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检察机关在互联网设置网站的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wl33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舆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县级检察机关互联网网站,将在塑造检察机关良好的网络形象,增进检察机关与广大网民的交流,检务公开,正面宣传检务工作,切实引导涉法、涉检网络舆情,化解社会矛盾等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情;检务公开;涉检网络舆情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舆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背景之下,众多网民对于社会(现实社会、虚拟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或简言之为网络舆论和民情。网络舆情一方面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预警社会危机;另一方面会极大地影响社会舆情。县级检察机关处在执法办案第一线,是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其工作内容往往成为现代网络舆情第一指向目标,被网络关注,如我们工作不当,就可能引发网络舆情危机。因此,当前我们应当不断发展和完善应对网络舆情的机制,强化县级检察机关与网络舆情的良性互动,而建立县级检察机关互联网网站,将在塑造检察机关良好的网络形象,增进检察机关与广大网民的交流,检务公开,正面宣传检务工作,切实引导涉法、涉检网络舆情,化解社会矛盾等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 背景
  目前,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局域网中,各级检察机关都建立了自已的网站,在网站中,检察机关刊载文件、发布通知、反映检察简讯及工作进展情况、传输检察材料、宣传检察文化等等,发挥了网络联系广泛(内部)、传输快捷等等优势作用,就其特色来看,这样的网站更侧重内部办公网站,没有和外部社会建立广泛的联系,也不能在网络舆情工作中发挥作用。实践中,为了开展网络舆情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在互联网网站上建立了检察微博,但由于微博简单化、不规范、短期性等等局限,使网络舆情工作较难形成长效机制和足够的影响力。
  二、 县级检察机关在互联网设置网站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十年检察机关局域网运行为在互联网设置检察网站奠定了基础。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科技强检的相关文件,对建立检察机关局域网站提出了工作设想,2003年,随着检察办公电脑技术运用的逐步完善,各级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了检察机关局域网网站,经过十年的发展,检察机关局域网网站基本函盖了检察长信箱、法律法规查询、多媒体新闻及宣传、电子邮件、检察办公业务系统软件、各检察机关链接、意见箱、故障维护、软件下载等等基本功能,有的检察机关还根据各自院特点,开劈了支部园地、经验交流、活动专栏、影视浏览、回音壁等等栏目,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检察网站,同时,检察机关以检察院技术部门为技术支撑,各内部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在网站布局、稿件来源、审核编发、版面设计、网络维护等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机制,基本满足了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宣传、网络办公的一般要求,这些都为检察机关在互联网中设置检察网站都作好了技术能力、版面结构、栏目内容、交流互动的准备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在互联网中设置网站的目的要求,只要将版面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栏目进行适当编排、建立好稿件审核编发机制,借助招投标,加大投入,引进网络公司的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在互联网中设置网站是可以实现的。
  (二)网络舆情事件频发,对网络舆情治理应推向更高、更有效的发展水平。
  近年来,各类网络舆情事件频发,如“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长抽天价烟问题”、“云南躲猫猫事件”、“湖北邓玉娇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事件发生后,短时间内网民意见铺天盖地,大有一发不可收拾的趋势。对此,有的专家总结网络舆情有三大特点:一是突发性。由于借助网络平台传播信息简单直接且身份隐蔽,网民能够快速、大胆地发表意见,呼唤声援,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力量,以期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因此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事先没有征兆。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二是破坏性。网络舆情危机往往会引发社会大众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在观点甚至行动上的剧烈冲突,在网上和网下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破坏;三是紧迫性:国家机关必须对即将或者已经发生的舆情危机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防止事态的扩大,减少损失。争对以上特点,很多地区采取了网络舆情监督措施,强化舆情监督员培训,对网络舆情热点进行追踪引导,这是一种治理网络舆情的游击方式,在网络舆情工作初期,一针见血,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但这种事后处置的工作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来工作的被动性,同时耗时费力,效率不高。随着我们对网络舆情认识的不断深入和把控网络舆情能力的不断提高,应适时进行工作的调整,如在互联网上建立机关网站,通过网站运行把网民的注意力吸引到网站中来,形成阵地战,在阵地战和游击战结合的基础上,把网络舆情工作推上更有效的发展水平。
  (三)互联网检察网站将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网络舆情工作的能力
  互联网中设置检察网站,对促进网络舆情工作主要有以下好处:一是打通了检察机关与网民正面沟通的渠道。在检察网站法律检索、法律咨询、对外公告等等特定栏目中,检察机关在为网民服务的同时,建立起了与网民平等交流的长期互动模式,而检务宣传更超越了地域、对象的界限,使检务公开落到了实处,在网络媒体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第四媒体”的今天,这样的亮相便符合现代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有助于建立网民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感;二是搭建了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发布信息的长期平台。实践中,网络舆情引发突发事件往往是网民不能及时获取真实、客观信息而造成的,因此在涉法、涉诉的网络舆情中,检察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用客观的报道取得话语权,用公正的执法信息赢得信任权,用诚恳的态度赢得民心权,用坚定的立场赢得阵地权,消除沟通不及时产生的误解,使人民群众知晓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让“实情”赶在“传言”前。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有一个发布信息的长期平台,同时这个平台也是网民熟悉和认可的,而检察网站满足了其功能要求。三是构建了检察机关倾听网民心声机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网站发布各类调查问卷、反馈表格,把网民“请进来说事、留下来沟通”,迅速、广泛、直接地获取社会信息,准确掌握外部环境,增进检察机关与网民群众的交流,为检察机关工作决策提供各类参考依据,提高正确决策与快速反应的能力。四是保障网民权力,促进社会和谐。办好互联网检察网站,是转变检察职能、服务社会工作的新举措,网民通过访问检察网站,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不受任何空间界限影响地与检察机关进行信息交互,这是检察机关主动顺应我国改革发展趋势的行动举措,更是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要环节,对于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五是通过检察网站的友好页面,提升检察机关在网民公众中的正面形象。检察网站相比检察微博应当是两个不同等级的信息交互方式,检察微博没有固定的网页板面及栏目设置,信息交互功能、文字容量有限,无法进行宣传、信息发布、查询服务、民意测评等等功能分工。而检察网站通过网页界面首先强调了检察机关庄严性,根据需要,网站可以进行各种栏目的设置,将宣传、服务、交流等功能进行分解,为网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长期化的信息交互环境,对提升检察机关在网民公众中的正面形象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 构建检察网站的思考
  (一)应对检察网站进行适当的定位
  在全国检察系统中,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已在互联网中设立了自已的检察网站,对互联网检察网站的运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使各个互联网检察网站各有特色,其中,对互联网检察网站的准确定位是办好检察网站的关健环节,依据互联网检察网站定位及功能要求,才能设置相关栏目,所以,应认真研讨本地区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检察工作需求,办出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互联网检察网站。
  (二)组织在检察机关党组领导下的网站工作团队
  要保持互联网检察网站鲜活形象,网站内容应适时更新,要有较充足的稿件来源,同时要有较强的技术服力作支撑,这些都需要有一支较有力的网站工作团队,在检察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网站工作团队合理分工,有序配合,使互联网检察网站正常运行和使用,达到预期的工作目的。
  (三)建立检察网站工作制度和机制
  互联网检察应当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下的检察工作创新举措,一旦实施,便是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互联网检察网站作为检察宣传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因此,为了保证互联网检察网站工作的正确开展和有效运行,应有一整套适合网站运行的工作制度,应有一系列合理的机制确保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把控好网站信息交互的出口机制和信息研判进口机制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04)
其他文献
减刑是激励罪犯服刑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改造质量,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却把罪犯在服刑期间履行财产附加刑的情况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从而导致大量服刑罪犯即使在监管场所改造表现良好,因未能履行或部分履行财产附加刑而得不到正常的减刑,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人改造的积极性。笔者认为,财产附加刑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期刊
摘要:在民商法的主要观念中,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两个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这也是我国公司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但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经常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其所从事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会认为代表公司,那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要如何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区分开来,避免越权代理,公司财产私人化的现象发生,这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期刊
摘要:随着电大开放教育办学模式的不断深入,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至今已为我国基层培养了各个专业数以万计的专门人才。同时,在一些教学目标,教学实施和课程设置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文章根据笔者实际中的工作经验,就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在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覃某贞伙同覃某晓(刑拘在逃)携带菜刀、喷雾式辣椒水等工具,驾车到多个网吧寻找作案目标,故意采用丢零钱在地上,引诱上网的被害人捡钱,转移被害人注意力趁机作案的手段来盗窃手机。当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覃某贞与覃某晓在蓝波网吧盗走李某的直板诺基亚5238型手机一部,得手后迅速离开,又窜至172网吧盗走陈某的直板诺基亚X6型手机一部,得手后又窜至其他网吧伺机
期刊
摘要:根据我国目前离婚时夫妻按揭房产分割情况,初步分析夫妻房产分割时存在特点及问题,提出离婚时按揭房产分割矛盾的破解思路。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购房;离婚  现阶段,我国房价居高不下,楼市高昂的价格使得广大年轻人加入了“按揭购房”的大军,这种“按揭”的形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伴随着现阶段我国房价的高涨和离婚率的攀升,离婚时如何妥善地分割房产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许多年轻人为
期刊
案情:  2012年3月20日,刘某向张某索要3万元欠款,张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双方因此发现争执,张某用拳将刘某打成轻微伤,并强行抢走刘某随身所带的3万元欠条,后将该欠条撕毁。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惟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不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的债权人的财产权,所以不构成
期刊
相对重信、重访、二访一户等疑难信访而言,初信初访工作是检察信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依法、及时、就地、有效解决群众首次信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是有效防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一、当前初信初访的基本特点  (一)总量持续攀升。在整个信访总量中,初信初访占绝大多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为了一个小小的说法,用尽司法救济后就开始上访,使得初信初访案件
期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保外就医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患严重疾病不能在监管场所服刑,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刑罚执行场所,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制度,保外就医对于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挽救罪犯,体现社会主义行刑制度的人道性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采取措施加以
期刊
一个制度法律价值的发挥,不仅在于规范化的理论,更重要的是规范化的实践。本文以2012年上半年与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某区刑事和解案件为视角,通过对比分析新法实施前后和解案件的变化,探析新刑诉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希冀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一、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展望  新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的方式专章规定了“当
期刊
摘要:社区矫正人员异地委托管理,都是通过居住地变更方式实现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比率不高,难度较大。本文试结合南通通州区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现状,简要分析居住地变更困难的原因,以期找到社区矫正人员自由迁徙权的边界,为正确的实施社区矫正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居住地;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  一、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概述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