公司要求李某组织的施工队伍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且H公司必须与该施工企业签订分包合同。H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用须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种合作方式:劳务公司应具备劳务资质,且H公司必须与该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款项应付到劳务公司指定的账户上。
第三种项目经济责任制方式:首先,H公司的该工程项目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其次,该经营方式也属承包方式,只是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李某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第四种承包责任制方式:除H公司该工程项目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外,承包人承包所得要按承包方式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只向公司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李某取得的承包所得应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建筑业按8%-20%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比如C地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通过计算07年度以前将按竣工结算总值的3.3%缴纳所得税,08年以后按新所得税法规定将按竣工结算总值的2.5%缴纳所得税,上面四种经营方式会使H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对于第一种经营方式,如果李某的施工队伍没有施工资质,税收将增加缴纳所得税1600×2.5%=40万元,H公司将亏16(40万-24万)万元。第二种经营方式,如果劳务公司没有资质,包工部份完成的工作量按税收规定将按分包产值增加缴纳劳务所得税。如D地核定征收分包劳务所得税率为结算总价的2.5%,则H公司应增加缴纳分包部份劳务所得税15(600×2.5%)万元。第三、四种经营方式,如果该工程项目财务账目不全的情况下,税收也将增加缴纳所得税1600×2.5%=40万元。
结束语: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漏税的陷井,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使企业更好地创造效益,从而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2]李敏生.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初探[J].理财世界.2009,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筹划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154-02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施工企业的竞争趋向了白热化,投标单位为了获取工程,纷纷竟相压价,工程即使中标,利润也很微薄,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重视税收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选择有利的承包合同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例1 A公司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协助下,施工单位C以最终中标,于是A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4200万元。B公司未与A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C支付B公司服务费用150万元。
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B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B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B公司应纳营业税=150万元×5%=7.5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可以进行如下税务筹划:
因为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的可以扣除其分包或者转包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如果B公司直接和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0万元。然后,B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公司,分包款为4000万元。这样,B公司应缴纳营业税=(4100万元-4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筹划,B公司可少缴4.5万元的税款。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2 Q公司为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有结构制作厂(主要负责制作)、建筑安装公司(主要负责安装)、土木建筑公司(主要负责基建)等几家所属单位。按照Q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开具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发票。Q公司在承缆铝工业建设项目时经常遇到业主既要求制作又要求安装业务。例如在氧化铝建设中一台设备的制作安装费1000万元(其中安装费4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经营主业的划分原则,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安装业务营业税发票。这样公司税负将加重。
对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可作以下税务筹划:
Q公司与业主签订两个彼此分立的制作及安装合同,或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400万元,该笔业务分别交给Q公司所属的结构厂和安装公司来施工,制作部份缴纳增值税,安装劳务部份缴纳营业税。原先Q公司取得的安装劳务收入需缴纳不含税金额17%的增值税,通过以上筹划后,只需缴纳含税金额3%的营业税。
例3 Q公司(与上例为同一家公司)为某房开公司盖楼房,合同约定由Q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说,Q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为了盖成成品楼房又向业主单位销售了建筑材料,这样Q公司也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上述情况可进行如下税务筹划:
将该笔业务交给Q公司所属的土建公司来施工,由于Q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其混和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应将建筑劳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多种经营方式下的纳税筹划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经营方式,这是建安企业常用的经营策略。为了承缆工程任务,扩大市场份额,经营方式上采取联营方式、合作方式、项目经理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责任制等。
例4 H公司通过李某个人的社会关系,承接到1600万的工程项目,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H公司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1、联营方式:李某自己组织施工资源包工包料施工该项目,以上交公司管理费用24万元的方式经营。
2、合作方式:H公司派遣管理人员管理该项目,以包工不包料(主材)的经营方式将该项目承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劳务公司除包工外,必须自筹小型工器具和辅助材料,假如劳务部份工作量为600万元。
3、项目经济责任制方式:聘李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按该工程项目总决算产值上交H公司管理费用外,利润按5:5分成,H公司组织施工所需资源。
4、承包责任制方式:李某承包该工程项目,H公司委派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费用由李某开支,按该工程项目总决算产值上交公司管理费外,盈亏由李某负责。
对于以上情况,本人认为可进行如下税务筹划:
第一种联营方式:H公司要求李某组织的施工队伍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且H公司必须与该施工企业签订分包合同。H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用须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种合作方式:劳务公司应具备劳务资质,且H公司必须与该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款项应付到劳务公司指定的账户上。
第三种项目经济责任制方式:首先,H公司的该工程项目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其次,该经营方式也属承包方式,只是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李某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第四种承包责任制方式:除H公司该工程项目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外,承包人承包所得要按承包方式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只向公司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李某取得的承包所得应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建筑业按8%-20%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比如C地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通过计算07年度以前将按竣工结算总值的3.3%缴纳所得税,08年以后按新所得税法规定将按竣工结算总值的2.5%缴纳所得税,上面四种经营方式会使H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对于第一种经营方式,如果李某的施工队伍没有施工资质,税收将增加缴纳所得税1600×2.5%=40万元,H公司将亏16(40万-24万)万元。第二种经营方式,如果劳务公司没有资质,包工部份完成的工作量按税收规定将按分包产值增加缴纳劳务所得税。如D地核定征收分包劳务所得税率为结算总价的2.5%,则H公司应增加缴纳分包部份劳务所得税15(600×2.5%)万元。第三、四种经营方式,如果该工程项目财务账目不全的情况下,税收也将增加缴纳所得税1600×2.5%=40万元。
结束语: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漏税的陷井,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使企业更好地创造效益,从而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廖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初探[J].广西电业.2009,9.
[2]李敏生.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初探[J].理财世界.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