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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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需要全面发掘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国家是什么”这个问题上的论述,重新梳理他们关于国家演变的观点,同时应注重研究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历史方位,充分考虑特殊国情对现阶段国家的复杂影响。对有关现代文明国家建设的一些关键问题,如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职能、民主化进程中的群众监督、法制化进程中的文化力量等问题,应当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复原”;中国化;时代化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0)05—0001—06
  
  自从国家被社会发明出来以后,世界就改变了面貌。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任务之一,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而这需要对一系列问题深入探讨、正确把握乃至重新认识。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复原”
  
  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首先需要对这个理论本身有一个完整准确的理解。鉴于过去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问题的论述存在着发掘得不够充分和陷于教条式理解乃至误解的现象,因而需要从不同方面,使经典作家在国家问题上本来的观点得以“复原”。这里仅从两个方面作一些说明。
  1.全面发掘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国家是什么”这个问题上的论述
  列宁曾经要求人们认真探讨“国家是什么”的问题,并一再指出国家问题是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熟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①等论断。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开始重视他们关于国家要“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②这类论断。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在国家是什么”这一问题上的论述还有很多,其中某些论述尚未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例如,他们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③。国家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④,“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⑤,以往的国家“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⑥,“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⑦,“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⑧,“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⑨,“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的基础,从这一基础上燃起国家的火炬”⑩,“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11),“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12),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13),如此等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根据不同的需要,有时侧重于揭示国家在某一个方面的属性,有时则侧重于揭示国家在另外一些方面的属性。然而,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是什么”的理论,从总体上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依笔者之见,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所作出的“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国家的本质,他们所论述的国家的多种具体属性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这一论断的着眼点是阶级个性和阶级整体的关系,而不是“一个阶级”和“另一个阶级”的关系,它可以用来概括不同类型的国家的本质,其中包括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业已消灭条件下的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
  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是什么”的论述,既要充分发掘,使之完整如初,又要准确理解,使之恢复原意。他们的以上论述具有整体性和辩证思维的特点,如果只抓住其中一点或某个方面,忽视或否定其他方面,就容易形成偏狭的、片面的国家观。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是社会的集中表现形式,而这些观点在某些时期却被凝固化、绝对化和简单化,似乎国家只有阶级性而没有社会性或前者总是不断加强,国家代表社会等于国家可以“取代”社会,国家对社会的集中只是指国家统管社会中的各项具体活动。以上,应当说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有关看法的误解,而这类误解却长期附加在该理论的名下。如今加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研究,需要准确阐释经典著作中的某些基本观点,继续做好有关正本清源的工作。
  2.重新梳理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关于国家演变的观点
  过去人们在探讨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问题时,往往引经据典,习惯于直接地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某些论述作为理论根据。其实,在他们所预测的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国家政权的国家已经消亡。通过重新归纳和梳理他们有关国家演变问题的论述,不难看出这一点。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转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与此相适应,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这种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即历史上的少数人用来统治多数人的国家,而且这种国家要自行消亡,所以列宁称之为“半国家”。恩格斯还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14)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在利用国家的力量进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国家政权将不复存在。但是,在实行全社会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有一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具有某种强制性的机关,因而原有的国家政权或“政治国家”,会演变为一种不再具有阶级性质和政治意义的国家,列宁称之为“非政治国家”。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讲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国家问题时曾作出如下预言:“国家正在消亡,因为资本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已经没有了,因而也没有什么阶级可以镇压了。但是,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那个确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15)如在按劳分配方面仍保留着这种表面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笔者认为,列宁在这里所讲到的这个阶段正在消亡的国家,是指国家政权或“政治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的国家,就是指“非政治国家”。
  通过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演变理论的上述“复原”,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问题的某些论述,不能简单地套用到我国现实中来。我们反对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基本观点的倾向,同时也反对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用本本去框实践,以教条主义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倾向。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
  
  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需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个理论,并以此指导新的实践。
  1.重视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定位研究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是现在人们经常谈论的,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却找不到关于这种国家的论述。那么,像我国现在这样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国家呢?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不曾讲过,因为他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预见到今后会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这个阶段上的国家。从实践发展的情况看,以后人的眼光看,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问题的研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演变的理论中是一个“缺环”。
  经过初步研究,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国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所讲到的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半国家”不完全相同,因为二者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面对不同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况,前者的社会性质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空前强化(在所有制的改造基本完成之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可称之为“半国家”);中国现阶段的国家,也不可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所讲到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那种“非政治国家”,因为中国进入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必须仍然保留具有阶级性质和政治职能的国家即国家政权,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更应如此。应当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创始人所昭示的国家演变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国家,是前人难以预测的、处于从“半国家”向“非政治国家”转化的初始阶段这个环节上的国家。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上述历史方位,决定了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家。这种国家呈现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难以预测的复杂状况。
  2.赋予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以中国特色
  中国共产党人在代表人民利益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的长期奋斗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国家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从而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增添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共产党人认为,我国的国体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论断是根据我国农民人数众多的国情提出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发展。进入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之后,中国共产党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成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现阶段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进一步指明我国现阶段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构成具有多样性。中国共产党还根据中国国情,提出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有关政权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理论。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更是在国家的性质和结构形式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创新。为了正确发挥国家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从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主张通过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同时使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者,并完善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认为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不仅应当使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上来,而且必须增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上述关于公共事务管理的思想,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从而把包括政权建设在内的政治建设,同其他方面的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上各种认识,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本原理,发展了这一理论中的某些观点,而且促进了这一理论的中国化。
  3.充分估计特殊国情对现阶段国家的负面影响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是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我国现阶段国家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上述几个方面是相互协调的。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国的某种特殊国情,会对现阶段的国家产生负面影响,其中权力至上这一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尤其不可忽视。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一旦从社会中产生,便成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支配力量。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历史上更为明显。中国传统社会是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而小生产者是进行分散经营的,其经济地位十分脆弱。这种状况决定了小生产者不能自己代表自己,总是期望依靠一种高高在上的权威来代表和保护自己。于是,国家官吏便成为高居于社会之上、俯视芸芸众生、自视优越和特殊的阶层。因此,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官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古代儒家学说中的民本思想虽有合理的成分,但这一思想归根到底还是以“君”为中心的,是要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肯定百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才能巩固少数掌权者特别是君主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的。
  马克思在论述巴黎公社诞生的意义时指出: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政权自上而下压制社会的状况。然而,权力至上等封建意识和陈腐观念仍存在多方面的影响。例如,有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现代公民意识淡薄,崇拜和迷恋权力,讲究等级,独断专行,认为上级对下级、公职人员对一般群众可以拥有绝对的权力。又如,虽然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提出要实行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但由于有些相关人员习惯于以行政权力控制资源配置,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至今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某些公共产品一再涨价而普通百姓无可奈何。再如,教育界、学术界、科技界因存在行政化、“官本位”思想导致一些高校、科研单位行政力量强而学术力量弱,一部分专业人员和学生形成敬官、畏官心理,致使杰出人才难以造就,重大科研成果长期偏少。上述问题,许多人都看得很清楚,但解决起来很不容易,其原因之一就是在某些公职人员那里,行政权力代表着利益和特权,而这些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不愿意放弃的。
  从唯物史观看来,国家政权并没有什么神秘,不过是一种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而已。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是与社会相脱离的异己支配力量,而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用来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一种工具。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是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手中的一种工具(邓小平曾经讲过,工人阶级的政党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的一种工具)。在现阶段,应当确立人民群众的崇高地位,坚持以社会为本位,明确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主从关系,而不应以国家权力为本位。为了做到这一点,不仅要彻底改变中国数千年来形式的国家权力以无上的权威支配社会的传统观念,而且应当有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保证人民群众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充分而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
  
  三、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时代化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中国化,意味着立足中国国情,使该理论真正扎根于中国的土壤,这是从空间的层面而言;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时代化,要求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使该理论充分吸纳政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这主要是从时间的层面而言。上述二者,密不可分。例如,对中国现阶段的国家所处历史方位问题的研究,需要同时从时空这两方面进行。建设高度文明的现代国家,应当加快市场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其间有若干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1.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职能
  国家和社会相互关系发展的历史趋势是,随着社会自身发育和成熟程度的逐渐提高,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将适当减弱,社会的自主发展将获得更为广阔的空间(其最终趋势是国家复归于社会,这在十分遥远的未来才能实现)。从我国的情况看,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上述状况有了根本的改变。然而,目前各级政府仍然管了许多不应该管又管不好的事,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的事却又没有管好。为了使政府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成为有限作为的、高效的政府,需要合理划定政府职能的边界。那么,这条界线该如何划分呢?
  笔者认为,政府的管理职能,应该主要是指政府为经济和社会实现有序、协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我国现阶段的条件下,国家已成为社会的真正代表,但国家代表社会不等于国家可以“取代”社会包揽众多社会事务,代替广大社会成员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政府无论是行使经济职能,还是行使社会职能,主要都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某些外部条件或某种环境,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充当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主体。一般说来,现阶段政府的管理职能,应限定于创造和保持与建设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环境。
  建立和遵守规则,是人类进行各种活动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讲到国家职能问题时指出,国家要从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和交换活动中概括出某些共同规则,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是从运行机制的角度讲国家的集中作用,而上述共同条件也是某种环境。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由政府确立等价交换,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等规则。一旦真正形成了遵循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规则的市场环境,必将造成某种态势,从外部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促使其自主创新和健康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应致力于形成上述环境,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直接插手具体经济事务。2008年出现国际金融危机后,一些发达国家进行大规模救市干预,中国政府也以巨额资金介入经济活动,这只是应对危机的特殊举措,其目的是帮助市场恢复正常运转,而不是取代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样的道理,为了使企业以外的社会单位或组织有序发展,政府也要制定和健全相关规则,并维持遵循这些规则的环境。总的看来,政府需要努力提供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依据一定规则积极创造财富的社会环境。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努力创造或争取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使全体人民和谐相处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政治稳定、公共安全得以保障的社会环境以及有利于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只有认识到政府是通过它所提供的公共环境而作用于众多的社会个体的理念,才能够进一步明确它对于社会的管理,乃是一种宏观的、间接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就在于形成这样一种新的管理机制。
  2.民主化进程中的群众监督
  国家权力如果离开了有效的监督,便谈不上正确行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监督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群众监督至今仍是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监督难以切实到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们已经从观念、体制、作风、方法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试从社会分工这个人们有所忽视的视角,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从历史上看,原始社会中的管理者是社会的公仆,他们只有维护全体氏族成员利益的义务,而没有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特权。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按照分工,由一部分人组成了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国家政权,原始社会中的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6)在这里,他指的是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公职人员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机会日益增多,但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现在不可能做到人民群众中的所有人都直接从事国家管理,也不可能在短期内使每个人同时具备轮流管理国家的能力。应当说,人类迄今还没有找到一种能够使亿万群众直接掌握全部公共权力的有效方式。由于现阶段国家权力是由国家公职人员相对固定地来行使的,所以,他们中的某些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便具有了便利条件。从人民群众的角度看,即使发现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反仆为主、徇私枉法,有时也对他们奈何不得,因为他们是处于体制内的管理者,对处于体制外的多数人民群众来说具有某种独立性,属于社会中的强势阶层。
  现阶段相对固定的社会分工的存在,使群众对管理者的监督有一定的难度。从长远看来,从根本上讲,为了保证公民监督取得预期成效,应当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和强化公民的各项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公民的监督权来源于其选举权,如果公民无权选举有关公职人员,那么某些公职人员就会只对在政治上决定其命运的上级领导机关负责,而不会真正对广大公民负责。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要求。如果“公推直选”能够逐步扩大范围,其中包括对基层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重要负责人进行公推直选,则必将有利于广大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助于解决群众监督难以到位这一重大问题。
  3.法制化进程中的文化力量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立法的数量并不少,但在某些领域和方面,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有的社会成员心中无法,或者有法不依,违法办事仍浑然不觉,或者明知故犯,规避甚至扭曲法律法规,恣意妄为,致使纸面上的法律和现实中的法律脱节。实践表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在全社会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使实现法治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
  法治精神属于文化的范畴,弘扬法治精神离不开一定的文化背景。中国有悠久的文化传统,这种传统的力量至今仍对人们的精神生活有着复杂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道义优先、公利至上、崇尚和谐、注重秩序、尊德贵仁、守信重诺、克己修身、知行兼备等弥足珍贵的价值因素,能够对当代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弘扬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中某些陈旧观念的消极影响,是造成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简单说来,一是重人治轻法治的习惯势力会使法律的权威受到削弱;二是重人情轻法治的陈旧伦理会淡化法治氛围;三是重教化轻法治的传统观念会导致人们忽视法律的作用。由于受到“三重三轻”这种文化传统的制约,不少人至今仍需要进行法治的启蒙和洗礼。
  弘扬法治精神,培育和加强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力量,需要从各个方面做好有关工作,形成整体优势。其一,充分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成果,将弘扬法治精神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着力培育现代公民所必需的民主意识、公正意识、规则意识等理性意识。其二,维护公民合法利益,增强广大社会成员对法治的认同感。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问题上,传统文化实际上主张以义务为本位,漠视民众权利特别是百姓的个体权利。在法制化进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使公民义务和公民权利有机结合,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更多的人珍视、渴望和信仰法治。其三,确认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法治“官”,促使公职人员重视和敬畏法律。一般公民也要守法,但不能由此认为依法治国就是治理百姓。如果公职人员藐视法律,滥用权力,则应依法追究和惩戒。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职人员逐渐强化法律至上意识。其四,优化公共权力配置,为弘扬法治精神提供制度保障。如今我国正在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公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正在进一步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上述制度设计,有助于政府公职人员破除权大于法等传统观念,依法治国理政。此外,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将日益健全,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将适当扩大,人民将进一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有助于广大公民增强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从而促进法治精神的弘扬和培育。其五,以法治实践滋养法治精神,并促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类实践包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活动有序和有效的参与;司法机关秉公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引导有关企业和当事人进一步重视合同的作用,依据有关契约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由于上述鲜活的法治实践贴近群众,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所以容易使法治意识深入到人们的内心深处。如果人们具备了法治精神,又可以促进法治实践的发展。如此循环往复,将会使人们依法办事的做法积久成习,使法治意识最终固定化为一种永久的国民意识,而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注释
  ①⑥⑦(11)(14)(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12、631、13、630、12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32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70页。④⑤⑧(12)(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0、172、176、253、677页。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42页。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49页。(15)《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91页。
  责任编辑:思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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