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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的法治思维也在不断的提升.而在起诉应诉的纠纷解决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提供以及法庭中的举证质证环节.在证据方面,我国不少的当事人愿意提供由公证处做出的公文书证或经过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公证.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而是否因为遵从了公证证明程序而提供的公文书证在法庭中即可以当然的具有最强的优先效力,公证的证明效力,通过法定程序出示证据其证明力的合理性,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